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崎国旗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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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经分离政策
战后日本的政经分离对华政策
战后一个时期内,与美国政府一直推行的政治上敌视,经济上封锁禁运的对华政策相较,日本的历届保守党政权基本上都主张以“政经分离”政策处理中日关系问题,即日本和台湾保持政治外交关系,同时与中国大陆发展经济贸易关系,这方面又以1957年至1960年执政的岸信介内阁尤为突出。
岸信介内阁虽然在对立的中美之间选择了后者,但也并未完全追随美国的对华政策。
以体制和意识形态包装的“政经分离”政策是其对华政策的核心。
该政策通过拒绝承认中国大陆,以巩固日美台关系;另借以维系对华贸易渠道,在满足本国市场需求的同时,发挥其在解决国内政治及外交问题上的工具价值。
然长崎国旗事件等致中日交流断绝,及日方在打开局面上的无作为,则无不根源于该政策的非合理性。
(然日本政治外交史上的岸信介形象,通常是和“亲美”派及“反华”“反共”斗士联系在一起。
其实,信奉现实主义政治哲学和激进民族主义理念的岸信介不属那种深具亲美情绪之士,而纵观该内阁超越体制和意识形态的制约,积极与南斯拉夫、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古巴等社会主义阵营国家缔结通商条约或通商协定的举措,以及在政经分离方针下一直主张发展对华经贸关系的态度,岸信介内阁真实的对华观远比基于意识形态论的评价更为复杂。
)1957年岸信介组阁之际,创制稳定的国际环境和拓展海外市场被视作国家最重要的议程,但是制约该议程的主要问题则是1952年缔结的日美安保条约,条约虽使日本复具主权国家的名义,但在内政外交上却仍受制于美国。
所以岸信介一上台就把战后日本保守政治体制的总设计师吉田茂提出的日美联盟路线看作日本谋求发展的唯一途径,主张在此框架下解决日美对等化等外交课题。
不过,岸信介认为吉田过于偏向对美协调,日本应选择兼具协调和白主的对美外交原则,而在当时坚持这个原则并使“日美关系合理化’,更进一步发展,就是修订日美安保条约。
就是说,岸信介之所以比以往的日本政府领导人更看重日美安保条约的修订,是因为他把此举视为关乎日本国家发展的关键。
于是,岸信介开始了白塑亲美派形象的活动。
事件简略经过:1958年春,日中友协长崎分会在当地主办中国邮票和剪纸展览会,台湾当局驻长崎领事则要求展览会场不予悬挂中国国旗,当此要求被展览主办方拒绝后,便发生了展览会场的五星红旗被一名日本青年扯下的事件,随后日本法院以中日之间没有邦交关系为由,不是根据刑法第92条外国旗章罪,而是按照日本刑法第261条器物弃毁罪,在罚款后于当天释放了作案者。
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副总理兼外交部长陈毅发表谈话,指出“岸信介政府敌视中国的态度已经到了令人不能容忍的地步”但对中方的警告,日本外务省则称是把孤立事件进行政治利用的干涉内政。
5月11日,陈毅外长正式宣布白即日起断绝中日问的通商及文化交流。
于是,朝鲜战争停战协定签署后渐渐回升的两国交流活动再度跌入谷底。
结论:由以上论考可知,岸信介并非那种遵奉原理原则的理念型政治家,他在对外领域的所谓“亲美”抑或“反共”和“反华”立场及行径,都不过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所显示的姿态。
在岸信介内阁看来,日本只要在冷战格局下坚持以旧金山和约及“日台和约”为国家对外方针的法政底线,那么政经分离而不是美国式的在政治和经济上都拒绝中国的“政经不可分”政策才是最合符国家利益的选择,它除了利于达成修订日美安保条约的目的以外,还能在现实政
治中起到一石三鸟的作用:第一,政经分离政策的实施,可在未损及日美联盟政治基础的情况下,一定程度上满足日本在重建国家过程中对市场的需求,并缓解部分民众及在野党关于对华复交的压力,叼吏该政策成功地在国内政治经济生活中发挥调节民意的平衡器功能第二,由于将中日问的联系限于贸易及文化领域,遂使这类活动不致在法理上与旧金山和约体系相抵触,日本借此可与中国大陆维持比较长期稳定的沟通渠道;第三,因政经分离明确规定了和中国大陆搁置政治外交关系而只谋经贸文化交流这个政策构图,于是该政策在实施过程也就具有既可拒绝大陆方面的复交要求、又可避免美台方面随意进行外交纠缠的双重作用。
“长崎国旗事件”发生后,岸信介内阁不是妥善处理,使中日关系能避免危机,而是加紧敌视中国的活动,蓄意把中日关系推向破裂。
岸信介公开包庇罪犯,说日本国内法不能保护中国国旗。
日本政府决定:延缓日中间缔结通邮、交换气象预告等协定,拒绝日本渔业界所提出的支持订立日中新渔业协定的要求,继续发表反华言论,并扬言对华要采取强硬态度。
在当时历史条件下,中日间即使是民间性质的贸易往来也并非纯经济性事务,势必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比如仍无法克服美日对华禁运政策的限制,其根源在于中美两国间的继续对抗,因此本文开初即花费相当的笔墨论述战后国际背景和远东关系。
官方层面的交往受到限制,于是民间率先开展试探性的破冰。
新中国成立前夕,日本经济界发起成立了三个民间贸易促进团体。
此后不久,中国政府也积极准备开展推动中日贸易。
在整个五十年代,中曰间先后签订了四次民间贸易协议。
四次民间贸易协议的内容都规定两国贸易交易只能采取“以货易货”的形式,并且所有进出口的货物不能是对华禁运的物资。
除了这些以外,所有没被禁运的物资还得被分成若干种类,两国交易时,只能同类换同类。
这就有可能降低两国做成实际外贸业务的可能性,因为双方即使有互相需要进出口的物资,但如果这些物质不属于同类,根据规定,就不能达成实际外贸合同。
总的来说,四次民间贸易协议虽未能使中日两国政府直接建立政府间外交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它们不仅提高了两国间的贸易额,促使两国贸易关系更为密切,也为后来两国建立双边关系打下了基础。
同时,它们也为我国逐步形成了以民间关系推动官方关系;以经济关系推动两国间其它方面关系以至于两国政府间的全面外交关系的外交政策提供了建设性的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