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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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升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意愿、能力和水平,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以下简称“承包商会”)在商务部和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开展“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活动(以下简称“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为保证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顺利开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参与范围为承包商会会员企业,企业自愿、免费参加。

第三条社会责任绩效评价主要依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指引》设立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遵循“公正、专业”的原则,对参评企业申报年份(一般为评价前两年)的社会责任管理、社会责任实践及效果等方面进行考察评分,给予等级并出具评价报告。

第四条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等级分为社会责任领先型企业、进取型企业、达标型企业和准备型企业四级。主要释义为:

(一)领先型企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认识全面清晰,主动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发展战略和业务运营,拥有完整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社会责任实践绩效突出,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依据评分标准,总得分率不低于85%,各分项得分率不低于75%。

(二)进取型企业。企业对社会责任的理解比较系统,能主动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业务运营,关注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和期望;社会责任实践取得较好成效,并不断谋求改进和提升。依据评分标准,总得分率不低于75%,各分项得分率不低于65%。

(三)达标型企业。企业重视社会责任工作,能发挥专业优势,恪尽企业必尽责任,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评分标准,总得分率不低于65%,各分项得分率不低于55%。

(四)准备型企业。对企业社会责任有一定了解,履行社会责任

处于自发行为阶段,取得一定成效。依据评分标准,得分率低于65%。

第五条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组织机构包括承包商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价机构和秘书处。各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一)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委员会是承包商会会长会议授权下、研究和指导行业社会责任建设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是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规划和指导机构,具体职责为:

1. 制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相关工作原则和管理办法;

2. 指导和监督评价过程。

(二)评审委员会是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的执行机构,成员由相关政府部门领导、社会责任和对外承包工程领域的专家组成,具体职责为:

1. 确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2. 审定参评企业的等级。

(三)专业评价机构是受评审委员会委托的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技术支持单位,具体职责为:

1. 起草《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

2. 核实企业申报材料,向企业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媒体收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根据评分标准向评审委员会提出对企业的初评意见;

3. 撰写参评企业社会责任绩效评价报告。

(四)秘书处由承包商会常设机构相关部门承担,具体职责为:

1. 联络企业,收集企业申报材料;

2. 组织召开评审委员会工作会议等。

第六条社会责任绩效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价、初审、公示、定级和颁证推介等。具体内容为:

(一)申报:参评企业根据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二)评价:专业评价机构对参评企业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调查,向企业利益相关方、公众和媒体收集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价并提出等级建议;

(三)初审:评审委员会审议专业评价机构的等级建议并拟定参评企业等级;

(四)公示:秘书处通过承包商会网站对初审拟定的领先型企业、进取型企业和达标型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天;

(五)定级:评审委员会对公示反馈的信息进行核查,确定参评企业等级;

(六)颁证推介:承包商会向所有参评企业颁发等级证书,出具评价报告。对于获得社会责任领先、进取和达标型等级的企业,将在如下方面应用评价结果:

1. 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在承包商会网站、商务部“承包劳务行业频道”、《国际工程与劳务》和国内外展览的平台进行宣传;

2. 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行业社会责任报告》中收录名单和优秀案例;

3. 向相关政府主管部门、金融保险机构推荐,帮助优先获得国家相关优惠政策支持;

4. 向国(境)外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推介;

5. 作为承包商会业务协调和项目推荐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以欺骗、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参与评价的企业一经查实,其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不良记录,承包商会将在行业内进行通报。

第八条本管理办法由信用体系建设委员会制订并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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