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纪平讲国寿福——让客户不能说NO的国寿福

——让客户不能说NO的国寿福

销售秘籍

已买过大额重疾险的客户 有一位女性老康宁客户41岁,洗澡突然

晕倒,被火速送往医院,被查出患有脑肿瘤,需开颅确定是否是恶性肿瘤,结

果经诊断,客户患上的是良性脑肿瘤,

医疗花费87万。因为良性肿瘤在老康宁

不属于保险责任,87万没法理赔。 案例:

不购买国寿福,一旦罹患国寿福升级病种的风险点: 1.患病者失去挣钱能力 2.患病者面临高额治疗费 3.原有保险不能豁免,需继续

缴费,而退保将承担巨大损失。

已买过大额重疾险的客户销售话术

买了大额重大疾病,再买新国寿福,意味着重大的利好,就是病种进行

话术:

升级,国寿福的病种扩展到80种重疾+20种轻症。升级必然要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做病种升级过程,需对所有客户全方面筛查。之前购买的重疾险所保障的重疾一般是致死率较高的疾病,我们的新重大疾病进行病种改革,现在保障的重疾更多的是指治疗花费高的疾病。

举个例子,良性脑肿瘤、严重性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致死率不高,但是花费多,所以这次改革是非常人性化的,就是把花费较多的都叫重大疾病。

这一次只要少花一点钱,就可以将原先的疾病病种升级到60种、80种、115种。

已购买过小额重疾的客户 有一位客户,得了甲状腺囊肿,其中4

个囊肿是良性的,1个是恶性的。因为

恶性和良性肿瘤的治疗方法都是要割除,

且终身服药,手术费12800元,可申请

重大疾病理赔。结果客户获得理赔款之

后第一反应不是感激,而是责怪业务员

当初为什么不让他提高保额,能不能把

理赔款拿回去再买保险! 案例:

不购买国寿福,一旦罹患国寿福升级病种的风险点: 获得重疾理赔不够。

已购买过小额重疾的客户销售话术

话术:

一定要购买足额的重疾保障,重疾险不仅是医疗费用,更是康复费用和收入补贴,保监会建议重大疾病保额为年收入的5-10倍。

国寿福是中国人寿健康险的升级,是对老客户的重大回馈:第一是保额升级,最高2.4倍赔付;第二是病种升级,80种重疾+20种轻症,独立赔付;

第三是功能升级,国寿福后期现金价值高,如果健康没病,还可以作为自己的补充养老金。

所以一定要买一份国寿福,让自己的健康保障也升级。

未购买过重疾的客户销售话术

话术:

购买健康险是对自己、对家人的一份责任,重大疾病不管贫富贵贱、长幼尊卑,想找谁就找谁,还不预约!所以今天你不筹划自己的健康保险,未来医院就会规划您的存款账户,所以必须提前做好准备,把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中国人寿的策划方案

中国人寿的策划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 系别班级:工管系市场营销(3)101班 姓名:肖千玲 学号:22号 指导老师:彭石普 策划时间:2011年11月30日

目录 一、前言 (1) 二、简介 (4) 三、目标市场及分析 (4) 1.企业及产品情况分析 (4) 2.市场分析 (5) 3.市场细分的划分 (5) 4.细分市场的评估 (6) 四、市场定位以及方法 (7) 五、具体方案 (8) 六、费用预算 (9) 七、总结 (10)

前言 在漫长的人生路途中,人们不可抗拒地面临着意外伤害、疾病、年老、死亡等各种人生危险,随时都能危及生命。因次,人类就一直在研究并不断摸索解决的方法,人寿保险是一种转嫁风险的方式。它改变了传统的依靠家庭成员、亲友之间的帮助以及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遇到的人身危险。然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人寿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一种嫁接风险的方式,提供风险保障的投资方式。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人寿保险公司,总部位于北京,注册资本282.65亿元人民币。作为《财富》世界500强和世界品牌500强企业——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的核心成员,公司以悠久的历史、雄厚的实力、专业领先的竞争优势及世界知名的品牌赢得了社会最广泛客户的信赖,始终占据国内保险市场领导者的地位,被誉为中国保险业的“中流砥柱”。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个人及团体提供人寿、意外和健康保险产品,涵盖生存、养老、疾病、医疗、身故、残疾等多种保障范围,全面满足客户在人身保险领域的保险保障和投资理财需求。

一、简介 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一、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二、福寿年龄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三、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四、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和开始领取日 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和六十周岁两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本合同首次交纳的保险费的1%给付特别生存金。 二、关爱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关爱金。 三、福寿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四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福寿金。 四、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五、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起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被保险人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性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福寿金开始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五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8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中国人寿鸿福至尊纯数字讲解

中国人寿鸿福至尊纯数字讲解 0岁宝宝为例:每年投入20000元,投入10年,共投入20万; 【高中教育金】 【大学教育金】 已取250000元 无论孩子多大,父母的爱都陪伴在身边! 【孩子40岁父母60岁】:40岁开始每年领取20000元,可以领到55岁,做为父母养老用。 『20000元/年*16年=320000元』 【祝寿金】:60岁领取本金200000元做祝寿金 【退休金】:61岁开始,每月领取6000元养老,一年领取12次,可以领到80岁 『6000元 /月*12月*20年=1440000元』 《这个保险的意义》 1、仅需10年,照顾孩子一辈子。 2、一笔本金100%安全。 3、大人可领,孩子可用,子孙可继承,三代受益。 4、拥有这个险,不是为了赚钱,而是给孩子一个确定的未来。 在现在这个社会,能给孩子存10万的父母很多,但是能用这10万给孩子提供一个终身可以源源不断领钱的却没有几个!您看这样的财产规划可好?中国人寿鸿福至尊值得拥有 电话:

保险界的绝版“鸿福至尊” 第一年存2万,银行利息300元,鸿福至尊给你7648元; 第二年存2万,银行利息60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元; 第三年存2万,银行利息90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元; 第四年存2万,银行利息120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 第五年存2万,银行利息150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元; 第六年存2万,银行利息180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元; 第七年存2万,银行利息201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元; 第八年存2万,银行利息240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元; 第九年存2万,银行利息270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元; 第十年存2万,银行利息3000元,鸿福至尊给你2400元. 10年间银行利息共计息:16500定期单利10年鸿福至尊复利滚息59622元。20年我们帐户40万,相当于你交10年,20年平均每年2万,30年领取60万,40年90万,50年140万。固定账户5.1%复利意味着什么? 存1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6.2%;存2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8.2%; 存3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11%;存4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15%; 存5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21%;存6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29%; 存70年相当于银行单利42%; 额外再赠送4.05%复利计息账户一个一份资金两份投资! 绝版“鸿福至尊”疯抢的理由: 1、期短:连存10年 2、年年领取:返还给力! 3、资金安全:保证所交保费合法安全,保值增值 4、借款超高:可按80%现价比例借款,活期理财! 6、灵活支取:保单账户价值100%支配,使用方便 7、保全资产:财富合理避债避税,传承给力! ……………… .......................................... 不是所有理财产品都叫“鸿福至尊” 鸿福至尊就是这么任性!限时限量! 机不可失,失不再来!! 赶紧联系我:

国寿福终生寿险(至尊版.559)

中国人寿〔2017〕终身寿险003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终身寿险(至尊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若本合同附加的“国寿附加国寿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至尊版)合同”(以下简称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并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为零。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鑫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五十五周岁、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七十周岁和七十五周岁五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特别生存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三、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四、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尊享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变动 一、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二、身故保险金额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若本合同已附加“国寿附加福禄尊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且该附加合同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本合同身故保险金额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重新确定: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两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按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寿年年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年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95%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最后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亦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曹纪平讲国寿福——让客户不能说NO的国寿福

——让客户不能说NO的国寿福

销售秘籍

已买过大额重疾险的客户 有一位女性老康宁客户41岁,洗澡突然 晕倒,被火速送往医院,被查出患有脑肿瘤,需开颅确定是否是恶性肿瘤,结 果经诊断,客户患上的是良性脑肿瘤, 医疗花费87万。因为良性肿瘤在老康宁 不属于保险责任,87万没法理赔。 案例: 不购买国寿福,一旦罹患国寿福升级病种的风险点: 1.患病者失去挣钱能力 2.患病者面临高额治疗费 3.原有保险不能豁免,需继续 缴费,而退保将承担巨大损失。

已买过大额重疾险的客户销售话术 买了大额重大疾病,再买新国寿福,意味着重大的利好,就是病种进行 话术: 升级,国寿福的病种扩展到80种重疾+20种轻症。升级必然要钱,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做病种升级过程,需对所有客户全方面筛查。之前购买的重疾险所保障的重疾一般是致死率较高的疾病,我们的新重大疾病进行病种改革,现在保障的重疾更多的是指治疗花费高的疾病。 举个例子,良性脑肿瘤、严重性风湿性关节炎等疾病,致死率不高,但是花费多,所以这次改革是非常人性化的,就是把花费较多的都叫重大疾病。 这一次只要少花一点钱,就可以将原先的疾病病种升级到60种、80种、115种。

已购买过小额重疾的客户 有一位客户,得了甲状腺囊肿,其中4 个囊肿是良性的,1个是恶性的。因为 恶性和良性肿瘤的治疗方法都是要割除, 且终身服药,手术费12800元,可申请 重大疾病理赔。结果客户获得理赔款之 后第一反应不是感激,而是责怪业务员 当初为什么不让他提高保额,能不能把 理赔款拿回去再买保险! 案例: 不购买国寿福,一旦罹患国寿福升级病种的风险点: 获得重疾理赔不够。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条款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条款 (1999·8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馨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十六至六十周岁、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 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十五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福禄金尊两全保险(分红型)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日止。 第四条 祝寿金领取年龄和领取日 祝寿金领取年龄分为六十周岁、六十五周岁和七十周岁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祝寿金领取年龄一经确定,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日为本合同的祝寿金领取年龄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每满三个保单年度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四、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本公司按上述第三款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和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者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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