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193-1997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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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SL 193—97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
Technical transformation code for
small hydropower station
主编单位:全国水机磨蚀试验研究中心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1997—08—27发布 1997—12—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关于批准发布《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SL 193—97的通知
水科技[1997]341号
根据部1994年水利水电技术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由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主持,以全国水机磨蚀试验研究中心为主编单位制定的《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经审查批准为水利
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标准的名称和编号为:
《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SL 193—97
本标准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应注意总结经验,如有问题请函告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并由其负责解释。
标准文本由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出版发行。
一九九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编制说明
1 小型水电站在国民经济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为加强对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把技术改造工作逐步纳入标准化和规范化轨道,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以电生[1994]13号
文委托全国水机磨蚀试验研究中心负责编写《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2 本规程是依据SL01—92《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写规定》并在调查总结各地技术改造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小型水电站的特点而首次编写的。《规程》力求覆盖面广和具有可操作性,以实现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工作管理的标准化。
3 小型水电站地域分布广、数量多,各个水电站的情况差异较大:有大流量低水头工程;有小流量高水头工程;有的为水闸枢纽;有的则是简易引水发电工程;加上水电站建设年代和运行管理水平的差异,因此,小型水电站技术改造的内容也有较大不同。本规程在内容上尽量包括技术改造工作的各个方面。
4 报批稿的编制过程:
(1) 根据水利部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下达的编写任务,首先编制了编写大纲。1994年9月,在全国水利系统大中型水电厂厂长会议期间,征求了湖南、广西、浙江、贵州、安徽、湖北、陕西、青海等省(区)水利(水电)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代表对规程编写的意见及建议;编写组又对湖南、广西、福建、浙江、云南、甘肃等省(区)进行了调研,并对几十个小型水电站及县水电局(公司)的技术改造情况做了函调,收到回函40余份。
(2) 在调研、收集资料基础上,编写组于1995年1月完成了《规程》征求意见稿,并上报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1995年3月,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以电生[1995]9号文下发各省区水利(水电)厅(局)征求意见。到1995年11月底,共收到广西、浙江、天津、北京、福建、四川、河北及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等单位的修改意见和建议9份。
(3) 编写组汇总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后于1995年12月提出了《规程》送审稿,报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和科技司。1996年4月,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以电生[1996]10号文下达并主持了在浙江省东阳市召开的《规程》审查会,与会专家对送审稿逐条逐句进行了认真审查,得到专家们的一致肯定并提出了不少修改意见。
(4) 编写组于1996年5月对《规程》又进行了修改,提出了送审修改稿,再次请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科技司、山东省水利厅工管局、水利部农村电气化研究所、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机电研究所、天津市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审查,征得许多宝贵意见,并进行了补充修改。
(5) 1996年9月,编写组派员参加了水利部科技司召开的水利水电技术标准编制工作研讨班,为了贯彻研讨班的精神,编写组又一次对规程进行了修改,于1996年12月完成了《规程》报批稿。
5 本规程建议作为推荐性行业标准颁布,经3~5年实施后进行修改完善,再作为强制性标准。
6 实施中发现问题,望及时函告水电及农村电气化司和主编单位。
目次
1 总则
2 基础工作
3 性能测试
4 技术改造
4.1 一般规定
4.2 引水系统及水工建筑物
4.3 水轮机及其附属设备
4.4 发电机及其他电气设备
4.5 改善运行条件和消防措施
5 工程验收
附录A 术语与符号
附录B 中小型轴流式、混流式水轮机模型转轮型谱参数表
附录C 中小型水轮机新模型转轮参数表
附加说明
1 总则
1.0.1 为提高小型水电站(下称水电站)的生产技术水平,增强经济效益,挖掘其发电潜力,加强对水电站技术改造的宏观指导,促进水电站技术改造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和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装机容量50000kW及以下、500kW以上的水电站。
1.0.3 水电站技术改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认真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水电站原有的设备和设施,并对改造部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优良。
(2) 技术改造前,业主单位应做好运行情况总结、基础资料分析和设备性能测试,并委托设计或咨询单位做好编制技术改造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立项准备工作。
(3)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先进设备,提高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先进性,改善运行条件;恢复或增大水电站的设计发电能力;保证发电系统和引水系统及水工建筑物的安全可靠性。
(4) 技术改造项目的经济评价,按照水利部SLl6—95《小水电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程》执行。
(5) 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淘汰的机电设备,优先安排更新改造。
1.0.4 水电站的技术改造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1.0.5 装机容量500kW以上水电站的技术改造项目,应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单机容量3000kW以上的水电站,包括更换机组的技术改造工程,应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与设备招标制以及工程监理和设备监造制,以保证施工、制造、安装等各个环节的质量与工期要求。
1.0.6 本规程使用的术语与符号详见附录A。
2 基础工作
2.0.1 收集、整理和分析水电站投运以来历年的水文资料:
(1) 调蓄水库(或河道)历年的水位、水头、流量、弃水量等随季节的变化及持续时间;
(2) 多泥沙水电站的过机含沙量及粒径级配;
(3) 洪水记录及洪灾情况。
2.0.2 核查引水系统和水工建筑物的现状:
(1) 引水系统的允许最大过水能力及水头损失;
(2) 压力管道的允许最大水压力;
(3) 引水式水电站前池的容积及扩建的可能性;
(4) 水工建筑物对水流流态和泥沙分布沉积的影响;
(5) 水工建筑物的沉陷、裂缝及冲刷损坏情况;
(6) 引水系统的渗漏损失和渠道利用系数。
2.0.3 调查水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情况:
(1) 水电站在该电力系统中的地位、作用及对增容改造的要求;
(2) 水电站送出线路电压等级、回路数及送出容量;
(3) 当前系统短路容量。
2.0.4 查清水电站机电设备的历史与现状:
(1) 历年发电量、运行小时数和承担峰荷的时间以及汛期的发电量;
(2) 根据历年的设备缺陷处理记录、大修记录以及事故和故障记录,查清机电设备(包括辅助设备和金属结构)的完好率和事故原因;
(3) 根据历年预防性试验记录,查清电气设备的绝缘状况和性能变化;
(4) 根据历年运行日志,查明水轮发电机组和主变压器等主要设备的运行温度变化情况;
(5) 水电站现有的监控系统状况及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