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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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促进我市商贸服务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x[x]19号)、《x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的实施方案》(x办x〕[x]23号)、《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通知》(x〔x〕[x]6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照《x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促进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总结》(x〔x〕[x]66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商贸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在x注册并纳税的商贸服务企业、组织,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二、资金使用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经济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在我市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重点支持对我市商贸流通服务业发展具有明显引导和示范效应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二)专款专用原则。对列入项目补助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严禁截留、挪用。

三、扶持奖励政策

(一)内贸奖励政策

1、当年经市统计局确认为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法人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零售企业5万元,住宿、餐饮和批发企业4万元。

2、对积极培育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的乡镇、街道,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零售企业1个(当年新开业的),每新增一个给予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6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零售企业(成长型),每新增一个给予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年内达到规模并纳入统计的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餐饮、住宿企业(当年新开业的),每新增一个给予乡镇、街道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新增限额以上商贸流通餐饮、住宿企业(成长型),每新增一个给予乡镇、街道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对已列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零售、批发企业,当年零售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5%增幅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当年零售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0%增幅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80%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当年零售额比上年增长达到8%增幅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

4、对已列入统计库的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当年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达到20%增幅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100%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当年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5%增幅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纳税的地方留成部

分80%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当年销售额(营业额)比上年增长达到10%增幅以上的企业,给予新增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60%奖励。

5、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对完成政府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年度目标任务有积极贡献的零售和餐饮企业,给予特别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比上年增长达到或超过5%增幅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比上年增长在5%以上—10%以下的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销售额(营业额)同比增幅比上年增长达到或超过1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条款与上述第3和4项不重复享受。

6、对x年新增的限额以上的商贸企业,至申报期正常运成功运行营并达到限上企业标准的一年后,给予每个企业3万元一次性奖励,按企业数给予乡镇、街道经济发展办每个2000元一次性奖励。

7、对全市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各项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统计人员报送的信息资料进行综合考核。对按时完成目标任务且按要求报送资料的统计人员给予个人500—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8、新开业家政直营连锁店,每个面积不少于20㎡,符合国家相关要求,经营1年以上的,财政按其经营面积分为20㎡以上、30㎡以上、50㎡以上三个档次,分别按每个6000元、8000元、1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开展放心家政企业评选活动,每年评选2家,每个家政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9、新设立独立电子商务企业,且能够正常运转,按月均销售额达到限额以上零售企业标准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新获得中华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新获得x老字号或江淮老字号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

11、在当年或已列入统计库的我市限额以上企业,新增的社区便利店或连锁店,每个店给予2万一次性奖励(每个店面积不少于20㎡)。

12、支持早餐和夜市建设。对新引进的早餐店且符合《x早餐经营规范》的,当年按照每个店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已经进驻x 的早餐连锁企业,每年对新增的符合《x早餐经营规范》的门店,每个店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x早餐和夜市示范店(放心店)评选活动,每年分别评选出3个,每个店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13、对当年获得省、x商贸诚信示范企业的单位或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市场运行监测样本企业,上报数据准确、及时有效且当年获得省、x主管部门表彰奖励的企业或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2000元;同时相应给予监测业务人员500—1000元的奖励。

(二)外贸奖励政策

15、进出口增量奖。对x年度全市外贸进出口同比增量在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其给予其增量部分按1美元给予1分钱人民币奖励1分钱人民币。

16、出口孵化奖。对x年新获得自营出口权企业年出口额达50万美元,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

17、进出口规模奖。对年进出口额在200万美元以上且增长率增幅达20%的企业给予5000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增长率达18%的企业给予1万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增长率达16%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在2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增长率达14%的企业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且增幅增长率达12%的企业给予4万元的奖励;对年进出口总额在5000万美元且增幅增长率达10%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

18、出口信用保险保费补贴。对于辖区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应缴保险费减去省、x补贴余额部分予以补足补助。其中对确认的小微出口企业,在省财政给予补贴70%的基础上,其余30%给予补贴(如x给予25%的补贴,我市给予5%的补贴);一般出口企业投保短期信用保险在省财政补贴比例为不超过50%的基础上给予50%的补贴(如x给予25%的补贴,我市给予25%的补贴)。

19、境外展览补贴。鼓励企业在境外开展产品促销活动。给予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费用(包括展览费、布展费、展品海外运杂费)30%的补贴,单个参展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

20、鼓励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和境外专利申请。对企业开展产品国际认证、商标国际注册、境外专利申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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