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品船培训何慧明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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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压力液货舱--系指设计压力大于0.07MPa(表压力)的液货舱,压力液货 舱应为独立液货舱,对其结构的设计应按照对压力容器的公认的标准特点
• 化学品船其液货舱纵横向舱壁均一般采用的是槽型舱壁的结 构形式;
• 若仅为化学品船,则其进入货物区域的隔离空舱、舷侧边舱 等处所仅需要满足IBC规则第三章3.4 的相关要求;若为油化 船,则其进入货物区域的各个处所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 要满足海安会MSC.151(78)和MSC.158(78)中对于船舶结构 通道的技术要求。
验通道及纵骨贯切口,有时虽然人孔有加强框但肋板剖面损 失较大强度较弱,在营运检验中应注意检查纵骨穿过肋板位 置的补板周围是否存在裂纹。 • 结构在建造时可能未对中,但采取了补救措施,如补板等情
货品特性
1.对于装有易与其他货物或货物的残余物或混合物起危险反应的货物或货 物的残余物或混合物的液货舱,应:
d.加热或冷却系统中应设有阀,以便隔断每个液货舱的加热或冷却系统并 可以用人工调节流量;
e.任何加热或冷却系统应配备设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系统排空者除外)均 能使系统的压力高于液货舱内货物作用于该系统的最大压力;
f. 限制式或闭式温度测量装置. 4.货物样品的储存 a.须保存在船上的货物样品应储存在位于货物区域内指定的处所,在特殊
• 货物驳运方面的相关要求;
• 货物的温度控制方面的相关要求;
• 环境控制的相关要求;
典型布置
• 液货舱的类型(船体结构方面划分)——
A 独立液货舱--系指不与船体结构相连接或不是船体结构的组成部分的货 物围护容器。建造和安装独立液货舱是为了尽可能消除(或降至最小)因相 邻的船体结构的应力或运动所造成的应力,独立液货舱对船体的结构完 整性不是必需的.
营运检验中应关注的结构节点
• 内壳板对齐,内壳板与底纵桁中心线对齐(精度要求:中心 线偏差≤t/3)
• 内壳板与内底板全焊透;内底板与水密肋板,底纵桁与内底 板深熔焊;平台板与内壳板角焊缝在水密及非水密肋板位置 300mm长度范围内深熔焊。
• 高应力区域焊缝是否存在过度腐蚀、渗水和裂纹等情况。 • 边舱宽度一般较窄,但需要满足公约要求的600×800mm检
• 化学品船的液货舱若为不锈钢则要求进行抛光打磨并进行酸 洗钝化以达到不锈钢抗腐蚀的性能要求,而对于特涂船则要 通过特涂工艺对液货舱进行油漆施工,并在试航过程中增加 液货舱的试验(海水浸泡液货舱时间24~72小时)
• 化学品液货船其槽型舱壁与甲板或内底板之间无上下底凳进
应力集中点
平台板应与折边对齐 内壳板上、下折角及与内底板连接处
• 装载状态—如果化学品船不载运IBC 或BCH 规则所涉及的货物,或仅载 运规则所涉及的货物残余物时,可不必考虑压载状态。
• 除1 型船舶外,安装于液货舱中的吸口阱可以伸入到IBC规则2.5.1.2.3 规定的船底破损的垂向范围内,但此类吸口阱应尽量小,且在内底板以 下的伸入部分的深度应不超过双层底高度的25%或350mm,取小者;当 无双层底时,独立液货舱吸口阱的伸入部分的深度在船底破损上限以下应 不超过350mm。在确定受破损影响的舱室时按本条设置的吸口阱可以忽 略不计。
化学品船营运检验指南
CCS 舟山
一 概述 化学品船类型
• 定义——化学品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下述 规则之一(视何者适用而定)所列的任何一种液体货品的货 船:
1.经海安会MSC.4(48)决议通过的,并可能由IMO修正的《国 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 章;或
2.经IMO A.212(VII)决议通过的,并已经或可能由IMO修正 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 《散装化学品规则》)第VI 章。
• 规则的适用 上述两个规则分别适用于下列船舶:
分类
• 按用途—— 油船/化学品船:Oil /Chemical tanker 化学品船:Chemical tanker
• 按化学品危险性的程度—— 1 TYPE 1(IBC)或TYPE I (BCH):对环境或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
货品的化学品船,它需用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其漏逸。 2 TYPE 2(IBC)或TYPE II (BCH):对环境或安全有相当严重危险的
货品的化学品船,它需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其漏逸。 3 TYPE 3(IBC)或TYPE III (BCH):对环境或安全有足够的严重危
险的货品 的化学品船,它需要中等程度的围护来增加破舱条件下的残存能力。 • 按液货舱的材质——
化学品船附加要求
• 应能承受某种外力作用下船体遭受假定破损后浸水的正常影响,且液货 舱布置在船内距船体外板不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之处;假定的破损以及 液货舱与船体外板之间的距离,均取决于所装货物的危险程度。
情况下,可将其存放在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处所; b.储存处所应: • 有格栅分隔,以防在海上货物样品的瓶子移动; • 应用完全能抵御所拟储存的各种液体材料; • 应具备合适的通风装置。 c.相互起危险反应的样品不能紧靠储存。
a.用隔离舱、留空处所、货泵舱、泵舱、空液舱或装有相容货物的液货舱 与装有其他货物的液货舱分隔开;
b. 有独立的泵和不通过装有此类货物的其他液货舱的管系,除非它们被包 围在隧道内;
c.有独立的液货舱透气系统。 2.货物托运人应负责向船舶操作人员和/或船长提供相容性信息,且必须在
运输货物之前及时提供该信息。所装运的货物应适于所有构造材料,以 确保: a.不会损坏船舶构造材料的完整性;和/或 b.不会引起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反应。 3.注意货物温度控制方面的相关要求。
B 整体液货舱--系指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的货物围护容器,且以相同方 式与邻近的船体结构一起承受相同的载荷。它通常是船体的结构完整性 所必需的。
• 液货舱的类型(液货舱的压力划分)——
A 重力液货舱--系指液货舱顶部设计压力不大于0.07MPa(表压力)的液货 舱。重力液货舱可以是独立液货舱或整体液货舱。重力液货舱的建造和 试验应按照公认的标准,考虑载运货物的温度和相对密度。
• 化学品船其液货舱纵横向舱壁均一般采用的是槽型舱壁的结 构形式;
• 若仅为化学品船,则其进入货物区域的隔离空舱、舷侧边舱 等处所仅需要满足IBC规则第三章3.4 的相关要求;若为油化 船,则其进入货物区域的各个处所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需 要满足海安会MSC.151(78)和MSC.158(78)中对于船舶结构 通道的技术要求。
验通道及纵骨贯切口,有时虽然人孔有加强框但肋板剖面损 失较大强度较弱,在营运检验中应注意检查纵骨穿过肋板位 置的补板周围是否存在裂纹。 • 结构在建造时可能未对中,但采取了补救措施,如补板等情
货品特性
1.对于装有易与其他货物或货物的残余物或混合物起危险反应的货物或货 物的残余物或混合物的液货舱,应:
d.加热或冷却系统中应设有阀,以便隔断每个液货舱的加热或冷却系统并 可以用人工调节流量;
e.任何加热或冷却系统应配备设施,确保在任何情况下(系统排空者除外)均 能使系统的压力高于液货舱内货物作用于该系统的最大压力;
f. 限制式或闭式温度测量装置. 4.货物样品的储存 a.须保存在船上的货物样品应储存在位于货物区域内指定的处所,在特殊
• 货物驳运方面的相关要求;
• 货物的温度控制方面的相关要求;
• 环境控制的相关要求;
典型布置
• 液货舱的类型(船体结构方面划分)——
A 独立液货舱--系指不与船体结构相连接或不是船体结构的组成部分的货 物围护容器。建造和安装独立液货舱是为了尽可能消除(或降至最小)因相 邻的船体结构的应力或运动所造成的应力,独立液货舱对船体的结构完 整性不是必需的.
营运检验中应关注的结构节点
• 内壳板对齐,内壳板与底纵桁中心线对齐(精度要求:中心 线偏差≤t/3)
• 内壳板与内底板全焊透;内底板与水密肋板,底纵桁与内底 板深熔焊;平台板与内壳板角焊缝在水密及非水密肋板位置 300mm长度范围内深熔焊。
• 高应力区域焊缝是否存在过度腐蚀、渗水和裂纹等情况。 • 边舱宽度一般较窄,但需要满足公约要求的600×800mm检
• 化学品船的液货舱若为不锈钢则要求进行抛光打磨并进行酸 洗钝化以达到不锈钢抗腐蚀的性能要求,而对于特涂船则要 通过特涂工艺对液货舱进行油漆施工,并在试航过程中增加 液货舱的试验(海水浸泡液货舱时间24~72小时)
• 化学品液货船其槽型舱壁与甲板或内底板之间无上下底凳进
应力集中点
平台板应与折边对齐 内壳板上、下折角及与内底板连接处
• 装载状态—如果化学品船不载运IBC 或BCH 规则所涉及的货物,或仅载 运规则所涉及的货物残余物时,可不必考虑压载状态。
• 除1 型船舶外,安装于液货舱中的吸口阱可以伸入到IBC规则2.5.1.2.3 规定的船底破损的垂向范围内,但此类吸口阱应尽量小,且在内底板以 下的伸入部分的深度应不超过双层底高度的25%或350mm,取小者;当 无双层底时,独立液货舱吸口阱的伸入部分的深度在船底破损上限以下应 不超过350mm。在确定受破损影响的舱室时按本条设置的吸口阱可以忽 略不计。
化学品船营运检验指南
CCS 舟山
一 概述 化学品船类型
• 定义——化学品液货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下述 规则之一(视何者适用而定)所列的任何一种液体货品的货 船:
1.经海安会MSC.4(48)决议通过的,并可能由IMO修正的《国 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 《国际散装化学品规则》)第17 章;或
2.经IMO A.212(VII)决议通过的,并已经或可能由IMO修正 的《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 《散装化学品规则》)第VI 章。
• 规则的适用 上述两个规则分别适用于下列船舶:
分类
• 按用途—— 油船/化学品船:Oil /Chemical tanker 化学品船:Chemical tanker
• 按化学品危险性的程度—— 1 TYPE 1(IBC)或TYPE I (BCH):对环境或安全有非常严重危险的
货品的化学品船,它需用最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其漏逸。 2 TYPE 2(IBC)或TYPE II (BCH):对环境或安全有相当严重危险的
货品的化学品船,它需用有效的预防措施来消除其漏逸。 3 TYPE 3(IBC)或TYPE III (BCH):对环境或安全有足够的严重危
险的货品 的化学品船,它需要中等程度的围护来增加破舱条件下的残存能力。 • 按液货舱的材质——
化学品船附加要求
• 应能承受某种外力作用下船体遭受假定破损后浸水的正常影响,且液货 舱布置在船内距船体外板不小于规定的最小距离之处;假定的破损以及 液货舱与船体外板之间的距离,均取决于所装货物的危险程度。
情况下,可将其存放在主管机关认可的其他处所; b.储存处所应: • 有格栅分隔,以防在海上货物样品的瓶子移动; • 应用完全能抵御所拟储存的各种液体材料; • 应具备合适的通风装置。 c.相互起危险反应的样品不能紧靠储存。
a.用隔离舱、留空处所、货泵舱、泵舱、空液舱或装有相容货物的液货舱 与装有其他货物的液货舱分隔开;
b. 有独立的泵和不通过装有此类货物的其他液货舱的管系,除非它们被包 围在隧道内;
c.有独立的液货舱透气系统。 2.货物托运人应负责向船舶操作人员和/或船长提供相容性信息,且必须在
运输货物之前及时提供该信息。所装运的货物应适于所有构造材料,以 确保: a.不会损坏船舶构造材料的完整性;和/或 b.不会引起危险或潜在危险的反应。 3.注意货物温度控制方面的相关要求。
B 整体液货舱--系指构成船体结构的一部分的货物围护容器,且以相同方 式与邻近的船体结构一起承受相同的载荷。它通常是船体的结构完整性 所必需的。
• 液货舱的类型(液货舱的压力划分)——
A 重力液货舱--系指液货舱顶部设计压力不大于0.07MPa(表压力)的液货 舱。重力液货舱可以是独立液货舱或整体液货舱。重力液货舱的建造和 试验应按照公认的标准,考虑载运货物的温度和相对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