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水保[2009]2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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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开展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

通知

(水保[2009]294号)

(选摘)

附件1:

全国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总体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践行可持续发展治水思路,深入贯彻《水土保持法》,以全面提高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为目标,以县级为重点,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和监督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水土保持依法行政水平,进一步推进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落实,切实减少生产建设中的人为水土流失,以水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维护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

通过开展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实现以下目标:

1、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做到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方案审批、现场监督检查、设施验收、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等规定“五完善”;

2、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全面实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工作经费、取证设备装备“五到位”;

3、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实现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设施验收、规费征收、案件查处工作“五规范”;

4、进一步健全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做到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履行职责情况的督察制度、年度及重大水土流失案件(事件)报告制度、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管理制度、廉政建设制度、社会监督制度“五健全”;

5、进一步提高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实施率和验收率,其中县级水土保持方案申报率达到90%以上,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以上,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率达到70%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水土保持配套法规体系

1、完善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结合当前形势和当地实际,制定、修订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明确当地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的实施细则,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

2、完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积极争取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完善方案审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方案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立项、核准等的前置条件,进一步推进公路、铁路、水利、矿山、水电、电力、开发区建设、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开山采石、大规模经济林果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的落实。

3、完善水土保持监督检查规定。制定、完善生产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程序、频次、方式、整改和跟踪落实等要求,全面规范现场监督检查的各项工作,确保水土保持方案得到全面及时落实。

4、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定。积极争取政府发文或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制定、

完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作为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细化验收的对象、内容、范围、分类、程序和方式等要求;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仅限较大生产建设项目,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一般不开展技术评估。

5、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制定、修订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合理确定征收范围,明确征收标准,规范使用管理,确保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鼓励水电、煤炭、石油等资源、能源开发企业从收益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当地水土流失治理,以工补农,兼顾生产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协调。

(二)进一步增强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能力

1、机构到位。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都要依法落实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明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强化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能。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本级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审查、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技术支撑单位。

2、人员到位。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充实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专职监督管理人员。从事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要全部参加监督执法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业务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参与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审、设施验收、技术评估等人员要参加专项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颁发合格证书。

3、办公场所到位。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有固定办公场所,配备计算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建立起完善的监督管理数据库系统,将监督管理的相关信息全部录入数据库。有标准规范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监督检查、验收以及案件查处档案资料库(房)等。

4、工作经费到位。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有稳定的经费渠道,确保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确保监督检查、案件查处等的公正、公平。

5、取证设备装备到位。各级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要配备照相机、摄像机、经纬仪等执法取证设备,有专用交通工具或在执行公务时有用车保障,设备装备的运行情况良好。

(三)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1、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范。水土保持方案的受理、审查、批复、送达规范,审批机构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水土保持机构,无逾期审批、越权审批、“人情”审批和“吃拿卡要”等现象,已批水土保持方案未出现较严重技术性错误。

2、监督检查规范。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组织开展1次监督检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对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开展2次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生产建设项目的批评、通报、曝光等处理符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3、水土保持设施验收规范。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受理、验收、送达规范,有文字记录,无逾期验收、越权验收和故意刁难建设单位现象。严格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标准,已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未出现较严重水土保持质量问题。

4、规费征收使用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程序、标准、方式和使用管理规范,征收的费用主要用于水土流失治理,没有擅自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现象,杜绝“以收代管”行为。除生产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不得违规征收水土流失防治费。

5、案件查处规范。立案查处水土保持违法违规案件依据充分,取证方式和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文书及执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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