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审核与备案须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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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审核与备案须提交材料:

申请人根据下列相应的申请事项,应向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办事窗口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式三份),并在相关文件资料复制件中盖章确认,同时提交原件核对确认。申请人对所提交的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审核与备案。提交《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申请表》及其要求的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货单位生产特别许可证书或经营资质批准文件;

3、企业和工业简介(使用数量核算);

4、所生产产品说明书;

5、使用原始记录和台账样表;

6、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7、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年度预计宣布数据;

8、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厂区平面布置图、使用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等);

9、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10、其他相关资料(如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文件等)。

其中,年使用量在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以下的,应提交1-5项规定材料;年使用量在达到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但未超过核查阈值的,应提交1-7项规定材料;年使用量达到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以上的,应提交1-10项规定材料。

(二)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审批:提交《进口监控化学品用户申请表》及其要求的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供货单位进口经营资质批准文件;

3、与供货单位的购货合同复印件;

4、企业和工业简介(使用数量核算);

5、所生产产品说明书;

6、使用原始记录和台账样表;

7、企业监控化学品管理规章制度;

8、第二类监控化学品年度预计宣布数据;

9、企业视察前情况介绍(包括企业地理位置图及交通图、厂区平面布置图、使用工艺流程图、设备平面布置图等);

10、企业接待国际禁化武组织核查预案;

11、其他相关资料(如危险化学品储存许可文件等)。

其中,年使用量在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以下的,应提交1-6项规定材料;年使用量在达到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但未超过核查阈值的,应提交1-8项规定材料;年使用量达到申报产品宣布阈值以上的,应提交1-11项规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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