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民事诉讼规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跨国民事诉讼规则(初步草案第二稿)[1]
徐昕译
目录
第1条解释原则
第一章范围和属人管辖权
第2条本规则适用的争议
第3条跨国诉讼的专门法院
第4条属人管辖权和共同诉讼
第5条管辖地
第6条法院的组成
第7条法院地诉讼法和法院的一般权力
第二章诉讼程序
第8条提起诉讼
第9条诉状
第10条答辩状;反诉
第11条(对诉答文书的)修正
第12条缺席判决
第13条跨国争议的和解要约
第14条保全措施
第15条初步决定和简易判决
第16条自主开示
第17条证据开示
第18条笔录证言和宣誓证言
第19条有关证据开示和自主开示的保护性命令
第20条庭前会议
第21条语言
第22条证据的关联性和可采性
第23条专家证据
第24条证据特权
第25条开庭审理
第26条有关证据的权力和救济
第27条对诉讼外第三人的命令
第28条证据笔录
第29条最终辩论和判决
第30条诉讼费用
第三章其他诉讼程序
第31条上诉程序
第32条进一步的上诉审
第33条判决无效
第34条上诉期间到期
第35条判决的执行
第33条司法协助
第1条解释原则
1.1本规则的解释应促进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并考虑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和文化传统。
1.2各方当事人有权适当地陈述案件(presentitscase),当事人诉讼地位对等。
1.3诉讼程序应符合程序公正的合理预期,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1.4法院须确保所有诉讼参与人诉讼行为适当、专业。
1.5对当事人和诉讼外第三人进行程序上限制和制裁须符合限制和制裁之目的。
评论:
C-1.1解释原则与大多数诉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相类似。跨国纠纷的审理中适用上述原则,要求法院和当事人清楚地了解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不同。“考虑诉讼当事人的法律和文化传统”,并不意味着外国法可以超越本国法的效力,也不表明外国当事人可以不遵守本规则或者其他法院地规则,它只不过表明,法官应欣赏各种法律制度的文化和传统。
C-1.2基本的指导原则包括:充分考虑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法律主张;只有在合理必要时,为保证有秩序地解决争议,方得进行程序限制和制裁。
第一章范围和属人管辖权
第2条本规则适用的争议
2.1根据本国宪法和不与本规则相抵触的法律之规定,承认本规则的国家之法院,在审理因买卖、租赁、贷款、投资、征用、银行、证券、财产、知识产权或者其他任何商业、商事行为或金融交易所引起的争议时,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本规则之规定:
2.1.1争议并非完全发生于某个国家,以及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
2.1.2一方当事人就位于住所地之外他国的不动产提起所有权或者担保物权诉讼的。
2.2公司、有限公司、非法人团体、合伙制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章程为某国所承认,并在该国设立管理总部的,该国视为其住所。
2.3在涉及当事人众多或者多个诉讼请求的案件中,法院应确定争议的主要事项。如主要争议事项属本规则管辖范围的,则本规则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和所有诉讼请求。否则,法院应适用法院地规则。法院亦可分成不同的诉讼程序,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则。
2.4其他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适用本规则第4条之规定。
2.5当事人住所地皆不在该国,如所有当事人共同提出请求的,诉讼依法院地普通程序法进行。
2.6各国可将本规则适用于其他民事事项。
评论:
C-2.1第2.1条界定了本规则的管辖事项。本规则适用于合同争议以及因合同关系所引起的争议;对财产的侵害,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无形财产如版权、商标权、专利权;在商业交易中因违反义务和商事侵权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商业、商事行为或金融交易”一词,包括一系列有关事项,比如连续对财产的干涉等。
C-2.2本规则的适用范围限于商事案件,并非因为本规则不适合于其他类型的法律纠纷,而只是考虑公共政策问题。比如,在许多国家,因雇佣关系引起的纠纷由特别法院依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因家事关系引起的诉讼也是如此。
商事争议包括政府或政府机构以所有权人身份从事商事行为而引发的纠纷。对所有权人身份的界定依法院地法之规定。
C-2.3“争议”一词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有不同的含义。比如,依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0条之规定,争议指广义概念,相当于“交易或事件”。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争议”作狭义解释,为原告在诉讼请求中所提出的争执。
C-2.4第2.1.1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原告和被告的住所地位于不同国家的情形。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为日本人而另一方当事人为日本人和加拿大人的纠纷,本规则可以适用。然而,不仅当事人应涉及不同国家,交易本身也不应仅与法院地相关,必须是跨国的,。
C-2.5第2.1.2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国的不动产纠纷。诉讼请求是否涉及财产,以及是所有权诉讼还是担保物权诉讼,依国际私法一般原理确定。
C-2.6自然人的住所地依国际私法的一般原理确定。第2.2条对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非法人团体等法律实体的住所地进行了界定,也依国际私法的通行原理确定。当某一组织在一国注册,而管理总部设于另一国时,可以认为该组织有两个住所地,只有这二个住所地皆与他方当事人不一致的,才能适用本规则。
C-2.7法律争议可以包括基于多个实体法律基础提出的诉讼请求,其中一个争议属本规则调整范围,另外的诉讼请求不属本规则范围。法院可依本规则受理其中一个诉讼请求,同时附带受理其他的诉讼请求。
C-2.8在诉讼开始阶段,案件不属本规则第2条适用范围,但后来当事人提出了另一诉讼请求或另一方当事人参与诉讼,属本规则适用范围的,适用本规则。比如,在A基于合同关系起诉B,B基于C有赔偿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