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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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
经济适用房是指以微利价出售给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的商品房。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
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于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
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
房的实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厅京政办发〔1999〕4号文件,开发
建设单位预售经济适用房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北
京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开发商销售经济适用房,实行政
府限价的政策,开发建设单位只可在最高限价以内调整不同楼层和
朝向房屋的价格。具体的程序是:
(1)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凭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
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证明文件、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
身份证,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
(2)需要贷款的,由购买人凭登记后的经济适用住房预售(买卖)
合同,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在登记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抵押登记手续。
(3)买卖双方在房屋交付使用后的30个工作日之内,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办理房地权属证件。其中,购买本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该单位统
一到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手续。
(一)申请资格的限制
1、申请人户籍限制:具有北京市城镇户口。申请人户籍登记在
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离异的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
间满3年。
2、年龄限制:申请人需要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收入的限制
如果3人户家庭申请经济适用房,家庭年收入须不超45,300元,同时人均住房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在36万元以下。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10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27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4万元及以下
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6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7万元及以下
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453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6万元及以下
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529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5万元及以下
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00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8万元及以下
(二)保障房限制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要低于10平方米,且5年内没有出售或
者转让过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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