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兔场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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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兔场建设标准
前言
家兔生产逐渐由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集约化和专业化生产发展。为提高规模兔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种兔场建设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根据国内种兔的生产现状与种兔场的建设经验提出的。
本标准由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农业大学、山东省农业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福昌,侯明海,姜文学。
种兔场建设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种兔场的建设规模、场址选择与建场条件、规划与布局、工艺与设备、兔舍建筑、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
本标准适用于种兔场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J 39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以下定义。
3.1、种兔的配套
现货养兔生产中,许多采用品种(系)育种、系间杂交的方法来制种。生产中将各世代、各亲本群的相互关系统称为“种兔的配套”或配套系。
3.2、祖代种兔场
专门饲养祖代兔的兔场为祖代兔场。
3.3、父母代兔场
专门饲养父母代兔的兔场为父母代兔场。
3.4、密闭式兔舍
又称无窗兔舍,外围护结构密封,舍内环境可人为控制与调节的兔舍。
3.5、开敞式兔舍
外围护结构为开敞或有窗,环境条件主要靠自然条件,可辅人工调控的兔舍为开敞式兔舍。
3.6、室外笼养兔舍
在露天环境条件下放置兔笼,笼顶设盖,笼内养兔,兔笼和兔舍合二为一。
3.7、哺育舍
专供饲养哺乳期仔兔的兔舍。
4、要求
4.1、建设规模
4.1.1、建场要求
种兔场建设应根据建设地区资源、建设地区和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经济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建设规模要求
种兔场的建设规模以年出栏兔或存栏基础母兔的数量表示,按下表1划分建设规模。
表 1 种兔场建设规模
小型中型大型
年出栏兔(只)≤5000 5000—20000 ≥20000
年存栏基础母兔(只)≤200 200—800 ≥800
4.2、选址与建场条件
4.2.1、地势、地形及面积
地势高燥,地下水位2m 以下;背风向阳,避开产生空气涡流的山坳和谷地;地面平坦或稍有坡度,坡度1%—3%;地形开阔、整齐和紧凑,不过于狭长和边角过多;可利用自然地形地物如林带、山岭、河川、沟河等作为场界和天然屏障。
一只基础母兔及其仔兔按1.5平方—2.0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一只基础母兔规划占地8平方米—10平方。
4.2.2、土质
种兔场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的规定。
4.2.3、水源
种兔场水源水量充足,水质符合GB 5749 的要求,便于保护和取用。
4.2.4、社会联系
种兔场建在居民区之外,保持500m以上距离,风向处于居民区的下风头,地势低于居民区,避开居民污水排出口,远离化工厂、屠宰场、制革厂、牲口市场等容易造成环境污染的地方,且避开其下风处。
交通便利,距重要道路300m以上(如设隔墙或天然屏障,距离可缩短至100m),距一般道路100m以上。
保障电力供应,靠近输电线路,同时自备电源。
4.3、规划与布局
4.3.1、规划的基本原则
建筑紧凑,同时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种兔场的分区
种兔场建筑设施必须明确分为生产区、管理区、隔离区三个,各区之间界限明显,联系方便。管理区占全场的上风和地势较的地段,依次为生产区,隔离区建在下风和地势较低处。
生产区包括各种类型的兔舍和有关生产辅助设施;管理区包括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办公设施及生产辅助设施(饲料间、车库和防疫消毒设施等);隔离区包括兽医室、病死兔处理间和粪尿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大于50m,并用防疫隔离带或墙隔开。
4.3.3、道路设置
种兔场与外界需有专用道路连通,场内主干道宽5.5m—6.0m,支干道宽2m—3m。场内道路分净道和污道,净道不能与污道通用或交叉,隔离区必须有单独的道路。道路应坚实,排水良好。
4.4、工艺设备
4.4.1、确定工艺技术方案和设备选型的原则:
有利于卫生防疫,满足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的技术要求和环保要求,有利于节水、节能,有利于提高劳动生产率,设备外观整齐、便于清洗消毒、安全卫生,有利舍内环境控制、观察和管理兔群,优先选用性能可靠的定型产品,宜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现代化通讯及自动监测等技术和配套设备。
4.4.2、种兔场采用笼养的饲养方式。设置种兔舍、仔兔哺育舍、幼兔(育成)兔舍。
4.4.3、种兔舍和幼兔(育成)兔舍采用自动饮水装置。
4.4.4、人工上料,食槽喂料,设置或不设置草架。
4.4.5、清粪采用人工或机械清粪。
4.5、兔舍建筑
4.5.1、建筑形式
4.5.1.1、兔舍的建筑形式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条件,因地制宜采用敞式兔舍(敞棚)、半开敞式兔舍或密闭式兔舍,密闭式兔舍实行“全进全出”制。
4.5.1.2、兔舍内兔笼的排列可以用单列式(二层或三层重叠兔笼)、双列式(二层或三层重叠兔笼)和多列式(单层或两层兔笼)。
4.5.2、兔舍朝向和排列
兔舍采取南向,但可根据当地情况向东或向西偏转15度以内;兔舍之间平等排列;兔舍间距不少于兔舍高度的1.5—2倍。
4.6、配套设施
4.6.1、饲料供应
4.6.1.1、饲料加工间和饲料库的配置应符合保证生产、加速周转和合理储备的原则。
4.6.1.2、种兔场建设项目内配置的饲料加工间应与建设规模相适应,并配以主、辅料库等必要的设施。
4.6.2、给水排水
4.6.2.1、供水设施选用无塔衡压供水装置或能保证供水压力为 1.5kg/平方米—2.0kg/平方米的水塔进行供水。
4.6.2.2、场区内应用地下暗管,雨雪采用明沟排放,两者不得混排。
4.6.2.3、管理生活区的给水、排水按工业民用建筑有关规定执行。
4.6.3、供暖、通风与降温
仔兔哺育舍应考虑供暖,种兔舍在夏季应因地制宜设置降温设施;兔舍一般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兔舍跨度大时采用机械通风。
4.6.4、供电
电力负荷等级为三级。当地供电条件满足不了三级负荷时设置自备电源,自备电源的容量应满足全场计算用电负荷的二分之一。
4.6.5、场内通讯
种兔场内应设置通讯联络设备。
4.6.6、场内消防
4.6.6.1、兔场应有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消防措施,按GBJ39的规定执行。
4.6.6.2、采用生产、生活和消防合一的给水设施。
4.7、卫生防疫
4.7.1、种兔场应有完整的防疫体系,各项防疫措施完整、配套、简洁和实用。
4.7.2、兔场周围有围墙,并有绿化隔离带,生产区入口设车辆消毒池和消毒间,进入生产区的人员车辆应严格消毒。
4.7.3、饲料间设在生产区与管理区之间,场外饲料车严禁进入生产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