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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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青岛市养老服务协会。

英文译名:QINGDAO ASSOCIATION OF THE AGED SERVICE 缩写:QAAS 第二条本会是依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由本市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与养老服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自愿组成、实行养老服务业自律管理的全市性、非营利性、专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宗旨: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发展养老事业的政策法规,在政府与养老服务业之间积极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规范养老服务行为,实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致力于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青岛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住所:青岛市延安三路135号福彩21B大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以行业服务、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代表为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团结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会员与政府间的沟通,积极反映会员的意愿与诉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制定养老服务有关标准,指导和承办养老服务机构规范达标评估,组织等级评定事务,规范养老机构收费等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法律服务。

(三)参与政府有关养老事业发展、改革以及与养老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有关政策和立法建议。

(四)开展养老服务宣传,提高行业社会认知度,优化行业形象。

(五)依据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从业资格鉴定,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开展行业调研、行业统计、信息交流、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依据。

(七)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行业内非会员,会员与其他经营者、消费者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的关系。

(八)组织行业人才交流与国内外养老服务交流活动。

(九)依据有关法规,接受社会捐赠,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十)承担法规授权、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七条本会活动原则:
(一)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

(二)坚持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利益及会员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民主办会、自主办会的原则。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单位会员应为从事养老服务的机构或与行业业务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
社会团体。

单位会员委派一人为其正式代表出席协会会议。

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其代表资格与所担任的协会职务自行终止,该单位会员可另委派代表续任。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按时缴纳规定的会费。

(四)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并支持本会的工作。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

(三)优先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四)优惠获得本会信息资料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自愿退会的权利。

(七)推荐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信息资
料。

(六)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本会所发
的会员证书。

会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行为的,经理事
会表决通过,取消会员资格。

会员如对理事会取消资格的决定不服,可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申诉。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听取和审议财务报告。

(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发展和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推迟,亦可与年会同时进行。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开会员大会,并向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选举、调整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六)决定提交会员大会审议的有关议案;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授权秘书处审核决定会员的吸收;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随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的任期为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但最高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任命各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五)主持本会工作。

副会长根据分工协助会长工作。

会长离会期间由常务副会长主持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二)主持开展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年度工作检查与总结;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按规定决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日常办事机构。

秘书
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可为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及福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与赞助;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补助;
(四)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或物品使用,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经费、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因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12年7月16日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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