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教学教材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规定及港口国检查应对策略
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规定及港口国检查应对策略詹振(中远散货运输有限公司,天津,300450)【摘要】本文在归纳总结国际公约、国内法律法规有关船员工作休息时间规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港口国检查常见缺陷,并提出了针对性措施。
【关键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工作时间休息时间港口囯检查【Abstract】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gulations of IMO/ILO convention and the law’s of China about the Hours of Work and Hours of Rest for seafarers, analysis the deficiencies of the Port States Control on it, and give some advices on how to take measures to avoid these deficiencies.[Key Words] MLC2006 work hours rest hours port state control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
2010年4月3日晚,一艘大型散货船在澳大利亚度假胜地大堡礁海域触礁搁浅并引发燃油泄漏,该国总理陆克文亲赴现场视察,引起了世界的关注。
经调查,该轮值班大副在事故前38小时内仅休息3个小时,疲劳驾驶被认为是导致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此后,澳大利亚AMSA和国际海事组织成员国加强了对船员工作和休息时间的港口国检查,导致船舶因此类缺陷被滞留的比例大幅上升,给船员管理工作带来很大影响。
一、船员工作或休息时间的法律规定(一)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2.3对“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了定义。
涉及船员工作休息时间的公约,主要来自于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劳工组织两大组织制定的公约。
经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
经(21)号决议修正的《港口国监督程序》第1章总则目的本文件意在于就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基本的指导,并在这些检查的实施、船舶、船舶设备或船员所存在缺陷的识别、管理程序的使用方面取得一致。
适用本程序适用于经修订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 74)、《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 73/78)、经修订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STCW 78)和《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ITC69)(以下简称适用公约)所管辖的船舶。
对非公约缔约国的船舶和小于公约规定尺度的船舶不给予优惠待遇(见段)。
在实施港口国监督时,各缔约方只适用己生效的并被其接受的公约条款。
如果一个港口国按照国际劳工组织(ILO)号公约《1976年商船(最低标准)公约》进行港口国监督,有关对此类检查的指导请见ILO出版物《船上劳动条件检查:程序指南》引言根据上述段提及的适用公约条款,主管机关(即船旗国政府)有责任制定法规并采取一切必要的其他措施使适用公约完全生效以从人命安全和防止污染的角度保证船舶适合于其预期的服务,船员合格并适合于他们的职责。
在某些情况下,船旗国的主管机关很难对某些悬挂其国旗的船舶,例如那些不定期挂靠船旗国港口的船舶,实施全国和连续的监督管理。
通过在国外港口任命检查员或授权某些机构代表船旗国行使职能就可以,并且已经部分地解决了这一问题。
下述监督程序应作为对船旗国在国内和国外采取的国家级措施的补充,并意在协助船旗国确保在保障船员、旅客和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方面符合公约的规定。
港口国监督条款《SOLAS74》公约第I章第19条,第IX章第条和第XI章第4条;《66年载重线公约》第21条;《MARPOL73/78公约》第5、6条,其附则I第8A条,附则II第15条、附则III第8条和附则V第8条;《STCW78公约》第X条;以及《69年吨位丈量公约》公约第12条均规定了公约缔约国对挂靠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监督应遵循的程序。
6第6章 ISM规则与港口国监控
免对环境,特别是海洋环境造成危害以及 对财产造成损失。 公司的安全管理目标尤其应该是:提供船 舶营运的安全做法和安全工作环境;针对 已认定的所有风险,制定防范措施;不断 提高岸上及船上人员的安全管理技能,包 括安全及环境保护方面的应急准备。
2.适用船舶
适用于所有船舶,不论它们是什么
时候建成的,也就是说,新船、旧 船都适用。但政府的非商业性用船 除外。
13.发证、审核和监督 12.公司审核、复查和评价
1.总则 2.安全和环境保护方针 3.公司的责任和权力 4.指定人员
11.文件
10.船舶和设备的维护
9.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 事故和险情的报告和分析
8.应急准备 7船上操作方案
5.船长的责任和权力
6.资源和人员
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环
1.目标
目标 : 保证海上安全,防止人员伤亡,避
近年来,配员越来越少,如有的十万吨 级的大船只配 15 人左右,甚至有的万吨 船只配 8 、 9 个船员,船员超时劳动严重。 据英国高级商船船员协会统计,该协会 会员中 62 %的成员每周工作 76 小时,平 均每天工作 13 小时,只有 23 %的成员每 周工作48小时。 尽管自动化程度提高了,但船员的劳动 强度却因裁员和船舶的周转加快而大大 提高。
传统的安全管理有许多弊端,如:对公 司管理本身缺乏规范要求;安全管理与 营运管理脱节;管理职能交叉;船岸人 员的安全业务和管理素质尚待提高;忽 视信息反馈的动态管理等。 总之,要改变这种状况,只有实行安全 管理方式从事后型向预防型的根本性转 变。通过管理的系统化、标准化和规范 化,才能实现安全管理的现代化。
6.发证
凡是通过和实施符合 ISM 规则的安全管 理体系的船公司,在规定日期前,通过 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机构的审核, 船舶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 )”, 公司取得“符合证明(DOC)”。 在规定时期后,世界各港口国将按照 “SOLAS74公约”的规定,对船上所持 的SMC 和 DOC 副本进行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
港口国监督
• PSC的地区性备忘录组织: – 地中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 1997年7月11日签署; – 印度洋PSC谅解备忘录(印度洋备忘录)-1998年6月5 日签署; – 西中非洲PSC谅解备忘录(阿布亚备忘录)-1999年10 月22日签署; – 黑海地区PSC谅解备忘录-2000年4月7日签署; – 海湾合作理事会 (GCC) 谅解备忘录(利雅得谅解备忘 录)-2005年6月签署。 – 美国则独立实施PSC。
港口国监督
• 港口国监控(psc)程序(实施ISM检查指南) – 选船; – 登轮初步检查; – 详细检查; – 提出处理要求或滞留船舶; – 复查; – 解除滞留等。
港口国监督
• 选船 – 一般根据制定的选船标准以及国际公约、区域性合作 组织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船舶实施港口国 监督检查。 – 有的备忘录要求成员国每年实施检查的数量应达到年 度平均抵达船舶数量的一定比例,巴黎备忘录25%, 东京备忘录75%。 – 为避免遗漏和重复检查 ,通常同一个备忘录组织六个 月内不再进行检查 。 – 选船信息系统 。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经验表明,港口国监督(PSC)是促使缔约国、船公 司履约的监督机制之一,是消除低标准船的有力措施。 – PSC使船旗国、船级社、船公司、船舶和船员的不尽 职和不合格全部置于PSC范围中,一些重要公约的不 优惠条款,通过PSC使非缔约国无法逃避公约的要求 。 – 近年来,区域合作性的港口国监督合作(MOU)趋于 加强,目前共有9个有关PSC的地区性备忘录 Memoranda of Understanding ,成员国超过123。
港口国监督
• 背景 – 港口国监督(PSC)作为IM0减少海上事故的机制之一, 早已在SOLAS74等公约中明文规定,但长期来执行情况 不良。随着国际的管理标准化潮流、巴黎备忘录组织的成 功试点、海上事故的居高不下和国际海事界的强烈反应, IM0适时推出了“ISM规则十PSC”的新安全管理模式。事 实表明,PSC作为ISM规则的配套机制,有助于直接控制 到港的外国籍船舶的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和配员情况, 间接监督该船所属船公司、船级社和船旗国的安全管理。
港口国检查
二、全世界港口国监督合作组织 目前,世界各主要地区都建立了港口国监督合 作组织,包括: (1)欧洲-北大西洋地区(Paris MOU-巴黎备忘 录),1982年7月1日起生效实施 (2)亚太地区(Tokyo MOU-东京备忘录), 1993年12月1日签署,1994年4月1日起生效实施 (3)拉丁美洲地区(Acuerdo de Vina del Mar or Latin-America Agreement-拉丁美洲港口国协议), 1992年11月5日 ——Vina del Mar:智利维尼亚德马市 (4)加勒比海地区(Caribbean MOU-加勒比海 备忘录),1996年2月6日
• 现有的柴油机会变为 “新” 柴油机 – 2000年1月1
日之后进行“实质改装”: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原生产厂家新设计 的备件; • 影响NOx释放的关键性构件换用别的柴油机生产厂 家生产的备件。
关键性构件(NOx Engine Components): 燃烧室:缸套、活塞头、气缸盖; 燃油喷射系统:高压油泵柱塞偶件、油头(喷 嘴)、燃油凸轮、喷射压力; 进(扫)气系统:废气增压器、进(扫)气空气 冷却器(预加热器)、鼓风机; 设定:喷油定时、排气定时、压缩比。
替代措施: 通过配备1台废气滤清系统或其他等效措施,作 为柴油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件,来满足第13(3) 条和NOx技术规则的规定。
• 柴油机的技术案卷(Technical File)-“新”柴油
机
1、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确定 ; 2、影响NOx释放的构件、调整和操作数值的可调整 范围的确定 3、有关柴油机的性能参数包括其额定转速和额定功 率的全部记录 ; 4、证明符合NOx释放限制的船上NOx核实程序; 5、关于NOx释放的试验报告副本1份(其母型机也 可); 6、柴油机簇/组的证书 (Member of an engine group or engine family); 7、备件/部件规格及标示码;当其在柴油机上使用时, 根据这些规格将使柴油机持续符合NOx释放标准。
《港口国监督检查》演示PPT
事。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2)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持有安全管理证书(SMC)和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各缔约国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实施有效PSC检查和监督 符合措施的主要依据:
SOLAS公约、STCW公约、MARPOL公约、ILO147公 约等。
1.SOLAS公约: ① 检验与证书; ②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③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④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度; ③ 船舶的船体或上层建筑以及有
关装置、设备没有实质性变动, 使之不危及出航。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4.MARPOL公约 监督项目: ① 与之相关证书是否有效; ② 船上防污染设备是否满足公约
要求和排放标准; ③ 是否采取措施不对环境造成污
染; ④ 船长或船员是否熟悉主要的防
特别和附加保安措施(前10 个)等。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对船舶或船员进行证书、配员以
及保持公约的值班或保安标 准的能力进行监督。 (1)监督内容 ① 证书、配员情况 ② 发生海上事故等情况,明显 证据表明未保持值班及保安 标准时,应对船员评估。
2020/9/29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准,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前言1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
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2 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 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4 ILO通过了第180号公约以及第147号公约1996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8月2日和2003年1月8日生效。
第147号第4条确定了在公约正文及其附录所列的其它公约(例如,关于健康证书的第73号公约)规定的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条款。
第149公约1996年议定书已经将第180号公约纳入到第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所以,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必须同时履行第180号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条款。
5 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 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
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
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7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1 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2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第一章_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
第一章港口国监督和船旗国监督概述第一节港口国监督的由来与发展一、港口国监督的概念港口国监督(PORT STATE CONTROL)是港口国对进入本国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检查行为,目的在于监督这些船舶是否遵守和符合其所适用的国际公约的规定和安全标准。
港口国监督的一般方式是对船舶实施检查,发现船舶存在的缺陷,要求船舶纠正发现的缺陷,如船舶存在的缺陷严重危及船舶航行安全或海洋环境,可对船舶采取滞留措施直至缺陷纠正。
二、港口国监督的由来港口国监督由来已久,它是随有关国际公约的诞生而出现的,其中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有关公约,如《海上人命安全公约》、《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约》等。
这些国际公约对缔约方在作为港口国时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规定,同时也对船旗国如何确保公约的执行作出了规定。
所以,任何一个公约缔约方都可按照公约规定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
但实际上,在国际上第一个港口国监督区域性合作组织--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成立之前,只有少数西方发达国家开展了港口国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也限于船舶的证书和文件上,在国际上的影响也不是很大。
1978年3月17日,利比里亚籍油轮AMOCO CADIZ号在法国的BRITTANY海岸搁浅,造成溢油23万吨的严重污染事故。
这是导致巴黎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产生的直接原因。
由于这起溢油事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在强大的社会压力下,1980年12月,法国海洋部长邀请西、北欧13个国家的有关当局的部长们召开会议,就如何加强对进入本地区的外国籍船舶实施检查进行了研究讨论,并形成了一致意见,决定对船舶的实际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并采取区域性统一行动。
会后由设立的工作组起草了港口国监督详解备忘录。
1982年1月,13个国家的部长们再次会聚,在巴黎签署了该备忘录。
巴黎备忘录于1982年7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正式实施时为14国)。
1983年国际海事组织通过了第466号决议,基本采用了巴黎备忘录确定的原则,制定了港口国监督的程序和导则,从而以国际会议决议的形式规定了港口国监督对船舶由单纯的证书的检查转向对船舶设备的安全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5.ILO47公约 不符合公约公约标准的控告或证据 6.其他公约和规则
① 避碰规则公约(COLREH72); ② 油污损害民事赔偿公约(CLC92); ③ 防污底系统公约(AFS2001)等; ④ 增加了船员的操作性检查的内容; ⑤ ISM Code 生效,增加了硬件和软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2.STCW公约 (2)缺陷 证书、配员、安全、污染、值班等 (3)缺陷处理——滞留 (4)监督程序标准 ① 按照STCW公约附则规定的标准,
对船员进行评估; ② 限于船上海员个人的适任标准,
和有关技能。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3.国际载重线公约 监督项目: ① 船舶载重量的位置与证书相符; ② 载重量未超过证书所允许的限
我国加入的是东京备忘录,包括18个国家和地区。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各缔约国对到港的外籍船舶实施有效PSC检查和监督 符合措施的主要依据:
SOLAS公约、STCW公约、MARPOL公约、ILO147公 约等。
1.SOLAS公约: ① 检验与证书; ② 船舶安全营运管理; ③ 加强海上安全的特别措施; ④ 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件的各个方面;
2020/5/12
有关的主要操作程序; ② 缔约国可采取措施,确保按
公约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
2020/5/12
三、港口国监督依据与措施
1.SOLAS公约: (4)加强海上保安的特别措施
是否符合公约要求或ISPS规则, 出示有效证书;
缔约国政府要求船舶提供信息: ① 证书及签发机关; ② 船舶的保安等级; ③ 以前挂靠港口的保安等级、
第七节-船旗国监督-老版-修改版PPT课件
2020/2/14
12
(3)通知
Hale Waihona Puke 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滞留、禁止船舶进港、驱逐船 舶出港项处理措施之一的,对于中国籍船舶应当 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对于外国籍船舶应当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报其船旗国政府、 国际海事组织。
中国籍船舶必须配有《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由海事机关核发,用完后
应留船保存一年。外国籍船舶应在办理进港查验手
续时出示《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2020/2/14
5
1.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于船舶在港口停泊或作业期间进 行。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禁止对在航船舶进行 安全检查。
(2)新发现存在若干缺陷的;
(3)发生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的;
(4)被举报低于标准要求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指定需要检查的
2020/2/14
9
4.缺陷处理 (1) 处理意见 检查人员应当运用专业知识对船舶存在的缺陷作出
判断,并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际公 约的规定,提出下列一种或者几种处理意见: ➢ 开航前纠正缺陷; ➢ 在开航后限定的期限内纠正缺陷; ➢ 滞留; ➢ 禁止船舶进港; ➢ 限制船舶操作; ➢ 责令船舶驶向指定区域; ➢ 驱逐船舶出港;
这些法律、法规中都有相应的授权条款。依据这些法律
、法规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制定并颁布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
2020/2/14
船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知识学习
《舶港口国检查参考资料》第一篇综合篇一,概述港口国监督简介(一)港口国监督的基本概念1、基本概念港口田监督即英文PORT STATE CONTROL的中文译名。
从主管机关与被管理对象的角度,对船舶的管理一般可分为三种:船旗国(FLAG STATE)监督、沿岸国(COASTAL STATE)监督、港口国(PORT STATE)监督。
港口国监督即港口国政府对抵达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我们所讨论的是狭义上的监督,是指港口国政府针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方面的监督。
广义上的监督还包括:海关、移民及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方面的监督等等。
港口国监督进行的检查包括检查船舶、船员证书的合法、有效性、适航性和适任性,检查船舶和船员的实际情况同证书所载内容是否一致。
2、监督依据实施港口国监督的依据是国际公约。
主要有:(1)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OAD LINE)控制条款:Article21(2)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及其1978年、1988年议定书(SOLAS);控制条款:Regulation I/19(3)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控制条款:Article 5(4)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公约(STCW);控制条款::Article X(5)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纳入SOLAS(Regulation I/7、8)(6)1969年国际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控制条款,Article l2(7)国际劳工组织的商船(最低标准)公约(ILO147)。
控制条款:Article 4另外,NMFT一不予优惠条款为合理运用公约并掌握检查标准提供了依据。
3、监督目的首先实施港口国监督的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低于标准船舶(大多是老旧船舶)与有良好营运管理记录的船舶在同一个市场经营应被视为不公平竞争。
12 港口国监督pt
PSC的程序
2、PSC的程序(4)
(3)操作要求方面的监控
在实施港口国监控检查时,检查官员可能 有明显的理由进行操作要求方面的检查,但必须 以不给船舶、船员、旅客、检查官员以及货物的 安全造成影响为前提,并保证在不影响船舶的正 常工作的情况下进行。检查官员可以根据清单上 的职责来核对船员是否清楚他们的职责并知道怎 样操作(例如消防、弃船、油污控制等)。
自 1982 年巴黎备忘录生效以来,港口 国监控在欧洲地区实施已达 8年,并取得了 较大的进展。 1991 年 11 月,国际海事组织 还专门作出决议,要求全球各地区借鉴欧 洲的经验,尽快建立起区域性的港口国监 控体系并加强各区域之间的联系与合作。
20
港口国监控
第三节巴黎备忘录与区域性合作协议
二、其他区域性合作协议
3
港口国监控
第一节 港口国监控的目的和意义
• 一、港口国监控的含义 • 所谓港口国监控(Port State Control,也称 港口国管理PSC),是指港口所在国家根据有关国 际公约规定的标准,对进入其港口的外国籍船舶 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与控制。 • 通过港口国的监控,纠正与消除受检船舶上 所存在的不符合标准的缺陷,以确保船舶航行、 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以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经济 贸易的发展和航运经营水平的提高。 • 4
港口国监控
3、国际劳工组织监控程序
在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众多公约和建议中, 有 36 个公约和 27 个建议书专门针对海员的工作和 生活条件,其中最重要并具有代表性的是第147号 公约,即《商船(最低标准)公约》及《船上劳 工条件检查程序指南》。 (1)《商船(最低标准)公约》 (2)船上劳工条件检查程序指南
港口国监控
第四节 港口国监控的发展趋势
港口国监督检查
收到PSC检查报告后,船长应了解港口国 检查官的要求,也就是说怎样纠正缺陷才能 使港口国检查官满意,以避免因误解而造成 船期的延误,特别是标有70的项目。应了解 是需验船师在开航前上船确认缺陷项目呢? 还是在一定期限内确认。由于各国对复查的 要求不同,所以船长还应向港口国检查官了 解是否需要申请复查,特别是标有17的项目, 由于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检查谅解备忘录末 明确规定,所以港口国检查官可以自行决定 是否上船复查,这取决各港口当局对此的具 体做法。
50—通知船旗国(领事); 55—与船旗国协商;由于船上存在的问题与 最低配员等文件有关,故港口国检查官需与 船旗国协商以确认船上的状况时使用此代码; 60—通知区域当局;由于船舶的下一港口与 检查港口不属同一PSC谅解备忘录,港口国 检查官或当局需通知另一区域秘书处时,用 此代码; 70—通知船级社; 99--其他指定措施。
4、通过多方努力,寻求港口国检查官的谅解 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着,虽然船舶和船公司尽 了最大的努力来纠正缺陷,但由于的实际的困难尚有 部分缺陷无法解决的情况。此时应充分发挥当地代理 的作用,因为代理和港口当局同在一地,通常有较好 的合作关系,由他们出面将利于问题的解决。如港口 设有航运公司派驻的航运代表或其入级船级社的验船 师,则应尽早与他们联系,求得问题的妥善解决。在 某些情况厂还可用公司出具保函等方法来寻求港口国 检查官的谅解。总之,船舶在国外港口接受港口国监 督检查,首先船上人员应认真对待,积极陪同,力求 给港口国检查官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其次对发现的缺 陷应立即表明态度,积极纠正,从而避免船舶被滞留 或延误船期。
港口国监督检查
上海海事局船舶检查站
第一部分《报告》 第一部分《报告》的阅读和缺 陷的纠正
一、《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 的阅读
第一节船旗国监督检查介绍
(3)检查实施 《船舶安全检查工作程序》 实施检查;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 舶安全检察院职业安全行为 标准》。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3.开航前检查实施
(4)缺陷处理 ① 一般情况:纠正,技术支持 和配合; ② 严重影响安全和环境污染: 滞留; (5)通报要求 首次港口国监督检查后,无 论滞留与否,应及时将检查报 告及缺陷整改意见通报实施检 查的联合工作组。
(3)检查记录或报告 ① 规定格式填写; ② 注明检查项目、缺陷及处 理意见,签名加盖章; ③ 一式两份,一份留船。 (4)缺陷处理 ① 纠正和改善,申请复查; ② 严重危机安全或可造成严 重污染,禁止离港; ③ 复查合格后,方可离港。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航 前检查管理办法》简称《开 航前检查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与检查依据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2.责任与义务
(2)船舶检验机构 指派验船师参与检查联合 工作组,提供必要技术支持。 (3)海事主管机关 ① 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 ② 开展自查和港口国监督有 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 送工作。
2018/10/20
二、开航前检查
3.开航前检查实施
(1)申请 自愿申请、预计开航前3天 申请,航程不足3天,则离开 上一港口立即申请。 提交材料: ① 申请书; ② 最近一次港口国和船旗国 监督检查报告复印件; ③ 自查报告或情况说明。
适用范围: ① 驶往下一港为境外港口的中 国籍国际航行船舶; ② 航运公司以及为船舶签发法 定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 检查依据: ① 我国缔约国际公约; ② 驶往境外港口的国家或的确 缔约的国际公约。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员工作时间的港口国监督检查指南前言1 疲劳被认为是导致海上灾难和海员身体问题的一个严重诱因,而过长的工作时间或休息不足则是导致疲劳的因素之一。
ILO第180号公约(海员工时和船舶配员公约)旨在限制海员的最长工作时间或保障海员的最低休息时间。
2 ILO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有权检查悬挂其国旗船舶的海员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海员在海上或港口期间的工作时间表(包括每天或每周最长工作时间或者是最低休息时间)必须张贴在船上所有海员可见的地方。
3 船旗国应保持和检查工作和休息时间的记录,如果记录或其它证据显示船舶违反了有关海员工作或休息的条款,则船旗国相关主管机关应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修改船舶的配员以确保不再违反。
4 ILO通过了第180号公约以及第147号公约1996议定书,分别于2002年8月2日和2003年1月8日生效。
第147号第4条确定了在公约正文及其附录所列的其它公约(例如,关于健康证书的第73号公约)规定的海员生活和工作条件的港口国监督条款。
第149公约1996年议定书已经将第180号公约纳入到第147号公约的附录中,所以,1996年议定书缔约国必须同时履行第180号公约中关于港口国监督的条款。
5 ILO与IMO已共同起草了关于制定海员在船上工作安排表指南和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格式,并对这些表格和记录进行了标准化设置,参见第180号公约第5条和第8条内容,这些既为船旗国也为港口国监督提拱了指南。
6 第180号公约将海员定义为:任何根据国家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以任何职务在本公约适用的海船上受雇或从来的人员。
公约同时指规定,公约适用于任何海船,无论是公有还是私人所有,只要船舶是在本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辖区内注册并从事的是商业性营运。
因此,港口国监督官员在执行港口国监督检查时会核查任何受雇于船上的人员的信息。
7 如果发现有不符合ILO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情况,港口国会根据第147号公约第4条的规定采取以下行动:.1 拟一份报告致交给船舶注册国政府,并抄送ILO秘书长;和.2 采取必要措施以纠正那些明显危害海员安全和健康的状况。
8 很明显,值班人员工作时间过长或休息时间不足不仅违反了ILO有关要求,也违反了STCW 公约关于值班海员休息时间的要求。
那些对安全至关重要的其它人员如船长、轮机长和其他重要人员,尽管这些人员不需要参与值班,但港口国检查官仍然会对他们特别关注。
9 PSCO可能会发现船舶完全缺乏记录或虚假记录的情况,此时,如何理解并识别疲劳对PSCO 的检查是很有帮助的,关于疲劳,可参照2001年6月12日通过的MSC/Cir1014:缓解疲劳和管理指南1 检查1.1 船上工作安排表(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7段,其他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特别是第12段),另可参照STCW规则第III章、第A-VIII/1节第5段以及(IMO/ILO指南附录2第12页))。
第180号公约规定船旗国应要求船上在显著及易于到达位置张贴工作安排表,该表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 海上及港内值班计划;.2 船旗国生效的法律、条例及集体协议所要求的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该表必须是船上工作语言或英语编写并以标准格式出现。
该表也可张贴在公共场所,如高级海员和普通海员的餐厅或其相邻处所。
船上是否张贴了工作安排表?如果是,它是否张贴在海员易见的地方?是否包含所要求的信息和内容?是否是以船上工作语言或英文编写?1.2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第1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6至24段(特别是第22和第23段))船上必须保持海员每日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记录,这些记录必须保存在船长或高级海员房间以便随时可供检查。
PSCO检查:.1船上是否具有海员工作和休息时间记录?.2记录是否与公约要求相符?例如,记录是否在合理的时间内更新,船长或其代表人以及海员是否有签字?是否考虑至任何24小时时间段内的所有时间?(PSCO应检查是否有证据表明该记录已经船旗国认可。
具体的认可程序由船旗国自己确定,缺少认可的证据不应作为缺陷,但PSCO可据此考虑是否扩大关于记录的检查范围。
)1.3海员年龄(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6条和第12条)。
ILO第180号公约提出不允许低于16岁的海员在船上工作。
特别规定适用于年龄低于18岁海员的工作时间要求。
是否船上所有海员的年龄都大于18岁?2详细检查2.1 海员工作安排表及相关事项的详细检查(例如:安排表缺失,安排表张贴在海员无法看到的地方,安排表缺相关信息)2.1.1 安排表缺失如果船上没有工作安排表,PSCO必须要求船舶在开航前张贴该表(见后续行动章节)2.1.2 安排表张贴在海员无法看到的地方(参考第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7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如果船上有海员工作安排表,但它张贴在海员无法看到的地方(见A.1.2),则PSCO应要求船舶在开航前将该表张贴在海员可见的地方(见后续行动章节)。
2.1.3 安排表缺少相关信息或包含的内容与第180号公约不一致(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1段和第7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缺少所要求的信息(可参考IMO/ILO指南第12段),PSCO必须采取行动要求船舶在开航前改正(见后续行动章节)。
在确定船上工作安排表是否包含适当的信息时,PSCO应明白,尽管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1、2段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段限制,但该公约第5条第6段同时也提到:第1、2段的规定并不能阻止成员国根据其国内法律、条例或程序由主管机关授权或备案相关集体协议对一些限制要求的免除。
这些免除应尽可能遵守所制定的标准,但可以考虑如下情况:对值班海员和在短航线船舶上工作的海员给予更频繁的或更长时间的休假、或给予强制休假。
因此,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中的包含了超过第5条第1、2段的限制,则这些限制应该是由经船旗国授权或备案的集体协议中所规定的。
船上应保留一份与公约和/或相关集体协议有关的国内立法的规定的副本并随时可供海员翻阅。
(然而,并不要求这类国内立法或集体协议采用英文,所以PSCO可能无法核实其具体内容。
)如果船旗国是第180号公约的成员国并且有证据显示允许免除的集体协议已经主管机关授权或在主管机关进行了备案,则发现的超过第5条第1、2段要求的情况可不作为缺陷。
然而,如果协议里规定的最低休息时间低于STCW公约规定的要求(见STCW公约规则VIII/1关于适于值班要求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部分关于适于值班要求的第1至4段(这些条款在IMO/ILO指南附录2里有列明)),这将仍被作为STCW公约的不符合项(例如,集合协议里可约定值班海员每周低于77小时的休息时间,但不能约定STCW公约规定的低于70小时的休息时间)。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里没有包含船旗国关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的国内法律、条例或集体协议的规定,则会被作为缺陷(见第180号公约第5(7)条)。
与安全有关的工作时间证据(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7条(以及第8条第3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海员有可能会因为履行与船舶、船上人员或货物直接安全或为船舶、人员在海上遇险时提供帮助而额外花费必要的工作时间,在此情况下,PSCO应从航海日志中寻找船上发生紧急情况的证据,包括额外工作时间的证据。
在船舶恢复正常状况后,船长应尽可能确保那些在休息时间参加工作的人员能得到足够的休息,这也必须在工作或休息时间记录中得到体现。
2.1.4 工作安排表非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写(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第8段和第8条第2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0至15段)。
如果船上工作安排表非船上工作语言和英文编写,则PSCO应采取措施要求船舶在开航前纠正该缺陷。
此点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海员能读懂并理解船上关于最长工作时间或最低休息时间的强制性要求。
在以上情况下,如果船舶计划开往下一港,PSCO可允许其在下一港纠正缺陷,但应采取措施确保在下一港得到纠正(见后续行动相关章节)。
2.2海员日常工作与休息时间记录及相关事项的详细检查2.2.1未按第180号公约要求维持记录(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8条第1段,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在以下情况下,PSCO应要求船舶根据后续行动章节的要求纠正缺陷:.1如果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在一定间隔期内没有记录(包括记录没有签名),ILO第180号公约并没有规定具体的记录间隔时间,PSCO可寻找适用有关记录时间的规定(如负责保管航海日志的人员;航海日志的记录间隔;制定记录程序的主管机关);.2如果船长只提供了一份值班安排表(也就是一份显示船上工作安排的文件)但没有提供实际工作时间的记录;.3如果记录格式不是以船上工作语言或英文的形式出现;和.4如果没有有证据显示船上每位海员都得到一份记录的副本。
PSCO可要求查看一到两份提供给海员的记录样本以确认海员是否得到了记录副本或确认其与船长留底的记录是一致的。
(PSCO应记住有些海员可能会不保留或丢失这些副本,无论如何,应该可以判断这些副本是否每隔一定时间就交给了海员)。
2.2.2记录显示违反了第180号公约规定的要求(参考ILO147号公约1996年议定书及第180号公约第5条,其它指南:IMO/ILO指南第16至23段。
)如果记录显示船舶可能违反了第180号公约规定的要求,PSCO应根据后续行动章节所列要求采取行动:.1 [如果某一海员被发现在任何24小时时间段内没有得到一次至少6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这将是一个明显违反第180号公约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节关于适于值班要求(第4段)的严重缺陷,这将导致严厉缺陷处理行动(也就是开航前纠正、滞留)(见第3部分)];.2如果某一海员在任何7天内休息时间少于77小时,这也是一个严重缺陷(除非集合协议允许70小时)并应导致如上所述的严厉缺陷处理行动。
然而,STCW规则第VIII章第A-VIII/1节第4段关于值班海员在任何7天内休息时间不少于70小时的规定应被视为是绝对底线(见第3部分);.3记录显示船上违反了国家法律、条例和集体协议规定的高于第180号公约和STCW公约要求的保护标准,则应将此问题同时报告给船旗国和ILO;.4 STCW规则第VIII/1章、第A-VIII/1节第3段以及第180号公约第5(4)条和第7条有关于临时免除的条款,然而,ILO第180号公约第5(4)条和第7条要求,如果海员休息时间被打断或由于船舶安全需要而额外工作,则这些海员应得到补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