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国考必须要背的一篇申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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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国考必备申论范文—经典篇章
改革“施工期”更要增进群众获得感
以民意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路径,以“获得感”为试金石的改革衡量标准,清晰标定了改革中群众的分量,展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坚定立场
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施工高峰期,通过具体改革举措给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是赢得社会支持的关键。近期,从中央到地方的许多改革就体现了这一导向。在全国层面,中央出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意见,保障农民权益最大化;民航票价改革正式启动,“特价票”有望增加。在地方层面,北京将于明年实施“京六”燃油标准,为市民送上一股清风;武汉改革住房公积金政策,没有工作单位的也可以享受……惠民政策的含金量让群众满意度提升,也让改革更加蹄疾步稳。
“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百姓关心期盼什么,党和政府就重视关注什么,改革就抓紧推进什么。党的十八大以来,从行政优化、党的建设,到经济发展、社会管理,从民生保障到司法进步,改革之“全”、推进之“深”,前所未有。以民意为引领、以问题为导向的改革路径,以“获得感”为试金石的改革衡量标准,清晰标定了改革中群众的分量,展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坚定立场。
一域可瞻全局,一事可察理念。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首先要以敬民之心,行简政之道,扫除市场与民生盲点。十八大以来的全面深化改革之所以赢得民心,很重要一点是下好了简政放权的“先手棋”,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不再有“盖章如走长征”的沉叹,审批长跑成了“短途接力”;不再有证明“我妈是我妈”的奇葩剧情,“办证多、办证难”大大改善,让企业与百姓少跑腿、好办事。从政府“端菜”到群众“点菜”的思路转变,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改革价值导向。
获得感不仅来自实实在在的利益,也在于让更多人拥有了人生出彩的机会。十八大以来,全国31个省份在权力清单下践行“有权不能任性”,为经济发展清障搭台;“五证合一”等商事制度改革、“营改增”等税制改革奏响创新创业的时代音符;医药、能源、铁路货运等重点领域价格市场化改革,增强了社会投资的积极性……在这个意义上讲,以顺民之需,施活力之招,疏通经济发展堵点,为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拓展新空间,是重中之重。
厚民之生,还要夯实公平之基。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增大,主要民生指标却稳中有升,正是得益于社会保障领域的改革,不断抬升的“底线”刻度让社会更加温暖。当立案登记不再难、干部插手司法案件有记录可查,当户籍制度改革、随迁子女“异地高考”、养老并轨改革等逐渐填平“身份”鸿沟,人们在公平阳光下实现成果共享,才有幸福感与安定感。
惠民更当借民之智,让创新蔚然成风。纵览创新实践,政府借力市场弥补养老、医疗等公共服务缺口,满足百姓需求;公租房“租改售”、农房保险、积分入户等民生改革试点的好经验得以不断推广……实践证明,依靠群众的参与和支持、基层的智慧与胆识,就能使改革更加精准地对接发展所需、基层所盼、民心所向,做到愿望和效果相统一。
全面深化改革没有完成时,增进人民获得感也永无止境。改革路上,唯有政策含金量、群众获得感一个都不落下,且互为支撑、良性互动,我们才能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路上步履坚定。
治霾“督企”更要“督政”
考虑到政府在社会运转中的支配性地位,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无疑就抓住了现阶段环保工作的“牛鼻子”
本月初,京津冀及东北地区再次遭遇重霾,环境保护部派出12个督查组赴重污染地区进行督促检查。督查发现,部分“高架源”企
业仍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部分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未落实,个别“土小”企业群环境问题突出。这表明,治理雾霾不仅要“督企”,更要“督政”。
毫无疑问,排污企业作为污染源的直接产生和排放者,是环境质量恶化的首要责任者,其主体责任不容否认、不可推卸。过去10多年间,我国的环保政策和立法不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极大提高,彻底改变了以往企业环保违法责任疲软无力的状态。对执法者而言,“督企”的手段丰富多样。既可以对违法企业施以“上不封顶”的天价罚款,又可以对责任人进行行政拘留;既可以通过“限产停产”对企业的生产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又可以通过“查封扣押”对企业的设备、设施采取强制措施;既可以要求违法企业赔偿巨额的生态环境损失,又可以启动刑事程序惩治违法者。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环保部以新环保法实施为契机掀起了史无前例的环保执法风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披露的数据:2015年,各级环保部门罚款超过42.5亿元,比2014年增长34%;2015年共破获各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6035起,比2014年增长16%。客观来看,企业主体责任在规则层面日臻完善,唯需实践中的严格执行和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要落到实处,就必须同时强调政府的环保责任,是为“督政”。政府的环保责任不仅仅意味着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自身不得从事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更意味着必须采取积极、有效的
措施控制和规范企业对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与过去10多年间对企业主体责任的持续强化相比,我们的环保政策和法律对政府环境责任的重视还需进一步增强。因为,政府怠于履行环境责任的失职、渎职及不作为,不仅仅会纵容已有的环境违法者,更严重的是对守法者产生逆向激励,使其产生违法的冲动。
考虑到政府在社会运转中的支配性地位,强调政府的环境责任无疑就抓住了现阶段环保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环保约谈、环保督查等制度的发展,大大丰富和深化了环保督政的手段和内容,更体现了环保在执政因素中日益凸显的重要性和优先性。
现在,环保“督政”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建立长效机制。要避免运动式“督政”,待运动结束又一切照旧;也要张弛有度,防止将督政演变成下级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的负担,影响正常的“督企”工作。只有通过有效的“督政”,才能实现有效的“督企”;让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坚实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