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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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准则下每股收益的计算与列报
【摘要】新准则规定,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应计算和披露每股收益。
本文对此作了详尽阐述。
一、每股收益(earnings per share)及其应用
每股收益(EPS)是指本年净收益与普通股份总数的比值,根据股数取值的不同,有全面摊薄每股收益(按股份总数取值)和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我国新准则规定的每股收益计算属于加权平均每股收益。
即计算时股份数应用加权数计算。
每股收益是评价上市公司获利能力的基本和核心指标,该指标具有引导投资、增加市场评价功能和简化财务指标体系的作用。
在财务分析时主要用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衡量公司的获利能力,该数值越大,说明公司获利能力越强;
(二)是新股上市定位最主要的参考因素;
(三)衡量已上市股票的风险程度,通过每股收益计算出市盈率小于30倍可视为风险较小,60倍以上则有了一定的风险。
二、影响每股收益的因素
由于每股收益的基本计算公式为: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新准则规定应采用加权平均数),因此其影响因素主要包括以下两个:
(一)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
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大小是每股收益的正影响因素,在确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应在企业净利润中扣除不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额
我们应注意企业是否存在优先股,且该优先股是累积亦或非累积优先股。
(1)公司不存在优先股,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当期净利润
(2)公司存在累积优先股,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当期净利润-至本期止应支付的优先股股利
(3)公司存在非累积优先股,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当期净利润-当期已支付或宣告的优先股股利
2. 若公司存在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应对归属于普通股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1)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别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
而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持续经营净利润的潜在普通股。
注意是减少而非增加,若为增加,则此种潜在普通股具有反稀释性,而非稀释性。
新准则规定公司存在下列情况应考虑其稀释性:
①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②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
(2)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的调整(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用)
新准则规定,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①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②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二)普通股股数
普通股股数是每股收益的负影响因素。
普通股股数的变动影响因素很多,既受到普通股发行状况的影响,又与企业的证券构成有关。
1. 确定普通股股数时应注意把握的几点
(1)普通股股数应采用加权平均数
(2)为收取现金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应收现金之日起计算。
(3)因债务转资本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停计债务利息之日或结算日起计算。
(4)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5)为收购非现金资产而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确认收购之日起计算。
2. 普通股加权平均数的调整(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时用)
若企业存在稀释的潜在普通股,应对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进行增量调整
(1)稀释的潜在普通股为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2)稀释的潜在普通股为股份回购的承诺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新准则此公式有问题,减数与被减数的方向反了。
三、每股收益的计算
(一)基本每股收益(primary earnings per share)
当公司不存在潜在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不具备稀释性,则只需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此时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均无需调整,其计算公式为:
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由于我国公司尚不存在优先股,所以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净利润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计算。
(二)稀释的每股收益(diluted earnings per share)的计算
当公司存在稀释的潜在普通股,需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此时应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分子分母按照前文所述的方法进行调整。
(三)举例说明
某上市公司有关资料如下:
1. 2005年1月1日,流通在外的普通股为3000000股;
2. 2005年2月1日,发行100000股期权,股票的平均市场价格20元,期权的行权价格15元;
3. 2005年4月1日,售新增普通股400000股;
4. 2005年6月1日,可采用购买法进行企业合并,增发普通股300000股;
5. 2005年7月1日,公司发行利率为8%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面值1000000元。
协议规定,该可转换公司债券每100元可转换为面值为1元的普通股110股。
6. 2005年9月1日,公司宣布并支付10%的股票股利;
7. 2005年10月1日,公司采用权益结合法进行企业合并,公司以两股换一股的比例换入另一公司普通股300000股中的90%;
8. 2005年12月1日,公司回购其外发普通股300000股;
9.公司2004年报告的净利润为6000000元,2005年报告的净利润为8000000元,所得税税率33%,无优先股股利。
[解析]第一步,计算2005年基本的每股收益
1. 由于无优先股股利,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当期净利润=8000000元
2. 流通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按月平均)计算如下表:
注:①=(3000000+300000+175000)×10%=347500(股)
②=300000×90%×2=540000(股)
③购买法属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从购买日起计算”;而权益结合法下的企业合并应当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应当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3. 基本每股收益=8000000÷4337500=1.84(元/股)
第二步,计算稀释的每股收益
该公司存在两种稀释的潜在普通股,一是可转换公司债券;二是行权价(15元)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20元)的认股权证。
1. 调整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主要是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若转换为普通股,8%的利息将无须支付,考虑到所得税,因此,调增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1000000×8%×(1-33%)×6/12=26800(元)
调整后的归属于普通股的当期净利润=8000000+26800=8026800(元)
2. 调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1)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调增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1000000×6/12=550000(股)
解析:转换后,普通股的增加数为11000000股(1000000/100×110),时间权数为6/12(根据另根据准则规定:“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下同)
(2)稀释的认股权证应调增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100000-15×100000/20)×11/12=22917(股)
(3)调整后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4337500+550000+22917=4415417(股)
3. 稀释的每股收益=8026800÷4415417=1.82(元/股)
第三步,追溯调整2004年的基本每股收益
据准则,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的数量因派发股票股利、公积金转增资本、拆股而增加或因并股而减少,但不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的,应当按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上述变化发生于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股数重新计算各列报期间的每股收益。
本公司于2005年9月1日派发了股票股利,为此须追溯调整2004年的基本每股收益。
1. 调整2004年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应将2004流通在外的普通股3000000股调增10%(股票股利率),故应调增300000股,调整后的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3300000股。
2. 2004年的基本每股收益=6000000÷3300000=1.82(元/股)
四、每股收益的列报
(一)企业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
(二)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每股收益有关的下列信息
1. 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分母的计算过程。
2. 列报期间不具有稀释性但以后期间很可能具有稀释性的潜在普通股。
3. 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企业发行在外的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股数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