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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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镇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县XX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资金监控,确保扶贫专项资金正确有效运行,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巩固脱贫成效,发挥扶贫资金的最大效益,根据《XX县扶贫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跟踪监控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扶贫项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XX县XX镇人民政府扶贫项目资金。

第三条扶贫项目资金一般包括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精准扶贫贷款贴息、产业扶贫资金、县级专项扶贫资金等,采取“专款专用”支付模式,实行上级财政统一管理。

第四条XX镇人民政府扶贫资金从种类上分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单户项目资金和集体项目扶贫资金,建档立卡贫困户单户项目资金由镇扶贫专干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负责业务资料收集及报账资料;项目资金由项目业务主办负责相关资料收集及报账资料;分管扶贫领导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资金支付时财务人员负责票据的审核和资金拨付。

第五条扶贫到户资金必须通过一折通拨付到贫困户账户并及时打印银行上传成功花名表,项目资金必须支付到具体对公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冒领甚至贪污、不得向贫困户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资金用途

第六条采用“专款专用”的支付管理方式,产业扶贫到户资金必须支付到户,扶贫项目资金保证项目全部实施到位,正在发挥资金效能,使群众受益,达到脱贫攻坚扶贫的目的。

第三章资金监控方式

第七条采用第三方监控及自评模式,通过对扶贫项目资金用途进行管控、工程进度及质量监督,实现扶贫项目资金跟踪监控运行。

第八条扶贫项目资金只能用于本项目的计划运行支出,不得改变资金用途,挪用他处。

第九条严格资金拨付流程,确保项目实施及时,资金按进度支付。

(一)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先进行项目公示公告,办立项批复,在基建中心审批预算,随后进行项目公开招投标(30

万以下直接议标),与中标(公示)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与监理公司签订监控合同,进行项目施工、根据真实有效的财务凭证和工程进度证明支付前期工程预付款,工程完成后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项目决算,无问题后支付剩余工程款(扣留3%-5%的质保金),资金支付(公示)全程由监理单位监督,项目资料及账务进行归档。项目资料由单位项目业务主办负责整理归档。

每个项目建成后,镇政府每月进行检查、调度,实地进行业务指导、了解项目发展情况、研判问题及时指导整改。一是强化日常项目监管,密切关注项目的经营管理、经济效益、经营风险等状况,对经营中出现的困难、问题,在合理范围内给予帮助协调解决,保证项目收益达到并超过预期。落实责任,发挥产业效益。二是镇政府及时与村委会签订扶贫项目后续管护责任书,明确职责任务和目标要求,项目所在村确定一名村干部负责后续管护,保证所有建成的项目健康发展,全面发挥产业效益。推进了扶贫项目后续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为项目产生长效收益奠定了基础。三是健全项目检查维护、项目运营技术标准、项目资产管理、项目收益管理等配套制度,同时,建立完善责任追究机制,对因后续管护缺失等原因导致扶贫项目建成后废弃闲置,造成重大损失浪费和资源毁损等要依据相关规定和纪律要求,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产业到户资金。根据绩效目标跟踪管理机制,先摸底入项目库上报,乡村两级验收公示上报,县级抽查验收,最后资金发放公示。农户个人扶贫资金必须以正式批准文件为依据,报账总额以批准该项目财政扶持资金为限,不得超额报账,报账人员应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审核凭证,对违规票据予以纠正,办理资金结算时,不得超标准支付。

(三)精准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由农户先交付精准扶贫专项贷款资金利息到本村产业资金合作社,合作社上缴县经投公司,再由政府将贴息补到合作社,最后由合作社在时限内将贴息补给农户。

(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召开群众会议研究,做好村级集体经济项目规划,村上公示,填写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拨付审批表,乡上审批公示,上报农经局审批后,报财政局拨付资金。村集体资金以自营或入股的方式参与分红,政府全程参与、全程监管。保证分红按时入账,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五)其他扶贫项目资金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四章资金审批

第十条审批资金申请审核合格后,统一由镇财务人员报送支付计划申请,县财政进行统一拨付资金。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坚持和完善扶贫项目资金公开公示制度,提高专项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保证扶贫资金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加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办、农牧局等单位将扶贫项目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开展经常性和专项性监督检查,镇政府组织人员在每年上半年对上年度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报账制度的执行,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镇纪委对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经常性自查和检查,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实施项目的村要每季度月末组织村民代表召开会议,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布并上墙向村民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三条严格责任追究。对阻碍、干扰扶贫项目资金支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六章自评反馈

第十四条将扶贫项目针对性录入财政扶贫资金监控平台进行绩效目标自评,对所实施项目跟踪监控。

第十五条设立绩效自评总目标、绩效指标(包括数量指标、质量、经济效益指标、社会效益指标、可持续影响指

标等)、项目执行情况、进度及质量监控,自评及上级部门绩效评价反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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