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大学技术转移中心地方分中心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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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大学文件

校通知〔2012〕153号

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所,各处、室、直属单位:

为规范学校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加强管理,根据国家、省部有关文件和《东南大学科研机构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科技校企产学研管理办法通知

东南大学校长办公室主动公开 2012年12月30日印发

东南大学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与各类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的联系和科技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实现强强联合,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同时也为加强和规范我校校企产学研科研机构的管理,进一步推动我校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促进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以下简称“联合科研机构“)是指学校有关学院(系)与校外各类企事业单位在共同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合作研究与开发,校内单位提供人才、技术和必要的仪器设备;校外单位有较强的技术需求,每年提供一定数额的科研经费(不含向政府部门联合申报所获取的各类项目经费),并有长期合作愿望,而成立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联合科研机构的建立,应有利于我校科技工作与重点学科建设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有利于集成校内外相关学科的资源、技术、人才和市场信息优势,形成科研团队共同围绕有市场前景的技术进行长期研发;有利于形成在国内相关学科领域具有优势和特色的科研基地,并逐步升级为部省级、国家级重点科研基地。

第四条联合科研机构分为产学研联合研发中心和产学研联合实验室两类。产学研联合研发中心主要围绕企业提出的具体技术问题进行研发,产学研联合实验室则围绕形成企业技术储备而进行的具有

前瞻性的技术研发。联合科研机构名称统一为:东大—XX(企业名称)XXX(学科领域)联合研发中心(实验室)。

第二章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联合科研机构是合作双方共建的,设在东南大学校内的非独立法人研究机构。

第六条与非涉密企事业单位设立的联合科研机构由学校应用技术院(以下简称“应用院”)负责设立,业务上接受应用院的指导;与涉密事业单位设立的联合科研机构由学校先进技术与装备院(以下简称“国防院”)负责设立,业务上接受国防院的指导,在应用院备案。

第七条联合科研机构由校长办公会授权科研院院务会议论通过后设立,并由科研院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汇报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和运行情况。

第八条联合科研机构具体设立程序如下:

1.由拟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发起学院(系)与校外单位初步协商,提出书面申请(需经学院(系)领导签字确认并加盖学院(系)公章)和可行性报告、合作协议及拟成立联合科研机构的章程、管委会成员推荐名单、工作人员等书面材料,报送应用院(国防院),有关材料需经学校法制办对有关条款进行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2.应用院(国防院)根据本办法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由应用院(国防院)组织专家赴相关企业进行现场交流和考察。

3.应用院(国防院)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及现场交流情况,形成书面意见报请科研院院务会讨论。

4.科研院院务会讨论通过后,与合作单位签定合作协议。

5.合作单位首期项目合作经费(原则上须超过100万元)到学校账户后,科研院正式发文公布。

第九条联合科研机构的设立条件:

1.联合双方有较好的科研合作基础或双方在相关领域具备较好的合作前景;

2、发起学院(系)可以为联合科研机构提供一定的办公与科研场所;

3.首期合作期限3年,根据首期合作情况并征求合作双方同意,可以续签;

4.校外合作方在合作期总经费投入科研经费原则上不得少于300万元人民币(到校经费)。

第十条发起学院(系)要与校外合作共建方进行认真蹉商,以平等互惠、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合作关系,风险责任在合同或协议书中加以说明,联合各方共担风险、共享权利。

联合科研机构行为不得侵犯联合各方的利益,其收益包括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投资收入、利润分配等都必须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书中规定的条款严格执行。对故意违反或不执行合同或协议书者,将追究其相关责任,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将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与民口事业单位(含地方政府部门)和军口研究院(所、

校)(含行业集团、军区)设立的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可在双方挂牌;其他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原则上仅在东南大学校内挂牌,若合作方提出挂牌需求,需报科研院院务会讨论,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可实施。

第三章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的管理

第十二条学校成立产学研工作领导对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设立管理委员会(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成员由双方管理人员、发起学院(系)领导、联合科研机构具体负责教授、合作单位科技负责人等总计7~9人组成;管委会设主任1人,主任原则上由应用院院长担任,与大型国有企业设立的联合科研机构,主任可由分管校长担任;设副主任l~3人,由双方推荐人员担任。可另设助理或秘书1人。

管委会行使以下职责:

①制定联合科研机构各项管理办法;

②制定联合科研机构的发展规划,确定联合科研机构的研究方向和培训目标;

③任命联合科研机构主任和副主任;

④审议批准项目指南及人才培养计划;

⑤审议批准联合科研机构财务预决算;

⑥进行联合科研机构运行状况的年度考核;

○7联合科研机构其他重大事宜的审定和批准;

○8批准项目立项和结题。

第十三条联合科研机构根据需要也可设立技术委员会,技术委员会成员由管委会确定。主要工作职责:

①确定的研究方向和培训目标;

②确定每年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和培训内容;

③遴选项目;

④进行项目技术层面的中期检查和终期验收;

⑤为企业的科技发展与人才培养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联合科研机构设办公室,以发起设立联合科研机构的学院(系)(团队)为依托建立,办公室为联合科研机构日常管理机构,代表学校对联合科研机构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联合科研机构设主任1名,要求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准和思想素质,办事廉洁公正,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管理;自觉遵守《东南大学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及有关的保密规定,自觉维护学校的利益,不得将职务发明成果非法泄漏、转让给合作方。联合科研机构主任原则上只能担任两个联合科研机构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严禁校企产学研联合科研机构以“联合研发中心”或“联合实验室”名义私自对外聘用任何管理及工作人员,如确系工作需要,可由联合科研机构负责人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管委会讨论同意后,由合作方负责聘任。

第十七条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联合科研机构,由科研院发文撤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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