税收筹划答案第二章资料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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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税收筹划的类型与范畴
复习题
1.税收筹划分为哪三种类型?各个类型对纳税人提出了怎样的要求?请举例说明。

答:(1)纳税人在税收筹划活动中,通常面临规避额外税负、优化纳税方案和争取有利政策三种类型的税收筹划。

从我国企业的现状来看,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具备使用三种类型税收筹划的能力。

(2)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要求纳税人掌握自身的经营业务特点,对税收体制和规范有正确地认识与了解,正确地掌握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与管理,就可以达到规避额外税负的目的。

规避额外税负还只是停留在按照正常的应税行为不多缴纳税款的层面上,还没有涉及到对纳税行为进行设计以降低税负的层次。

而优化纳税方案则要求纳税人在做出经营决策之前就必须综合地考虑不同决策可能导致的税收负担的不同,从而对其经营、投资和筹资等经济活动进行适当地安排,以达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目的。

与规避额外税负、优化纳税方案不同,纳税人争取有利税收政策跳出了在现有的税收体制中选择或运用有利的税收政策圈子,上升到根据企业自身经营状况与特点,争取新的税收政策或税收征管方法出台的境界。

很显然,在争取有利税收政策的层面上,税收筹划者已经不再是税收制度的遵行者,而是上升为税收制度的构思者。

(3)举例略。

2.从形成原因看,纳税人额外税负可以分为哪几类?纳税人怎样避免为税收征管机关的非规范性行为“买单”?
答:纳税人额外税负分为四类:企业自身税务处理不当造成多缴税款;企业无意违反税法而导致的税务处罚;企业误解税收政策而多承担税负;税务机关处理错误导致企业的涉税损失。

针对税收征管机关的非规范性行为或者说税务机关处理错误导致的企业涉税损失,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积极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如果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侵权行为,不及时据法力争,而是消极地接受,就只能承担由此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

3.企业无意中违反税法而招致的税务处罚与偷税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答:由于企业不了解、不熟悉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或会计核算差错,或因业务管理差错,或因工作粗心,错用税率,漏报应税项目,从而可能导致纳税人在无意中发生了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

在此过程中,企业并非有意识地通过少缴应纳税款,来牟取不正当利益;而偷税是指纳税人有意违反税法规定,使用欺骗、隐瞒等非法手段,不按规定缴纳应纳税款的行为。

但是不管故意“偷税”,还是无意中发生了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有关企业都将受到税法的处罚,但责任界定标准轻重存在差异。

对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于不缴或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纳税人无意违反税法规定的行为,其税务处罚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为什么说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你所了解的企业单位存不存在这样的问题?
答:规避额外税负所展示的是一个“循规蹈矩”并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承担的税收负担。

因此,规避额外税负还只是停留在按照正常的应税行为不多缴纳税款的层面上,还没有涉及到对纳税行为进行设计以降低税负的层次。

因此,规避额外税收负担还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筹划。

举例略。

5.在当今税收筹划研究者中,有人主张根据筹划的时机,把税收筹划分为事前税收筹划、事中税收筹划与事后税收筹划。

你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哪个阶段进行?
答:所谓事前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开始之前,就根据经营活动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来安排企业经营活动,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事中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之中,对企业的
涉税问题进行处理,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事后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企业经营成果产生之后,才对企业经营成果涉税问题进行安排,以追求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行为。

很显然,事中税收筹划的空间选择要小于事前税收筹划,其所获得的税后收益一般小于事前的税收筹划。

与事前、事后税收筹划相比,事后税收筹划的选择空间最小,税后收益也是最低的。

特别是如果处理不慎,事后税收筹划很容易变成偷税行为。

因此,我们认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应在经营活动开始之前进行。

6.有人主张将税收筹划划分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种税收筹划,你认为这样的划分对吗?
答:国家税收政策除具财政收入职能之外,还有资源配置、收入分配、经济稳定和发展等宏观职能。

而这些财政收入职能之外的职能的实现,都有赖于纳税人积极的税收筹划。

尽量避免制定过于具体的税收法规,就是为了给纳税人提供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

但这样做是,以美国税收政策导向明确且税收制度设计合理为前提条件的。

相比美国税收法规,我国税收法规的制定过于具体,经常对一个具体企业出台一项税收规定,造成行内其他企业往往无法应用相关政策规定。

同时,我国税收政策导向虽然有所明确,但制度设计还不够合理,往往造成纳税人税收筹划的结果与税收政策的导向相违背。

7.了解并说明我国一项税收改革法案的制定过程,讨论纳税人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的途径在哪里?
答:1994年,我国全面推行了增值税改革,油田企业原油产品因此由产品税改征增值税。

但油田企业很快就发现行业税负上升了,油田产品综合税负由税制改革前的6.9%猛增到13.8%。

针对这种状况,石油部门组织了一批专家研究增值税改革对石油业的影响,研究结论认为此次增值税改革将阻碍石油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并将有关报告提交到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建议允许油田企业扣除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基本保持税改前税负水平。

经过仔细审查与分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认同油田企业的建议,于2000年1月1日联合发《油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

至此,油田企业争取有利政策的税收筹划取得了成功,行业税负得到了明显下降。

纳税人取有利的税收政策的途径包括:向税务机关和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和申诉;借助于理论界在报刊、杂志等媒体上开展讨论或呼吁;直接向人大代表反映,由他们将有关提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讨论。

练习题
1.张某将自有的一间临街店铺无偿借给大学同学刘某做生意,未收取任何的租金费用,因此张某也就没申报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了解情况后,向张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并处以罚款。

讨论:
(1)张某为何会被处以罚款?
(2)这是属于哪一层次的税收筹划工作没有做好?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张某将自有店铺无偿借给大学同学刘某使有,由于未取得相关的经济收益,可以不用缴纳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但张某的这种经济行为涉及到房产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七条的规定,店铺无偿使用人刘某应代为缴纳房产税。

由于刘某并未代缴房产税,税务机关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然责令其补缴房产税和滞纳金。

很显然,张某的初级税收筹划没有做好。

要避免类似的损失,张某应与刘某进行协商,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以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可。

2.某纳税人拥有设在不同地区的两家独立的公司。

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甲公司为33%,而乙公司为15%。

纳税人筹划将甲公司产品以成本价卖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按照正常价格出售。

假设这一行为导致甲公司的收入减少10万元,乙公司的收入相应增加10万元。

该行为给纳税人带来的影响是什么?这是否属于中级税收筹划?税收征管机构可能会怎样认定这一情况?
答:根据题意,纳税人整体可少缴税款1.8万元﹙33%×10-15%×10﹚,但纳税人的这种做法不属于税收筹划。

甲公司与乙公司的经济业务往来行为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影响了关联企业的应纳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将按照独立交易的原则来调整甲、乙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需补缴税款1.8万元。

此外,税务机关还将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补缴的税款加收利息。

3.张某在某市中心地段有一家餐厅,由于人流充足,生意很是红火。

张某因身体状况不佳无力打理,遂由吴某承租下来。

在承租合同中规定,吴某每年向张某支付20万元的承包费,其他的经营成果都归吴某所有。

吴某在承包后,并未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记,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

一年后,税务机关向张某发出了企业所得税限期缴纳通知书。

张某辩解道,承租合同中明确规定除收取承包费外一切事宜都由吴某承担。

你认为企业所得税应由谁承担?造成了哪一方的额外税负?这一问题应该怎样避免?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工商登记的,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虽然张某将餐厅承租给吴某,但由于吴某没有改变该餐厅的名称和变更工商登,并仍按照原餐厅的名义经营。

因此,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发[1997]8号文件,要求张某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本案例中,显然被承租人张某承担了额外税收负担。

张某想要避免额外税收负担,应要求者承租人吴某改变餐厅名称,并另进行工商登记;或者张某承担税款,但适当提高承包费。

4.深圳市福田区一私营公司主要从事投资、融资、证券交易等业务,因多方原因,于2005年下半年开始申请注销。

税务机关就其经营期间的账务展开稽查,查出其向另一家公司的借款及支付的利息费用,未索取发票和银行利息单入账,而是以对方开具的收据入账。

税务机关遂做出调整应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并对其处以一倍罚款,责令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1。

(1)税务机关的处理是否正确?
(2)该企业强调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信息确认这笔借款和利息的真实性。

但税务人员认为,银行提供的信息只能反映资金的流向,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你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是否为偷税?
答:(1)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根据税法规定,没有取得银行利息单或发票的,利息支出费用不得在所得税税前列支。

如果企业把该利息支出在所得税前进行列支,可被认为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企业的这种行为是偷税行为。

(2)如果该公司确认贷款企业按税法规定如数缴纳了该笔利息收入的应纳税款,并取得贷款企业对于该笔利息收入的缴税凭证,证明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可以请求税务机关重新稽查。

即使税务机关通过审核,证明该笔利息收入已缴纳相关税款,撤销其缴纳应补税款、罚款、滞纳金合计50万元处罚,也会对该公司做出“未按规定取得合理发票入账”处理,并处以罚款。

5.某投资开发公司2006年有两个投资项目,一是5年期国债,到期年利率为3.14%;二是五年期的铁路建设债券,年利率为3.65%。

从税后收益来考虑,应该投资哪个项目?
答:我国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而铁路建设债券的利息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即税后年利率为3.65%×(1-33%)=2.45%。

虽然铁路建设债券的名义年利率高于国债,但实际税后利率要低于国债利息0.69%(3.14%-2.45%)。

当铁路建设债券的年利率达到3.14%÷(1-33%)=4.69%时,才能与国债的税后收益相等。

2008年,我国已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税法,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在2008年以后,当其他债券的年利率达到3.14÷(1-25%)=4.19%时,才能与国债的税后收益相等。

6.某公司(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一单独地下建筑,造价约600万元。

2005年初,该公司就其用途有三种考虑:一是作为生产车间,每年可生产产品50万元,需要支付员工工资6万元;二是当仓库,替另一公司存放货物,每年可收保管费46万元,同时支付员工工资2万元;三是出租给另一公司,每年可收取租金44万元,不需要支付任何工资费用。

请计算该公司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前收益。

在2005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对地下建筑应纳房产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请上网查找并认真阅读该政策规定,假设基本情况同上,房产税的扣除比例为30%,讨论此时哪种情况公司收益最高。

答:在2005年时:
1 陈敏.委托中介办税“省”了50万元.中国税务报,2006.12.4
方案一:应纳增值税50÷(1+6%)×6%=2.8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2.83×(7%+3%)=0.28(万元),合计纳税3.11万元,税后收入为46.89万元。

方案二:应纳营业税46×5%=2.3(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3×(7%+3%)=0.23(万元),合计纳税2.53万元,税后收入为43.47万元。

方案三:应纳营业税44×5%=2.2(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2.2×(7%+3%)=0.22(万元),合计纳税2.42万元,税后收入为41.58万元。

方案三税负最低,而方案一税后收益最高。

但考虑到方案一要支付员工工资6万元,方案二要支付员工工资2万元,而方案三不必投入任何人力物力,则实际上方案三最优。

公司应该执行方案三。

根据我国有关税法的规定,地下建筑依用途不同而缴纳不同的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

即地下建筑出租“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地下建筑自用,则要看地下建筑是否与地上房屋相连,如果相连,则“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即使不相连,也要区分是工业用途还是商业和其他用途,依房屋原价运用不同的比例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工业用途房屋原价折算成应税房产原值的比例为50%~60%,商业和其他用途折算比例为70%~80%。

因此,该公司在进行税负与税收收益测算时,必须计算房产税。

三个方案的税负和税后收入分别如下:
方案一:应税房产原值为600×50%=30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为300×(1-30%)×1.2%=2.52(万元);合计纳税5.82万元;税后收入为44.18万元。

方案二:应税房产原值为600×70%=420(万元),应缴纳的房产税为420×(1-30%)×1.2%=3.528(万元);合计纳税6.058万元;税后收入为39.942万元。

方案三:应缴纳房产税44×12%=5.28(万元),合计纳税7.7万元,税后收入为36.3万元。

可以看出,由于地下建筑缴纳房产税,该公司税负发生了变化:出租最高,仓储次之,车间最低。

方案三与方案一的税后收益差距拉大,即使支付员工工资后,方案一收益仍最高,因此公司决定用于生产车间。

这说明新的税收政策出台,往往意味着新的筹划契机。

纳税人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切实情况结合税负大小来决定地下建筑的使用情况,账算清楚了,才可以获得最大收益。

7.杭州一家颇具规模的汽车销售公司,同时经销几个品牌的轿车。

2005新引进了某著名品牌轿车,销量特别好,仅一年购进该品牌轿车支出差不多达上亿元。

但是由于该公司不属于该品牌轿车专卖店性质的经销商,不能从该品牌厂方获得购进汽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非专卖店性质经销商销出去的汽车,厂方只能将发票直接开给最终用户。

这样,就造成杭州这家汽车销售公司购进该品牌轿车时,无法取得相应的合法购货凭证,从而使得其2005高达上亿元的购货支出无法入账,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税抵扣2。

这一问题是不是属于初级税收筹划的内容,请考虑该怎样进行税收筹划?
答:不属于初级税收筹划的内容,因为并不是由于纳税人自身税务处理错误造成多缴税款,而是根本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汽车经销商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需在事前进行优化纳税方案。

根据题意,汽车经销商如果在事前确定采用代购货物处理方法,可以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

汽车经销商代购货物需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受托方,即汽车经销商不垫付购车资金;第二,销货方,即某品牌汽车厂商将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委托方-最终购车用户,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第三,汽车经销商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是代理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最终购车用户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通过以上税收筹划,汽车经销商与该品牌车厂商由直接的购进销售关系变成了代理关系。

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文件规定,汽车经销商就由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变成了营业税纳税义务人,汽车经销商只需把收取的中介服务费作为计税依据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这样,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就可以大大降低。

8.据一份慈善组织的公益调查显示,我国国内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超过1000万家,但有过捐赠记录2 卢慧菲.经营方式不妥当亿元货款难入账.中国税务报,2006.6.5
的不超过10万家,这说明几乎99%的企业未参加过慈善活动。

慈善税收减免待遇和免税额的不合理被认为是中国缺少慈善家的一个重要原因。

通过下面几个案例分析原因。

(1)不考虑其他利益,假设有两种决策:一种是获利1800万元;另一种是获利2000万元,给慈善机构捐赠200万元。

请问追求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会倾向哪种决策?这说明我国税收体制中关于慈善捐赠存在什么问题使得企业“为富不仁”?
(2)某电脑私营老板,曾向慈善机构捐赠了10台电脑,请问他能不能获得税收优惠?
(3)某人以个人名义向中华慈善总会捐款500元,他若想获准税前扣除,要通过哪些手续?
(4)通过以上慈善捐赠的问题,你有什么启示?认为纳税人应做好哪个层次的税收筹划工作呢?
答:(1)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2008年前,选择第一种决策,企业税后利润为1206﹙1800-1800×33%﹚万元;选择第二种决策,企业税后利润为1159. 8﹝2000-200-﹙2000-2000×3%﹚×33%﹞万元。

由于税法规定的企业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太小,常常引起纳税人的“重复纳税”问题。

在2008年,我国实行新了的企业所得税法,该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由于新税法提高了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在两种方案下,企业税后收益都是1350万元。

因此,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是有利于企业社会公益捐赠的。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缴纳相应的增值税。

但企业发生的这种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出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因此,纳税人捐赠实物所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有限的。

(3)如果想要进行税前扣除,需办理以下手续:①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开具当月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②持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证明,到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局办理确认手续;③凭捐赠收据和完税证明到税务部门申请抵扣税款;④经税务机关核实认可后,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在下月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抵扣。

(4)我国慈善事业法律亟待完善。

纳税人应在规避额外税收负担、优化自身的涉税方案的基础上,同时关注高级税收筹划,积极为自身争取有利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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