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达[工作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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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达

篇一:合同解释中意思表示的认定

龙源期刊

合同解释中意思表示的认定

李臻栋

:《法制博览》20XX年第09期

【摘要】有些合同由于订立时就具有缺陷或者在订立后情势发生了变化,在执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在合同出现纠纷时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才能对这些纠纷加以解决,而如何认定订立合同当事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意,就成了合同解释的关键。在这一问题上,有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衷主义三种观点,我认为折衷主义更符合中国的现在的实际,但如何折衷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关键词】意思表示;意思主义;表示主义;折衷主义

一、引言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即合同就是当事人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文件,相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范围以合同为尺度来确定。因此,合同是私法自治的工具,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私法意思自治的功能。合同是私法主体用来设计、

安排自己的生活,实现自己的私人目的的工具。但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存在语言上的缺陷以及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情势的变化,这就使得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或缺漏从而使合同的当事人出现纠纷。

二、合同解释中意思表示的规范

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系由两个要素构成:一为内心意思;二为此项内心意思的外部表示。”①

所以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应当如何对其进行规范,确定其效力。理论界有三种见解: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

(一)意思主义

意思主义是19世纪资本主义进人自由竞争时期以后,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尊重,随之产生的以探求当事人内心意思为宗旨的合同解释规则。意思主义要求合同解释以当事人的内心意思为核心,在合同解释过程中极度重视当事人内心的意思。认为当事人内心的意思是产生、变更、消灭其权利义务关系的根本因素,解释合同的目的在于探求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图。合同作为法律行为,其核心是行为人的内心意思,内心意思是意思表示的实质因素,而外在表示仅仅是起从属作用,合同解释的目的是探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大陆

法系国家的立法多采取意思主义。如《法国民法典》1150条规定“解释契约时,应探求当事人的意思而不拘泥于文字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第133条规定:“解释意思表示时,应查明真实意思,并且不得拘泥十所用词句的表面意义。”

篇二: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论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

摘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会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变更、被撤销。我国合同法对意思表示瑕疵的规定与传统民法在立法模式、类型、效力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需借鉴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进一步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规制。

关键词:合同意思表示瑕疵合同效力完善

合同的有效要件是法律评价当事人合意的标准,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由此可见,意思表示真实是合同有效的构成要件,意思表示是否健全对法律行为的效力将产生极大的影响。本文将从意思表示瑕疵类型、意思表示瑕疵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及完善对意思表示瑕疵法律规制的建议几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以期有利于司法实务。

一、合同中的意思表示瑕疵概述

(一)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意思表示”是德国民法制度中的基本概念,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本质要素,是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所谓意思表示,指向外部表明意欲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为[1](P90)。笔者认为,意思表示主要包括如下内涵:(1)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实施法律行为的活动;(2)意思表示是当事人欲达到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3)意思表示行为通过一定方式来开展;(4)对外表示要达到他人能知晓的程度。通说认为,意思表示由内心意思(主观要件)和表示行为(客观要件)两部分构成:

1、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

意思表示的客观要件是表示行为,所谓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将自己的欲达到某种民事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示于外部,从而使他人能够知晓其内心意思的活动。如发送要约函、在合同书上签字等活动就是表示行为。表示行为是意思表示必不可少的构成要素,因为只有内心意思而无外部表示行为,则不能将内心意思客观化,该内心意思根本无法为他人所知晓,也就无法构成意思表示。

2、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

意思表示的主观要件是内心意思,所谓内心意思,是指当事人追求发生一定民

事法律效果(即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效果)的内心意志和思想。如当事人想从专卖店购买一台联想牌手提电脑、欲向慈善基金会捐赠一笔善款等想法就是内心意思。内心意思也是意思表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因为只有表示行为而无内心意思,则表示行为没有反映当事人想达到的目的,同样也无法构成意思表示。

由于当事人对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的自我决定程度有所不同,因而民法对意思表示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类,其目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规范不同类型意思表示的效力。笔者认为,对意思表示的最重要的一种分类,是将其划分为健全的意思表示和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正常状态是内心意思和表示行为之间保持一致,这种意思表示就是健全的意思表示;如果内心意思与表示行为之间不一致,那么就是不健全的意思表示或意思表示瑕疵。由于意思表示瑕疵是意思表示的非正常状态,因此以下主要对意思表示瑕疵进行深入分析。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类型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意思表示瑕疵的现象大量存在,如在司法实践中利用虚假合同进行诈骗,以开玩笑方式做出的赠与而引发的纠纷等等。所谓意思表示瑕疵,是指意思表示在其内部某一构成要素或互相联系上存在一定瑕疵。根据传统民法理论,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笔者认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

可分为两大类型,一类是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另一类是意思表示不自由: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这是非真意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客观上所表示的意思与其内心真意不一致的意思表示瑕疵。具体而言有三种情形:

(1)心中保留。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在心中,所做出的表示行为并不代表真实意思,所以它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如前面所说的,以开玩笑的方式做出的赠与表示。但我国法律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2)虚伪表示。亦称通谋虚伪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不表示内心真意的假装实施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这种行为都存在伪装行为,即虚伪表示。

(3)错误。是指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而致使其意思表示与效果意思不一致的情况。意思表示错误包括表示内容错误、表示行为错误、动机错误。而在表示内容的错误中,又包括法律行为种类或性质之错误、标的物本身的错误、标的物价格、数量、履行期限及履行地点的错误、当事人本身的错误。我国《民法通则》与

《合同法》并未直接规定错误,只规定了“重大误解”。

以上三种意思表示属于意思表示的不完整,即有欠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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