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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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秘密与专利有哪些区别和联系技术秘密和专利均属于人类智利活动的成果,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二者的本质特征就是保护客体的无形性,然而,二者又具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技术秘密与专利在概念上的区别、联系
技术秘密是商业秘密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第二条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其中的技术信息是指技术秘诀、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数据、化学配方、制造方法、技术资料、技术情报等技术科学方面的专有知识,也就是技术秘密所保护的对象。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定义,专利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并且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进一步解释: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发明与实用新型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同时还应符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其它条款的规定。
技术秘密和专利之间又存在一定的重叠联系,即权利人就同一项新技术既可以去申请专利,受到专利法的保护,也可以选择作为技术秘密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但由于技术秘密必须处于保密状态,而专利申请之后必须要被公开,因此,权利人只能选择一种保护方式,不能同时享受两种保护。
二、技术秘密与专利在构成条件上的区别和联系
技术秘密要求不为公众所知悉(即秘密性)、能带来经济效益、实用性并采取保密措施(即保密性),其中采取保密措施是保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重要保证,也可以说采取保密措施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范畴。
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则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技术秘密主要以秘密状态维持其经济价值,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也即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仅为特定人知晓,技术秘密一旦被披露,为公众所知悉,就会丧失秘密性,从而引起技术秘密的终止。
而专利技术则不同,其处于公开状态,必须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通过专利公报将该技术公诸于众,但国家需要保密的技术除外。
(2)技术秘密应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效益或者竞争优势,能带来经济效益和具有实用性是技术秘密价值的体现,实用性是专利技术与技术秘密的共同点。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技术秘密的实用价值要比专利技术更大,因为,技术秘密直接产生于工商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比如一些技术秘诀、技术数据等能直接为企业所应用,不需进一步克服一些技术难题就可以带来经济效益。
然而专利的实用性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同时,已获得专利保护的技术发明可能是已经实施了的技术,即直接应用于实际生产和经营之中,并且已经带来了经济效益,也可能是尚未实施的技术,比如通过实验设计出一套切实可行的技术方案,并且通过论证也可以产生积极效果,但并没有应用于生产和经营等活动中。
(3)技术秘密的新颖性是技术秘密在质量上的要求,即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必须达到一定水
平的新颖性和非显而易见性,在较长的时期内不易被他人总结、研究而被知晓。
因此,一般的公知常识、通用知识、信息或资料、以及根据已有技术和公知常识能显而易见得到的知识,都不属于技术秘密。
专利法所称的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除此之外,专利还应当满足创造性的规定,与技术秘密的非显而易见性相对应。
专利法所称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并且根据专利法《审查指南》的解释,突出的实质性特点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与现有技术对比,其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专利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发明专利则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实用新型无实质性特点。
技术秘密的非显而易见性比专利的创造性标准要低,但与实用新型的判断标准比较接近,鉴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判断技术秘密新颖性的具体标准,可以暂时借鉴专利审查标准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评价模式,因为专利制度已经建立二十多年,其中对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已经有一套相对比较完善的体系,并且二者在判断方法上也基本相同,均是用技术秘密或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判断是否显而易见。
三、技术秘密与专利有效期限上的区别联系
技术秘密的保护期是以其保密状态的存续期间为准,只要严守秘密,并且不被新技术所
取代,其保护期间是无限的。
技术秘密可以无限期存在,使得相应的技术能够一直为该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并始终处于竞争优势,进而垄断市场。
这也正是它受到一些人青睐的原因。
而专利的专有使用权有法定的保护期,我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之后,专利权将会自行消灭,相应的技术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
四、技术秘密与专利在权利和法律保护上的区别、联系
技术秘密持有人的权利主要体现在阻止他人以不正当方法使用其技术秘密,如窃取他人技术秘密,违反保密条款向他人透露技术秘密等。
技术秘密持有人无权制止他人通过正当途径发现或者获取技术秘密的行为。
他人可通过自己的独立研究发现其技术秘密,或通过分析其产品而获知其技术秘密,这些都是法律所允许的。
技术秘密的法律保护是通过多种法律的相互补充进行的,主要来自合同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技术秘密权利人在进行技术秘密的使用许可时,与被许可人签订使用许可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将保护条款写入合同,这样,就会基于双方约定产生了技术秘密的被许可人对许可人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98修订)》也对技术秘密提供了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
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得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专利权人对专利技术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并收取使用费,有权转让其专利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除专利法有关规定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以外,都必须与专利权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五、费用
技术秘密的保护费用主要取决于具体情况,对属于技术秘密的文件来说,在文件显眼处标明“技术秘密”等字样,锁进柜子就足够了,对于技术设备或工艺流程,也许只需要砌上围墙,配备保安人员就可以了。
对于相关的技术人员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负有保密责任,并给与技术开发或发明人适当的奖励或报酬。
申请专利的过程较长,不一定所有的专利都能够授权,并且需要交纳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各种附加费用,授权之后每年要交年费,加起来不是一个小数目,相比来说要比技术秘密所花的费用高。
六、风险
技术秘密权利人由于粗心大意而泄漏秘密、或由于其他人的独立发现而公诸于众,都可以使技术秘密不复存在。
前一种情况可以通过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1日施行)第十一条规定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涉密信息泄漏的,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一)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二)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三)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四)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五)签订保密协议;(六)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七)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他人以不正当方式窃取或使用技术秘密的,可通过法律途径予以制止,对于后一种情况,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无能为力,但如果发现人愿意保守这一秘密,可以使技术秘密仍然存在。
除此之外,在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院可能裁定,权利人的技术信息不符合技术秘密的条件,比如不具备新颖性、未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等而不能作为技术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
专利申请过程中,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发明创造的内容向公众公开,如果由于种种原因,会导致专利申请在实质审查的过程中被驳回,或者授权之后被无效,那么对于申请人来说只能尽了公开技术的义务,而无法实现独占该项技术的权利。
因此,对于技术秘密来讲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才能保证技术秘密的存续,而专利只要客观上满足条件,就可以在有限的期间内享有权利,相对来说,技术秘密权利人所承担的风险更大一些。
七、结语
发明人对于自己的新技术是选择技术秘密或是专利保护取决于各种因素,发明人可以综合考虑以上各点,作出自己的选择。
如果某种技术他人很难发现,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会带来更多的利益,比如美国“可口可乐”配方的保密,至今已有100多年,其每天销售额高达数亿美元,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最成功的例子之一,如果申请专利的话,这一技术早已公诸于众了,并且已经超过保护期限,任何人均可任意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