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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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
(2016年3月制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公安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厅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并参照执行《公安部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有关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管理方面的公文种类,同时参照执行中央军委发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厅公文处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一)凡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不再重复发文;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文件规格,能以信函格式印发的,不以文件形式印发;能通过本业务系统发文解决的事项,不得以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办公室名义印发。
(三)切实减少发文数量,凡是能通过电话、传真、青海公安信息网解决问题的,不印发文件;已经公开发布的公文,不再发文转发。
(四)文风清新简练,反对空话套话,力戒形式主义,突出思想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公安厅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适用于任免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文职干部职务,授予、晋升或者取消公安民警及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警官警衔,奖励有关单位及人员。
(四)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
(五)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六)公告。适用于向社会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七)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八)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任免人员。
(十)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一)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二)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三)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 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六条 公安厅公文格式类型主要有:
(一)中共青海省公安厅委员会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
上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报告;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有关领导同志的请示;
公安厅党委向青海省委、公安部党委、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省委有关部门或者领导同志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下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党委向各州、市公安局党委下发的重要工作部署、决定、规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公安厅党委召开的重要会议文件;通知、通报、批复;公安厅党委与其他部门党委(党组)会签的重要文件。
(二)中共青海省公安厅委员会信函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与其他部门党委(党组)或者地方党委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部门请求批准事项;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党委的阶段性工作部署;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党委的决定、意见、通知、通报、批复;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下发给厅属各单位党组织的通知、通报。
(三)青海省公安厅命令
(四)青海省公安厅令
(五)青海省公安厅文件。分为上行文格式和下行文格式。
上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报告;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
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的请示;
公安厅向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公安部、省军区、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省委政法委员会或者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及有关领导同志就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和意见建议。
下行文格式适用于:
公安厅下发的公安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规定、决定、意见等有关全局性文件;省委、省政府、公安部领导同志在公安厅召开的会议上的讲话;全省公安会议、全省公安局长会议和全省公安局长座谈会文件;工作通知、通报、对下级公安机关请示问题的批复;公安厅与其他部门会签的重要文件。
(六)青海省公安厅任免通知
适用于公安厅党委或者公安厅决定的有关人员行政或者党内职务任免事项。
(七)公安厅信函
适用于公安厅与其他部门或者地方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商洽工作、询问或者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适用于公安厅下发给各州、市公安局的阶段性工作部署;
适用于公安厅下发给部分州、市公安局的通知、意见、通报;
适用于奖励、处罚有关单位及人员。
(八)公安厅密码电报
适用于急需发出的秘密级以上公文。使用公安厅密码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件下发。
(九)公安厅内部传真电报
适用于由公安网发布的涉及警务工作秘密的通知、通报等公文。使用内部传真电报发出的公文,不得再印成文件下发。
(十)公安厅办公室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