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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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国监督 PSC

港口国监督 PSC

港口国监督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也称港口国管理或检查。

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国船舶依法实施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和工作条件为检查对象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实践证明,PSC对限制低于IMO海上公约标准的船舶(抵标准船)是行之有效的。

对于船舶来讲,掌握PSC的程序和要点,有利于避免船舶滞留。

国际航运界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和低标准管理,使得正规化管理的船东的正当利益受到冲击,难以更新船舶和正规地维护船舶,难以聘用高素质的船员,导致老龄船,低素质船员和管理差的船舶充斥国际市场。

以致使海上人命财产安全和海洋环境面临严峻挑战。

IMO 与1993年11月通过了A,741(18)号决议:“国际安全管理规则“,促使船旗国加强对船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主动控制“人为因素”对在港外国籍船舶的操作性要求进行监控,此后,IMO 又通过A 787号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由港口国监督在港的外国籍船舶的安全管理状况,使得低标准船及相关的公司,船级社和船期国成为改善海上安全的重点等。

为了限制并继续消除低标准船舶航行,刚开始欧洲14个国家于1982年签署了“港口国检查巴黎谅解备忘录”简称“巴黎备忘录”并于1982年7月1日生效。

目前备忘录成员有18个以上。

目前,地区性PSC 组织除了“巴黎备忘录”外,还有:拉美PSC协定(1992.1110),亚太地区PSC谅解备忘录(1993.12.2).加勒比海地区谅解备忘录(1996.2.9). 和地中海地区PSC 谅解备忘录(1997.7.11)。

为了形成一个覆盖全球的既各自独立有彼此衔接的区域性港口国监督网络,IMO 也建立了印度洋地区,波斯湾地区,西非和中非地区的港口国监督体系。

滞留船舶的主要标准:已发现的船舶缺陷是否严重到可能导致滞留时,PSC检查官应判断是否:1,船舶具有相关的有效证书文件:2,船舶具有“最低安全配员文件”要求的船员。

经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

经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

经(21)号决议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第1章总则目的本文件意在于就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的指导,并在这些检查的实施、船舶、船舶设备或船员所存在缺陷的识别、管理程序的使用方面取得一致。

适用本程序适用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和《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69)(以下简称适用公约)所管辖的船舶。

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和小于公约规定尺度的船舶不给予优惠待遇(见段)。

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时,各缔约方只适用己生效的并被其接受的公约条款。

如果一个港口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号公约《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进行港口国监督,有关对此类检查的指导请见ILO出版物《船上劳动条件检查:程序指南》引言根据上述段提及的适用公约条款,主管机关(即船旗国政府)有责任制定法规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适用公约完全生效以从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角度保证船舶适合于其预期的服务,船员合格并适合于他们的职责。

在某些情况下,船旗国的主管机关很难对某些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例如那些不定期挂靠船旗国港口的船舶,实施全国和连续的监督管理。

通过在国外港口任命检查员或授权某些机构代表船旗国行使职能就可以,并且已经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述监督程序应作为对船旗国在国内和国外采取的国家级措施的补充,并意在协助船旗国确保在保障船员、旅客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符合公约的规定。

港口国监督条款《SOLAS74》公约第I章第19条,第IX章第条和第XI章第4条;《66年载重线公约》第21条;《MARPOL73/78公约》第5、6条,其附则I第8A条,附则II第15条、附则III第8条和附则V第8条;《STCW78公约》第X条;以及《69年吨位丈量公约》公约第12条均规定了公约缔约国对挂靠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监督应遵循的程序。

港口国监督检查(1)页PPT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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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分缺陷无法解决的情况。此时应充分发挥当地代理
的作用,因为代理和港口当局同在一地,通常有较好 的合作关系,由他们出面将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港口 设有航运公司派驻的航运代表或其入级船级社的验船 师,则应尽早与他们联系,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在 某些情况厂还可用公司出具保函等方法来寻求港口国 检查官的谅解。总之,船舶在国外港口接受港口国监 督检查,首先船上人员应认真对待,积极陪同,力求 给港口国检查官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其次对发现的缺 陷应立即表明态度,积极纠正,从而避免船舶被滞留 或延误船期。
10—缺陷已纠正,此代码意指复检合格; 15—下一港口纠正缺陷; 16—14天内纠正; 17—指示船长在开航前纠正缺陷; 18—3个月内纠正不符合项; 19—开航前纠正重大不符合项; 上述两个代码用于有关ISM规则方面的缺陷;
30—滞留缺陷:当检查当局认为该缺陷已严重影响船舶的 适航性,危害船上人员的安全或威胁海洋环境,则应用此 代码。此代码的使用预示着船舶已被滞留,不论是否造成

二、缺陷的纠正
1、应尽快通知船公司,寻求各方帮助,由 于造成缺陷是多方面的,单靠船方很难纠正 所 • 有的缺陷,所以越早通知公司越有利于问 题的解决。如果船公司对某些缺陷有疑问, 应及早与船籍港海事局和船级社取得联系以 寻求帮助。如果认为船舶被不适当滞留时, 应迅速与船籍港海事局联系,通过政府机关
收到PSC检查报告后,船长应了解港口国 检查官的要求,也就是说怎样纠正缺陷才能 使港口国检查官满意,以避免因误解而造成 船期的延误,特别是标有70的项目。应了解 是 • 需验船师在开航前上船确认缺陷项目呢? 还是在一定期限内确认。由于各国对复查的 要求不同,所以船长还应向港口国检查官了 解是否需要申请复查,特别是标有17的项目, 由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谅解备忘录末 明确规定,所以港口国检查官可以自行决定 是否上船复查,这取决各港口当局对此的具 体做法。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前言1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

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2 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 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4 ILO通过了第180号公约以及第147号公约1996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8月2日和2003年1月8日生效。

第147号第4条确定了在公约正文及其附录所列的其它公约(例如,关于健康证书的第73号公约)规定的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条款。

第149公约1996年议定书已经将第180号公约纳入到第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所以,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必须同时履行第180号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条款。

5 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 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

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

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7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1 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2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港口国监督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要点

港口国监督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要点

1 驾驶 室操作 .
驾 驶 员和 水 手要 熟 悉 有 关驾 驶 室航 行 值 班 的 要 求
作 规则 的相 关要 求 , 卸货前 准 备工作 以及必 要的 安全 装
和 责任 , 按规 定 记 载航 海 日志 、 要 车钟 记 录 本及 水 手 值
班 记录本 。海图和 航海 出版 物保持 最新 有效 。船 舶要 保
2 船舶应配备与本船有关 的 S MS文件及符合 S AS OL 7 公约 V2 4 /0要求 的航 海出版 物并保持最 新有效 。 3 船 舶应 配备 该 船 及其 设备 的 图 纸 及 运行 必需 的 技术 和操 作 资料 。
4 委 托 管 理 或 光 租 的 船 舶 应 配 备 委 托 管 理 协 议 或 .
人 员要熟 悉 引水 员登 离船 的安全 操作 要求。建 议船舶建
立船 长与 引水 员资料 交接记 录。
2 机舱 操作 .
() 3 求生 专 业训 练 合格 证 书 ;4 海上 急 救 专业 训 练 合 格 () 证书; ) ( 雷达 观 测专 2 1i 5 , J练合格 证 书 ; ) I ( 雷达 模 拟器 专 6
光租 合 同副 本及船 东 的正 式授 权文 件 副本 。 5 船 舶应配备法定 规范和规则 的记录本 , 包括 航海 日 志、 轮机 日志、 线电 日志 、 类记录簿和垃圾 记录簿等 。 无 油 6 船 舶应 配备 法定规范 和规则 对该船 型 所要 求 的手
《 适任 证 书》 《 员服 务 簿 》 《 MS培 训 证 书 》 、船 、S 。对 装有 原油 洗 舱设 备 及惰 - 体 设 备的 油船 船 长要 持有 《 陛气 洗舱 培 训 证 书》 《 、 惰性 气体 操 作证 书》 。 七 、 舶要 保持 有 效 的《 舶最低 安全 配 员证 书》 船 船 并

港口国监督指南

港口国监督指南
-6滞留船舶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负责通知船旗国主管当局,并采取相应的后续行动。
3.2船上未持有ISM有关证书
当船舶未持有DOC和SMC时,应予滞留。滞留后应对船舶技术证书及相关设备和船员适任能力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滞留可在满足下列条件或采取下列措施后解除。
条件:船旗国提供了SMS已在该船实施并已作出审核安排的证据:所有发现的严重缺陷(依<港口国监督程序>的要求)均已在本港纠正。
-1东京备忘录第3条有关滞留及缺陷纠正的原则适用。
-2PSCO对SMC不符合情况应记载在PSC检查报告内。
-3一般不符合情况应在3个月内纠正。
-4严重不符合情况应采取滞留,限制作业,拒绝进港或要求开航前纠正等强制处置措施。
-5滞留船舶时,实施检查的港务监督应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批准,同时要求船舶在申请解除滞留前应就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措施向实施检查的港务监督报告。
依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九章国际海事组织第74118号决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规则ism国际海事组织第74118号决议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规则ism规则港口国监督指南实施ism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指南目的帮助港督检查员psco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时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
.1船长及有关的高级船员是否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和有关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2开航前需要做出的基本指今是否下达。
.3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是否通过一种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理解的语言传达。
1.5较多一般性(非构成滞留的)缺陷也可对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构成合理怀疑。
1.6 PSCO应通过在初始检查中发现的“明显依据”运用专业判断是否有必要进行更详细的检查。“明显依据”包括没有证书或证书无效,存在其它可导致滞留的缺陷,或者

港口国监督检查名词解释

港口国监督检查名词解释

港口国监督检查名词解释
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一个国家对外国船舶在其港口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

在国际海事法和国际海事组织的框架下,港口国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范围内的港口内的航行安全、船舶登岸安全、环境保护以及正当经济竞争。

具体来说,港口国监督检查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船舶安全检查:对外国船舶的结构、设备、维护和操作程序等方面进行检查,以确保其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和港口国的法规要求。

2.船员条件检查:检查船舶上的船员的合格证书、资质和工作条件,以确保船员具备适当的技能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3.船舶污染物排放检查:检查船舶是否遵守国际和国内的环境保护法规,特别是关于废水、废油和废气排放等方面的要求。

4.船舶货物操作和装载检查:检查船舶货物的装卸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货物是否遵守运输规定和国际公约。

5.船舶证书和文件检查:检查船舶的各种证书和文件,确保其合法有效,并符合国际和国内的规定要求。

港口国监督检查的目的是保障港口安全、航行安全、环境保护以及保护船员权益。

通过监督检查,港口国可以发现船舶存在的问题,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航行安全和港口环境保护。

此外,通过严格的监督检查,港口国还可以保护本国船舶运输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低质量和不合规的船舶进入本国港口。

ISM 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指南

ISM 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指南

ISM 规则的港口国监督指南PROVISIONAL GUIDELINESFOR THE CONTROL ON THE ISM-CODE1初次检验Initial Inspection1.1PSC官员在初次检查时,将检查发给其公司的符合证明(DOC), 及发给该船的安全管理证书(SMC)。

除非其营运公司持有该船种的有效DOC,否则其SMC 证书无效。

The PSCO will at the initial inspection examine the copy of the Document of Compliance (DOC) issued for the Company, and the Safety Management Certificate (SMC) issued for the ship. A SMC is not valid unless the operating company holds a valid DOC for that ship type.1.2PSC官员应特别核实,DOC包括该船船种,公司的细节在DOC及SMC上一致的。

The PSCO should in particular verify that the type of the ship is included in the DOC, and that the Company’s particulars are the same on both the DOC and the SMC.1.3如该船所持有的是临时证明,则PSC官员应该核对证明是否按A.787(19)决议签发的,虽然安全管理系统可能不包括下列的全部项目,但都应有一个文件化的系统,PSC官员应运用其专业判断,决定是否需要进行详细检查。

If a vessel has been issued with interim certificates the PSCO should check whether it has been issu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Res. A 787(19).Though the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may not meet all the items listed below,a documented system should be in place and the PSCO should use hisprofessional judgement in deciding whether a more detailed inspection is necessary.2详细检查More Detailed Inspection当明显理由存在时,应对其安全管理体系(SMS)进行详细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港口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
污染程序。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5.ILO47公约 不符合公约公约标准的控告或证据 6.其他公约和规则
① 避碰规则公约(COLREH72); ② 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公约(CLC92); ③ 防污底系统公约(AFS2001)等; ④ 增加了船员的操作性检查的内容; ⑤ ISM Code 生效,增加了硬件和软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准,
对船员进行评估; ② 限于船上海员个人的适任标准,
和有关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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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3.国际载重线公约 监督项目: ① 船舶载重量的位置与证书相符; ② 载重量未超过证书所允许的限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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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各缔约国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实施有效PSC检查和监督 符合措施的主要依据:
SOLAS公约、STCW公约、MARPOL公约、ILO147公 约等。
1.SOLAS公约: ① 检验与证书; ②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③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④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件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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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主要操作程序; ② 缔约国可采取措施,确保按
公约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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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4)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是否符合公约要求或ISPS规则, 出示有效证书;
缔约国政府要求船舶提供信息: ① 证书及签发机关; ② 船舶的保安等级; ③ 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一、引言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是对港口国对外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评估。

本报告旨在客观展示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并提供改进措施,以确保港口国的监管能力和国际航运安全的提升。

二、港口国监督检查概述1. 背景介绍作为港口国,我们对外船舶的监督检查工作是确保我国港口的安全运营和国际航运安全的重要手段。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包括船舶的构造和设备完好性、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船舶的船员素质和操作水平等。

2. 检查内容和方法本次监督检查依据《国际海事组织大型、危险货物、油轮油气船舶安全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驾驶室闻气、酒精测试惯例》等相关国际法律法规进行。

我们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对外船舶进行实地勘察和检查。

三、检查结果1. 船舶构造和设备完好性我们对外船舶的船体结构、通风、消防设备、救生设备等进行了细致的检查。

结果显示,大部分船舶的船体结构达到了相关标准要求,通风和消防设备完好。

然而,仍有个别船舶的救生设备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

2. 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是确保航行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们对船舶的文件管理体系、事故调查和报告程序、船员的培训计划等进行了细致的检查。

结果显示,大部分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较为完善,但仍有少数船舶在文件管理和事故报告方面有待改善。

3. 船舶的船员素质和操作水平船员的素质和操作水平对船舶的安全运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我们对船舶的船员进行了资格证书和培训记录的核实,并进行了部分船员的实地操作观察。

结果显示,大部分船舶的船员素质和操作水平较高,但仍有个别船舶的船员存在一些技术和安全隐患问题,需要及时整改。

四、改进措施1. 加强救生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 完善船舶的文件管理和事故报告程序,加强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

3. 加强船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定期组织演练和考核,确保船员素质和操作水平的持续提升。

五、结论本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发现了部分船舶存在的问题,但整体来看,我国港口国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1997年11月5日交通部令第15号公布,2009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令第15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船舶安全检查活动,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水域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安全检查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公安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

本规则所称“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船舶安全检查和处理第五条船舶安全检查分为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是指对中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港口国监督检查是指对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港口(包括海上系泊点)、内水和领海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检查。

第六条船舶安全检查,应当由至少两名安全检查人员于船舶停泊或者作业期间实施。

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安全检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从事船舶安全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船舶安全检查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等级的船舶安全检查资格证书。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船舶安全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资料等,以满足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的需要。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的内容包括:(一)船舶配员;(二)船舶和船员有关证书、文书、文件、资料;(三)船舶结构、设施和设备;(四)载重线要求;(五)货物积载及其装卸设备;(六)船舶保安相关内容;(七)船员对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设施、设备的实际操作能力以及中国籍船员所持适任证书所对应的适任能力;(八)船员人身安全、卫生健康条件;(九)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性;(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国际公约要求的其它检查内容。

船员港口生活管理制度

船员港口生活管理制度

船员港口生活管理制度为了保障港口内船员的生活质量,维护港口秩序,确保船员安全和福祉,制定本《船员港口生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船员在港口内的管理,维护港口内部秩序,确保船员生活和工作安全及福祉,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驻港负责管理的船舶,包括商船、渔船等各类船只。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港口,指的是设有船舶停泊和装卸货物等功能的港口区域。

第四条各船只船长或负责人应当服从港口管理部门的指挥,配合做好港口内部的管理工作,确保港口安全。

第五条船员在港口内必须服从本规则的管理,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处理。

第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对船员的管理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确保本规则的执行。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七条船员在港口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不得干扰公共秩序。

第八条船员在港口内应当遵守港口规定的各项制度,包括停泊时间、装卸货物等。

第九条船员在港口内应当保护和爱护公共财物,不得损坏和污染港口环境。

第十条船员在港口内应当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言行举止文明礼貌。

第十一条船员在港口内应当服从管理部门的指挥,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船员在港口内应当自觉接受港口管理部门的检查工作,配合提供相关证件。

第三章港口生活管理第十三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船员生活管理体系,包括饮食、住宿、医疗等。

第十四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干净整洁的住宿条件,确保船员的生活质量。

第十五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健康合格的饮食,保证船员的营养需求。

第十六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医疗卫生设施,确保船员在港口内的健康。

第十七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船员之间的交流平台,举办各类文体活动,丰富船员的生活。

第十八条船员在港口内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设备,保持卫生和整洁。

第十九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船员的奖惩制度,鼓励表现优秀的船员,惩处违规行为。

第四章港口安全管理第二十条港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港口安全管理体系,确保船员的生命安全。

2021版港口国监督程序

2021版港口国监督程序

2021版港口国监督程序2021版港口国监督程序一、目的和范围本程序旨在明确港口国监督(PSCO)的流程和要求,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符合国际标准和规定。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进入港口国的船舶,包括外国船舶和本国船舶。

二、定义和术语1.港口国监督(PSCO):指港口国对到港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进行的检查和评估。

2.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及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PS规则):指国际海事组织(IMO)制定的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方面的国际标准。

3.法定检验和检查(法检):指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要求进行的船舶检验和检查。

三、船舶检验和检查1.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进行法定检验和检查,包括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消防设施、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检验和检查。

2.船舶应按照港口国的规定进行附加检验和检查,包括船舶证书、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消防演习记录等方面的审查。

四、船舶安全和防污染管理1.船舶应按照ISPS规则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船舶及其设备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

2.船舶应按照ISPS规则建立防污染管理体系,制定防污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船舶防止油污、废弃物等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

3.船舶应按照ISPS规则进行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船员应对紧急情况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船舶设备维护和检查1.船舶应建立设备维护和检查制度,确保船舶及其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2.船舶应定期对船体结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船舶应对救生设备、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有效性。

六、船员培训和资质1.船舶应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对船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必要的航海技能和安全知识。

2.船舶应对船员进行防污染培训,提高其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的能力。

3.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船员证书和相关证件,符合国际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要求。

七、应急准备和响应1.船舶应制定应急预案和操作规程,明确应对紧急情况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责任和程序。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目录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二,参考经验1,船舶职务常见缺陷汇总2,船长在PSC检查(港口国检查)中应注意的问题3,避免船舶被扣留应注意的事项4,CCS对PSC的观点和分析5,从福州海轮无缺陷通过美国PSG检查看当前各港口国检查的重点走向第二篇美国篇一,概述1,美国港口国检查经验反馈2,美国海岸警卫队(USCG)检查项目表(中文)3,美国华盛顿州加装燃油注意事项4, 美国华盛顿州加油操作程序5, 美国加利弗尼亚州(CALIFORNIA)船舶压载水管理程序6, 关于美国加州针对油污应急计划的演习7, 关于美国海岸警卫队发布国家受侵害物种的管理规则二,美国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三,船舶受检范例介绍1,美国PSC对船舶ISM的检查要求第三篇澳大利亚篇一,概述二,澳大利亚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三,船舶受检范例介绍1,近期澳大利亚PSC检查重点及相应注意事项第四篇巴黎备忘录国家篇一、概述1,为进行PSC检验工作的检验官规定的指导方针2,巴黎备忘录将执行更严厉的港口国检查规则二,巴黎备忘录国家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三,船舶受检范例介绍1,宜昌海轮在希腊ELEUSSIS港PSC检查情况介绍第五篇亚太备忘录国家篇一,概述1,直面日本PSC2,CCS反馈的日本港口国检查情况3,中远集团关于日本港口国检查信息速递二,亚太地区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第六篇其他国家篇一,概述1,关于黑海压载水规则与防污要求2,加拿大港口国检查简介二,其他国家各港历次查出的缺陷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PSC)PSC指“各港口国依照国际公约、本国规定或区域性协定,对抵港的外籍船舶实施以确保船舶和人员安全、防止海洋,以船员适任、船舶技术状况符合国际公约最低标准为对象的专项检查。

“PSC作为海上安全和防止污染的最后一道防线。

“当船舶所有人、船员、船级社未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时,PSC就开始发挥了作用”一、授权依据:(即港口国检查的法律依据)A、SOLAS 74 要求1、SOLAS74第一章第十九条:监督:每一艘船舶当其在另一缔约国时,应接受该国政府正式授权的官员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看证书是否有效以及应采取的措施要求。

2、第九章第六条:验证与监督:验证安全管理体系是否正常运行。

3、第十一章第四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监督:检查船长或船员对于船舶安全有关的船上主要操作程序熟悉程度。

B、1966 载重线公约第二十条:监督:载重线证书有效性;是否超载,在中线位置是否与证书相符C、MARPOL73/78 第五条:证书和检查船舶的特殊规定:证书检查授权MARPOL 73/78 第六条:违章事件的检查和本公约的实施检查授权:是否违反规定排放,以及对此违章事件的处理要求MARPOL 73/78 第8A条:关于操作性要求的港口国检查的授权:检查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治污染程序。

附则15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有毒液体物质污染程序。

MARPOL73/78 附则Ⅲ第八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有害液体污染程序的授权附则Ⅴ第八条:检查是否熟悉防止垃圾污染程序的授权D、STCW 78第十条:监督:海员证书检查的授权STCW78/95 第1/4条:监督程序:证书与安全配员;是否保持值班标准;E、1969 吨位公约第十二章:吨位证书检查F、国际劳工组织(ILO)147号公约(商船最低标准公约)第四条:检查船舶是否符合公约最低标准。

二、检查的程序依据与内容1、程序:IMOA。

787(19)大会决议----港口国监督程序包括:PSC官员应运用专业判断,酌情考虑征求其他人意见;、、登船时,出示证件;如有明显依据进行详细检查,应将这些详细依据通知船长;如检查是依据别人、或船员的被告或抱怨进行的,则应对情报来源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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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果某一海员在任何7天内休息时间少于77小时,这也是一个严重缺陷(除非集合协议允许70小时)并应导致如上所述的严厉缺陷处理行动。然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节第4段关于值班海员在任何7天内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的规定应被视为是绝对底线(见第3部分);
.3 记录显示船上违反了国家法律、条例和集体协议规定的高于第180号公约和STCW公约要求的保护标准,则应将此问题同时报告给船旗国和ILO;
2 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 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2.2.3 记录缺失或发现虚假记录证据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ILO第180号公约提拱了一个确保海员不会工作时间过长或得到最低休息时间的系统方法,该系统依赖保存记录以确保正确执行。记录缺失或虚假记录就会破坏这个系统方法,同时它也会证明船舶明显违反了公约的要求。
船上必须保持海员每日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这些记录必须保存在船长或高级海员房间以便随时可供检查。PSCO检查:
.1 船上是否具有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
.2 记录是否与公约要求相符?例如,记录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更新,船长或其代表人以及海员是否有签字?是否考虑至任何24小时时间段内的所有时间?(PSCO应检查是否有证据表明该记录已经船旗国认可。具体的认可程序由船旗国自己确定,缺少认可的证据不应作为缺陷,但PSCO可据此考虑是否扩大关于记录的检查范围。)
5 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 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船上是否张贴了工作安排表?
如果是,它是否张贴在海员易见的地方?
是否包含所要求的信息和内容?
是否是以船上工作语言或英文编写?
1.2 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第1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6至24段(特别是第22和第23段))
第1、2段的规定并不能阻止成员国根据其国内法律、条例或程序由主管机关授权或备案相关集体协议对一些限制要求的免除。这些免除应尽可能遵守所制定的标准,但可以考虑如下情况:对值班海员和在短航线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给予更频繁的或更长时间的休假、或给予强制休假。
因此,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中的包含了超过第5条第1、2段的限制,则这些限制应该是由经船旗国授权或备案的集体协议中所规定的。船上应保留一份与公约和/或相关集体协议有关的国内立法的规定的副本并随时可供海员翻阅。(然而,并不要求这类国内立法或集体协议采用英文,所以PSCO可能无法核实其具体内容。)
7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
.1 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
.2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8 很明显,值班人员工作时间过长或休息时间不足不仅违反了ILO有关要求,也违反了STCW公约关于值班海员休息时间的要求。那些对安全至关重要的其它人员如船长、轮机长和其他重要人员,尽管这些人员不需要参与值班,但港口国检查官仍然会对他们特别关注。
如果船旗国是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并且有证据显示允许免除的集体协议已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在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则发现的超过第5条第1、2段要求的情况可不作为缺陷。然而,如果协议里规定的最低休息时间低于STCW公约规定的要求(见STCW公约规则VIII/1 关于适于值班要求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部分关于适于值班要求的第1至4段(这些条款在IMO/ILO指南附录2里有列明)),这将仍被作为STCW公约的不符合项(例如,集合协议里可约定值班海员每周低于77小时的休息时间,但不能约定STCW公约规定的低于70小时的休息时间)。
.1 如果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在一定间隔期内没有记录(包括记录没有签名),ILO第180号公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记录间隔时间,PSCO可寻找适用有关记录时间的规定(如负责保管航海日志的人员;航海日志的记录间隔;制定记录程序的主管机关);
.2 如果船长只提供了一份值班安排表(也就是一份显示船上工作安排的文件)上有海员工作安排表,但它张贴在海员无法看到的地方(见A.1.2),则PSCO应要求船舶在开航前将该表张贴在海员可见的地方(见后续行动章节)。
2.1.3 安排表缺少相关信息或包含的内容与第180号公约不一致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1段和第7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4 STCW规则第VIII/1章、第A-VIII/1节第3段以及第180号公约第5(4)条和第7条有关于临时免除的条款,然而,ILO第180号公约第5(4)条和第7条要求,如果海员休息时间被打断或由于船舶安全需要而额外工作,则这些海员应得到补休。如果发现上述现象,PSCO应寻找证据以确保海员得到了补休,否则应采取严厉的缺陷处理行动。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
发布机构:STW分委会 发布日期:2008-2-20
前言
1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里没有包含船旗国关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的国内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则会被作为缺陷(见第180号公约第5(7)条)。
与安全有关的工作时间证据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7条(以及第8条第3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1.3 海员年龄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6条和第12条)。
ILO第180号公约提出不允许低于16岁的海员在船上工作。特别规定适用于年龄低于18岁海员的工作时间要求。是否船上所有海员的年龄都大于18岁?
2 详细检查
2.2.2 记录显示违反了第180号公约规定的要求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如果记录显示船舶可能违反了第180号公约规定的要求,PSCO应根据后续行动章节所列要求采取行动:
.1 [如果某一海员被发现在任何24小时时间段内没有得到一次至少6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这将是一个明显违反第180号公约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节关于适于值班要求(第4段)的严重缺陷,这将导致严厉缺陷处理行动(也就是开航前纠正、滞留)(见第3部分)];
9 PSCO可能会发现船舶完全缺乏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情况,此时,如何理解并识别疲劳对PSCO的检查是很有帮助的,关于疲劳,可参照2001年6月12日通过的MSC/Cir1014:缓解疲劳和管理指南
1 检查
1.1 船上工作安排表
(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7段,其他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特别是第12段),另可参照STCW规则第III章、第A-VIII/1节第5段以及(IMO/ILO指南附录2第12页))。
2.1.4 工作安排表非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写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8段和第8条第2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非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写,则PSCO应采取措施要求船舶在开航前纠正该缺陷。此点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海员能读懂并理解船上关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要求。在以上情况下,如果船舶计划开往下一港,PSCO可允许其在下一港纠正缺陷,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在下一港得到纠正(见后续行动相关章节)。
海员有可能会因为履行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直接安全或为船舶、人员在海上遇险时提供帮助而额外花费必要的工作时间,在此情况下,PSCO应从航海日志中寻找船上发生紧急情况的证据,包括额外工作时间的证据。
在船舶恢复正常状况后,船长应尽可能确保那些在休息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能得到足够的休息,这也必须在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中得到体现。
2.2 海员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及相关事项的详细检查
2.2.1 未按第180号公约要求维持记录
(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第1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在以下情况下,PSCO应要求船舶根据后续行动章节的要求纠正缺陷:
.3 如果记录格式不是以船上工作语言或英文的形式出现;和
.4 如果没有有证据显示船上每位海员都得到一份记录的副本。PSCO可要求查看一到两份提供给海员的记录样本以确认海员是否得到了记录副本或确认其与船长留底的记录是一致的。(PSCO应记住有些海员可能会不保留或丢失这些副本,无论如何,应该可以判断这些副本是否每隔一定时间就交给了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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