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20•【文号】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施行日期】199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学技术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97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函〔1999〕38号)的要求,现将10个国家局所属的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经国务院同意由科技部、国家经贸委、中编办、财政部等1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认真做好各项工作,不推诿,不扯皮,特事特办,确保这项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10个国家局必须在1999年6月30日前,将所属科研机构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交接工作。
二、1999年7月1日起,完成交接工作的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规定到工商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转为科技服务与中介机构的科研机构,完成交接工作后,由接收单位负责到中编办办理变更手续。
四、这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国家经贸委、科技部会同10个国家局组织实施。
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5.16•【文号】建设[2001]102号•【施行日期】2001.05.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建设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集团公司:为认真贯彻、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精神,全面推进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程,现就勘察设计单位改企建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改企中的有关问题勘察设计单位由事业单位改为科技型企业,应按有关规定与原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办理领导干部职务、党的关系、资产和财务关系及劳动工资关系的移交和划转手续。
完成改企的标志是办理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企业法人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核销事业单位编制。
(一)改企中遇到的有关国有资本核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清产核资等问题,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1.需要进行国有资本核定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参照财政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关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76号)要求,进行国有资本核定。
2.勘察设计单位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财政部《关于修订〈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财管字〔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工商局《关于脱钩企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及工商登记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1999〕219号)精神,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要求,制定企业章程,进行工商登记。
!!!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隶属于中国中材集团,是中材集团下述上市公司之一中材科技的子公司;前身是国家建材局玻璃钢研究设计院,是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院所之一,1999年转制成科技型企业。
2003年,对优良资产进行整合,成立有限公司;并作为子公司之一,随中材科技上市;公司拥有核心技术,承继于前身国家建材局玻璃钢研究设计院,研究院是国家最早从事玻璃钢复合材料研发的单位,中国第一块玻璃钢就诞生与此;研究院成立之初,是为了服务于国防事业,早期一直使用北京二五一厂作为军口配套单位的代号名称;公司研发的玻璃钢材料作为弹头防热部件,为国家多型号导弹、火箭的成功研制做出了突出的贡献;同时,为水中兵器、潜艇、航空气瓶、等多兵种、多领域提供新材料的研发与制造,很多产品,目前仍然是公司的主要产品系列;70年代后期,公司将玻璃钢材料向民用领域转移;由于玻璃钢材料的轻质高强性能,民用领域也涉及多种工业,如化工防腐、建筑建材、电气绝缘、仪器仪表外壳、汽车部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水处理及给排水、园林设施、游乐设施外壳等;由于公司的国防配套职能,公司地处北京远郊区的偏远山区,曾一度由于交通不便、配套设施不足,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企业不得不发展成“厂办社会’”的模式,自建医院、学校、食堂,职工家属楼等设施,成为典型的老国营企业;知道90年代末期,才随着国家交通路网的不断发展,逐渐得到改善;并随着企业转制,逐渐实现了医院、学校等公共设施的社会化;企业也逐渐发展起来,但受各种旧体制的深远影响,发展速度并不尽人意;公司特点一:产业化发展线路不清晰:由于公司前身是最早从事玻璃钢材料的研制单位,因此产业链纵深的特点明显,从最初的初级原材料到最终的制成品,都需要自行生产;因此早期的研究院,拥有从石头熔炼提取玻璃成份制成玻璃球,玻璃球拉丝制成纤维、纤维纺织织布、树脂合成,知道树脂玻璃纤维布复合制成玻璃钢制品的全部工序;同时,由于玻璃钢作为一种新材料,应用的领域逐渐推广,公司涉及的产业也多而杂;在国防配套领域,公司几乎涉及了海军、陆航、二炮、航空、等所有兵种配套;在民用领域,则涉及了化工防腐、建筑建材、电气绝缘、仪器仪表外壳、汽车部件、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水处理及给排水、园林设施、游乐设施外壳等多种产业;目前公司总体可分为军品和民品两大系列,每种系列均涉及几十种材料应用领域,上百种产品;而每种产品,都是未能形成较大规模;因此造成了产业格局不清晰、重点不突出的产业格局特点;公司特点二:旧的国营体制未能有效根除,企业负担严重,企业文化背景复杂;虽然专制成为企业已经十余年,但原有的旧的国营体制任然未能完全摒除,老职工老观念仍旧成为阻碍企业高效发展的绊脚石;同时,专制带来的负担任然未能摆脱,企业目前仍有退休、退养职工800余人,对于产值仅仅1个多亿的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虽然国家对于老的科研院所专制,仍有相关的补贴和扶植政策,但往往由于政策解读到具体企业特点的过程中不能完全清晰造成矛盾;公司特点三:综合研发能力及复合材料技术雄厚,但技术转化市场的能力和机制欠缺;不能有效的转化为市场,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虽然随着新材料的普及,公司的营业收入逐年增长,从最初的二、三千万,发展成1.7亿的规模,但小而杂的产品结构任然是主基调;成规模的产品最大年收入也只在2~3前文,小的产品则只能在几十万甚至几万的规模,一方面分散了技术研发力量,另一方面,没有足够的市场支撑,产能规模不够,造成了产品杂而不精,且成本居高不下;同时,重研发轻市场的问题不能有效解决,没有建立起良好的市场激励机制,市场队伍不健全,加上国有企业在机制和手段上没有乡镇企业灵活,市场工作严重跟不上,造成了很多领域里面,只能为他人做嫁衣,真正开发出一项好的产品,往往最终市场变成了他人的囊中之物;公司特点四:多年来实行事业部运营的机制,公司设有5个事业部,大的实业部年收入规模在7-8千万,小的事业部在1千多万,还有针对若干新兴产业的项目部;一方面,事业部具有相对的运营独立性,每年按照公司制定的目标完成任务;但另一方面,造成了资源的分散,甚至重复,同时,公司管理机构臃肿,管理费用庞大,很多事项是二级管理,费人费物;同时,由于事业部受年度目标制约,往往只以取得订单为第一要务,最求短期效果,而忽视了产业的培育,特点五:由于地处远郊,人力资源不够充足;往往是真正的人才留不住,而碌碌无为者大有人在又不能淘汰;公司近期对战略的思路:自2005年后,随着复合材料产业的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的机遇;结合集团公司的发展规划,公司有若干产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先后有复合材料叶片、复合材料汽车两项产业得到了一定的发展;在发展起来后,集团公司调整了产业格局,将两个产业剥离出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独立为公司单独运营;并取得了一定的业绩;正是基于这样的发展的成功,公司提出了以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为产业孵化器的战略设想:利用公司在多领域均有涉足、材料研发实力充足的特点,结合国家各产业的发展,将公司打造成产业孵化器,成功一个产业,剥离独立成一个公司单独运营;在公司保有军品产业,并稳步发展;民品产业,要紧盯国家产业发展基于,争取培养出新的产业增长点;这样一来,从集团公司的角度,培育出的新产业,将成为新的公司和业绩增长点,但北京玻钢院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角度,剥离了产业,对集团公司的发展增加了新动力,而公司自身,也不能仅仅为新公司铺路,如何发挥产业孵化器的特点制定自身的战略发展,则成为公司研讨的重点,也是本论文希望阐述的方案;因此在开题报告中,提到了如何发挥企业孵化器的特点,为自身公司发展战略提出一个战略规划;。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10.24•【文号】国办发[2000]71号•【施行日期】2000.10.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查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年十月二十四日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0年9月28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01号),现对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下简称勘察设计单位)的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一)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在国务院批准改革实施方案后,半年内全部由事业单位改制为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具备条件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勘察设计单位要参照国际通行的工程公司、工程咨询设计公司、岩土工程公司和设计事务所等模式改造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
(二)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办发[1998]27号)的规定,一律与主管部门解除行政隶属关系。
劳社部发〔2002〕5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建设部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 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0.07.07•【文号】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施行日期】2000.07.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科学技术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纪要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的要求,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不含电子部分院所)、药品监管局、中科院、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所属134个科研机构的转制方案,在各科研机构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经主管部门多次研究协调达成一致并已报国务院备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这次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按照国办发〔2000〕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的有关政策,涉及政策执行的起止时限,均由2000年10月1日算起,政策期限不变。
二、这批转制科研机构必须在2000年9月30日前,由原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本通知的转制方案,完成与有关地方、部门及单位的交接工作。
三、从2000年10月1日起,这批科研机构开始按新的机制和管理体制运行,并由各接收单位负责尽快按相应政策规定,在2000年12月31日前,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四、此项改革工作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等会同134个科研机构的原主管部门(单位)和接收单位共同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以交接双方主管部门为主。
事业单位改革:艰难前行,分类推进
实施 意 见要 求科 研 院所 改制 从 19 年 3 99
概 括政 府 官员 和 专 家 、 者的 观点 , 学 中国 月启 动并 开 展工 作 ; 4月 1 0日前 ,1 O个 国家 事业 单 位改 革 之所 以如此 艰 难 , 由于 : 是 改革 局 要 将 所属 科 研 机构 转 制 方 案报 科 技 部 、国 中碰 到 的 问题 和困难 都 是 深 层次 的矛 盾 ,极 家 经 贸委 汇 总审 核 ;由科 技 部 、国家 经 贸委 、 为复 杂 ; 革 中触 及 到 的利 益群 体 多而 广 , 改 极 中编 办 、 政部 商有 关 部 门 , 审核 后 的转 制 财 将 5 转制 方 案 其 敏感 ; 革 中 涉及 的 “ 改 事业 单 位 ” 念朦 朦 方 案 于 4月 2 日前 报 国务 院审批 ; 概 由 0个 国家 胧 胧 ,极难 分 类 ;改 革 要 达 到 的 目标若 明若 经 国务 院批 准 后 , 国家经 贸 委及 1 暗, 极难 确 定 。
维普资讯
— — — — — — — — — — — —
_
图本刊 f 特稿
事 业 单 位 改 革 :艰 难 前 行 ,
分 类 推 进
贾 德 昌
国家经 贸 委管 理 的 1 0个 I . 单 位 改革 一 直 是 国家 和社 会 关 注 问题, 它同国有企业改革、 政府机 国家局 所 属 2 2个科 研 机构 转 制方 案 》( 1 构 改 革一 样 重要 但 更 加 复杂 。 人说 , 简 称转 制 方案 )等 文 件 ,1 9 J 有 9 9年 8月 2 日, 0 中国一 些 领域 的改革 是 “ 着 石头 过 河 ” 摸 。事 《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关 于 加 强技 术创 新 , 发展 实 颁 业 单 位 改革 比 “ 摸着 石 头过 河 ” 难 。 因为 这 高科 技 , 现 产业 化 的决 定 》 布施 行 。从 而 还 项 改革 既要 寻 找 “ 过河 的石头 ” ,又 要 寻找顺 拉开 事业 单 位 改革 的 序幕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方面的伟大成就
1985年,实施星火计划;
1986年,国务院发布改革科学技术拨款管理制度, 对于开发型科研机构开始逐步减拨事业经费;
1
• 1986年,国家实施“863”计划,实行首席科学家制,科研项目 通过竞争获得; 198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成立; 1987年,人大审议通过《技术合同法》; 1988年,北京市在海淀区设立新技术开发区; 1988年,中国科学院实施“一院两制”发展模式; 1988年,火炬计划诞生; 1989年,中科院、教委建立开放实验室制度; 1990年,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1991年,国家科委颁布《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 1 策》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
1987年,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体制改革的若 干规定》,将185年《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 的目标进一步落实为七条措施,照抄如下: (1)政研职责分开,简政放权,把科研机构逐步下放到企业、 企业集团、行业和中心城市;(2)以技术开发工作为主的大多数科 研机构,特别是从事产品开发的科研机构,都应逐步进入企业;(3) 其他技术开发机构可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经济建设;(4)科研机构要 精简缩编;(5)适当加快科研事业费的削减速度;(6)全面实行所 长负责制;(7)逐步实行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1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技政策回顾
• 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科学技术事业 的发展,有很大成就,也有不尽如人意之 处。对此,国内外讨论很多,大家也有很 多切身体会。本文试图做的,是对这一时 期影响科学技术发展的政策环境的得失, 做一个总结回顾。因资料缺乏,要做这项 工作,着实不易。这是初稿,贴出来,供 行家讨论批判。若其中年代、史实记忆有 误,万望指正
1982年,中国科学院设立自然科学基金,面向全国,是国家自然科展计划——由计委、科委牵头的“科技 攻关计划”开始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9.02.22•【文号】国办发[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02.22•【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此组织实施。
为搞好这项改革工作,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配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支持改革并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国家经贸委和10个国家局要负起责任,把各项工作做细做好,特别要认真解决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分流人员的安置问题,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平衡过渡和改革的顺利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科技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税务总局中编办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经过多年的发展,在科研开发、成果转化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绩,为国民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也在一些亟待解决的共性问题,如独立于企业外运行的科研机构过多;条块分割导致机构和专业重复,力量分散;尚未建立起“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机制,内部缺乏活力;投入强度低且分散,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少;与企业技术开发结合少、成果转化难等。
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这些科研机构管理体制进行改革。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国办发[2011]37号之6)
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规定为积极稳妥地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确保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制定本规定。
一、财务、资产关系变更1.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以下简称转制单位),应当制定转制方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
2.转制单位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由财政部门履行财务监管职责,其国有资产管理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
3.转制单位财务隶属关系需要划转的,由划出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商划入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确定;涉及预算指标划转的,按照有关预算管理程序办理。
二、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和工商登记4.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由主管部门或转制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其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国有企业清查核资工作规程》(国资评价发〔2003〕7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5.转制单位的资产清查工作要在转制方案批准后6个月内完成。
资产清查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6.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其中,对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的有关规定审核皮肤;对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转制单位,参照《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的有关规定审核批复,其中涉及资产损失的,按照《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企〔2003〕233号)确认。
7.完成资产清查后,转制单位要按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对各项资产、负债重新分类建账,并由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0〕36号2000年4月20日)固原行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以及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加速科技进步的决定》(宁党发〔1999〕14号)精神,现就自治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全面实施“科教兴宁”战略,紧紧围绕促进科学技术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一方向性问题,推动我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性转变。
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以科技产业化为核心,以应用型科研机构实行企业转制为重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活动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和加强宁夏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大多数科技力量进入市场创新创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形成研究、开发、生产、市场紧密结合的新机制,争创宁夏科技新辉煌。
二、实施方案(二)对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
应用型科研机构和农业类改革试点科研机构一律在2000年6月30日前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
社会公益类机构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提供的主要产品和服务有市场需求、在发展科技产业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市场收入可以成为主要经费来源的机构;农业类科研机构中主要从事种子、种苗、肥料、农药、饲料、兽药、农产品加工技术开发的机构,要在2000年12月31日前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8.16•【文号】财公字[1999]439号•【施行日期】1999.08.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的通知(财公字〔1999〕4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科委,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8号)和科技部、国家经贸委等12个部委(局)《关于印发(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精神,确保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运行,现就242个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的若干财务和资产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财务管理体制1.转为科技企业实行属地化管理和转为中介机构划转地方管理的科研机构,以及并入地方高校的科研机构,其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下划地方财政,并由地方财政部门商同级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确定财务管理体制。
2.进入企业(集团)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由该企业(集团)负责,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由科技部直接拨付到转制科研机构。
3.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转为中介机构并挂靠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科研机构,其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科技部具体办理科学事业费和房改经费拨付等事宜。
4.划转其他部门,以及撤销并入其他研究机构的科研单位,其财务关系及经费拨付比照上述做法相应变更。
二、经费关系划转及变更按照国办发〔1999〕18号文件和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文件的规定,转制科研机构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的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
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作者:————————————————————————————————日期:企业所得税备案资料操作规范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和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的有关文件要求,强化税收服务,方便纳税人,现将企业所得税事前备案项目有关申请资料明确如下。
1、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扣除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2)政策依据: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②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2010]10号)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3)主要报送资料:①减免税申请备案表;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③加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戳记的《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④《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⑤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政策(1)政策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2)政策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六条;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部分废止);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部分废止);⑦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300号);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需求对研究开发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活力有所提高;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科技力量布局的调整有了新的突破。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分散重复、人员过多、效率不高、面向市场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
为此,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总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应由国家支持、亟须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方向。
对不同类型、分属不同部门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1.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
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等企业所属科研机构已经进入企业,要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的要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所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通过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等方式向企业化转制,与原部门脱钩;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大基础性或共性技术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个别科研机构,通过调整结构、优化组合形成一支精干队伍,这些科研机构可以由原部门(单位)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历史进程
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历史进程2011年11月26日 08:31:59来源:新华时政新华微博【字号:大中小】【打印】我国主要有四类事业单位涉及改革我国共有事业单位130万个,从业人员约3000万人。
无论是机构数还是从业人员数,都是仅次于企业的第二大法人组织。
在这些事业单位中,人数最多的是教育、卫生、文化、科研系统。
教育事业单位48万个,人员140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50%;卫生事业单位10万个,人员40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15%;文化事业单位8万个,人员150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4%;科研事业单位8000多个,人员69万,约占事业单位人员总数的2.4%。
教育事业单位改革1998年,对国家经贸委管理的国家局所属全部211所学校的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普通高校除两个暂由国家局管理外,其余91所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除几所由中央财政负担的成人高校就地并入普通高校或改制为培训教育机构外,其余72所成人高校,与46所中专和技校一起,由部门管理转为地方管理。
1999年1月,5个军工总公司所属400多所学校的管理体制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2000年2月,国务院其他部门所属161所高校和617所成人高校、中专和技校的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又进行了调整。
至此,初步建立了中央和省级政府两级管理、分工负责,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以省级政府统筹为主的高校管理体制。
2000年,在全国绝大部分地区实行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将高校的后勤服务经营人员、相应资源及操作运行,成建制从学校行政管理系统中分离出来,组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学校后勤服务实体,形成规模经营,提高高校的办学效益。
2002年,将农村中小学上收到县集中管理,撤销乡镇政府设立的专门教育管理机构,有关教育工作由乡镇长直接负责,将农民办教育变为县以上政府办教育。
同时,制定了城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按照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调整中小学布局结构,辞退代课教师。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00.05.24•【文号】国办发[2000]38号•【施行日期】2000.05.2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四日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二000年四月二十九日)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
市场需求对研究开发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活力有所提高;1999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科技力量布局的调整有了新的突破。
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分散重复、人员过多、效率不高、面向市场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
为此,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总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应由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的问题探讨
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的问题探讨●裴永刚摘要: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中需要面对和解决以下几大问题,即转企改制后单位员工的身份转换问题,待遇问题;转企改制后单位的定位问题,管理体制问题,及运营机制问题。
本文对此进行了研究探讨,并就这五大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员工待遇2011年5月8日,新闻出版总署署长、国家版权局局长柳斌杰表示,非时政报刊年内将全面展开转企改制。
2011年7月20日,全国新闻出版局长座谈会作出决议,全国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将在2012年9月底前全面完成转制任务,中央和地方同步推进,分批次进行[1]。
目前,按照中央的政策要求,各地非时政类报刊的转企改制已经提上日程。
到目前为止,山东、河南、陕西、河北等省已经制定了明确的非时政类报刊改革时间表,确定了分两步走的路线。
如陕西省规定全省100家非时政类报刊中的36家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将于2011年底完成改制,其余的将于明年6月底前完成改制。
[2]不过,在已经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中,出现了人员身份转换成本增大、适应市场机制缓慢等一些问题,这使得即将进行转企改制的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产生了一些忧虑。
因此,在非时政类报刊出版单位转企改制中,需要面对和解决好以下几大问题。
一、转企改制后报刊出版单位员工的身份转换问题在已经实行的改制实践中,报刊单位的事业编制人员身份转换的途径一般有三种:第一种途径是将非时政类报刊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全部转为企业编制,也就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08年10月12日发布的《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114号)的规定,“转制时,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与在职职工全部签订劳动合同”,事业编制人员的身份从而转变为企业员工,其中,在报刊社工作满10年以上的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种途径是允许报刊社的少数人员,包括管理层以及部分业务骨干继续保留在报社主办单位的事业编制内,由主办单位派遣到报社工作,其他事业编制人员转为企业编制;第三种途径是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先事业编制人员全部保留或参照报社原事业编制管理,由主管主办单位派遣到报刊社,但在报社期间为企业编制人员。
劳社部发[2002]5号
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财政、科技、建设厅(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国家经贸委所属的原10个国家局管理的242个科研机构、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待遇调整等问题通知如下:一、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不再执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负责发放接收时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以后不再增加。
从2001年开始,其离退休待遇调整纳入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范围,由财政部按统一的补助标准和现有经费渠道安排所需资金,并由离退休人员原单位负责发放。
2001年地方已经按企业办法为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扣回。
二、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规定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基本养老金调整按企业的办法执行,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国家统一出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调整政策时,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按企业办法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办法增加的离退休费的差额部分,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并做好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稳定工作。
三、中央所属的178家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的134个科研机构在职职工,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的规定,调整在职职工工资,并纳入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调整工资所需资金,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由财政部门按同类事业单位的调资政策和现行资金渠道予以补助,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此后,这些单位在职职工调整工资按企业工资政策执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复印技术研究所
进入中国纺织机械集团
天津工程机械研究所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工程机械成套总公司
武汉计算机外部设备研究所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西安重型机械研究所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重型机械总公司
郑州磨料磨具磨削研究所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磨料磨具工业公司
重庆仪表材料研究所
进入国机集团中国自动化控制系统总公司
河南省煤矿科学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河南省
湖南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湖南省
江西省煤炭工业科学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江西省
煤科总院合肥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安徽省
陕西省煤炭科学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陕西省
沈阳煤炭科学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辽宁省
昆明煤炭科学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已划归云南省
兰州有色金属建筑研究院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沈阳矿冶研究所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四川省冶金研究所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西北矿冶研究院
进入中国铜铅锌集团
西北稀有金属材料研究院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新疆有色金属研究所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技术经济研究院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技术开发交流中心
进入中国稀有稀土集团
北京矿产地质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有色局
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广东省
表3. 转为中介机构的18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科研机构名称
转制方案
内贸局
技术开发中心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北京市
物资流通技术研究所
转为中介机构,划归湖北省
煤炭局
职业医学研究所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煤炭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地质研究所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砌块技术开发研究中心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哈尔滨玻璃钢研究所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合肥水泥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
科学技术开发中心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国非金属矿工业(集团)总公司
煤炭局
煤炭科学研究总院(包括煤科总院重庆分院、煤科总院唐山分院、煤科总院西安分院、煤科总院太原分院、煤科总院抚顺分院、煤科总院常州自动化研究所、煤科总院上海分院、煤科总院爆破技术研究所、煤科总院南京研究所、煤科总院杭州环境保护研究所)
杭州照相机械研究所
进入中国浦发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进入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
冶金局
包头稀土研究院
进入包头钢铁(集团)公司
北京冶金设备研究院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攀枝花钢铁研究院
进入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安全环保研究院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鞍山热能研究院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包头冶金建筑研究所
包装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甘蔗糖业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广东省
香料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广州机械设计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广东省
纺织局
印染技术开发中心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服装技术开发中心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浙江省
新型纺纱技术开发中心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建材局
上海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璃钢研究所
化学电源研究所
并入无锡轻工大学
陶瓷研究所
并入景德镇陶瓷学院
甜菜糖业研究所
并入哈尔滨工业大学
塑料加工应用研究所
并入北京轻工业学院
有色局
钛技术开发中心
撤消(为有色总院内设机构)
稀土农用技术开发中心
撤消(为有色总院内设机构)
表5. 转为中央直属大型科技企业的12个(涉及29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科研机构名称
进入中国华孚集团
物资再生利用研究所
进入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经济研究所
进入华星物产集团有限公司
机械局
北京印刷机械研究所
进入北人集团公司
洛阳矿山机械研究所
进入中信重机公司
洛阳拖拉机研究所
进入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油泵油嘴研究所
进入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桂林电器科学研究所
进入上海西派埃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制盐研究所
进入中国盐业总公司
中国制浆造纸工业研究所
进入中国轻工物资供销(集团)总公司
杭州机械设计研究所
进入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西安机械设计研究所
进入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制鞋研究所
进入中国轻工物资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国皮革工业研究所
进入中国轻工物资供销(集团)总公司
钟表研究所
进入中国轻工业机械总公司
自动化研究所
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方案
表1. 进入企业(集团)的131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科研机构名称
转制方案
内贸局
商用电子技术应用推广中心
进入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
进入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商业经济研究所
进入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
进入中国华孚集团
食品检测科学研究所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郑州科学研究设计院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科学研究设计院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机械局
机械标准化研究所
撤消(为机械院内设机构)
工程机械军用改装车试验场
撤消(为机械院内设机构)
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撤消(为中国农机院内设机构)
科技开发中心
撤消,人员并入机械工业技术发展基金会
石化通用机械发展研究中心
撤消,人员并入机械科技信息研究院
冶金局
马鞍山矿山研究院
并入长沙矿冶研究院,为分支机构
长春黄金研究院
划转国家黄金局
轻工局
标准化研究所
撤消,人员并入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中国轻工业新技术组织研究开发中心(科学研究院)
撤消,人员并入中国家用电器研究所
玻璃搪瓷研究所
并入中国纺织大学
电光源材料研究所
并入无锡轻工大学
晨光化工研究院(成都)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大连化工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昊碱业有限责任公司
合成材料研究院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锦西化工研究院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黎明化工研究院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炭黑工业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涂料工业研究设计院
机械局
北京机床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北京市
长春气象仪器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吉林省
大连组合机床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辽宁省
呼和浩特畜牧机械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内蒙古自治区
昆明电器科学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云南省
上海材料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上海电动工具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感光化工研究院
进入中国乐凯胶片集团公司
光明化工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海洋化工研究院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化工机械及自动化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
化学矿产地质研究院
进入明达化工地质有限责任公司
连云港设计研究院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沈阳橡胶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曙光橡胶工业研究所
技术情报研究所
转为中介机构,挂靠中国建材工业协会
表4. 并入高校、划转其他部门及撤销的24个科研机构名单
国家局
科研机构名称
转制方案
内贸局
成都粮食储藏研究所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谷物化学研究所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无锡科学研究设计院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武汉科学研究设计院
已划转国家粮食储备局
西安油脂科学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西北橡胶塑料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株洲橡胶塑料工业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北京橡胶工业研究设计院
进入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长沙设计研究院
进入中国蓝星化学清洗总公司
标准化研究所
进入中国昊华化工(集团)公司
晨光化工研究院(自贡)
进入中国化工新材料总公司
上海电缆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上海发电设备成套设计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上海工业自动化仪表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上海内燃机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上海市
西安电力电子技术研究所
转为科技企业,划归陕西省
进入包头钢铁(集团)公司
建筑研究总院
进入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金属制品研究院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洛阳耐火材料研究院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天津地质研究院
进入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武汉冶金建筑研究所
进入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
石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