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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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立案标准和办案程序
一、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进市场经济的改革中,提出“大民事”审判格局并将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海事审判庭统一称为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庭。
各庭受案范围既照顾历史情况又作了相应调整。
本文所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庭受理案件范围是根据2000年12月4日法发[2000]30号《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内设机构及新设事业单位职能》的精神划分的,其他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审判实际调整。
(一)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
1.民事审判第一庭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包括借贷纠纷、买卖纠纷、承揽加工(个人与个人)纠纷、代购代销(个人与个人)纠纷、拖欠贷款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无因管理纠纷、合伙内部财务纠纷、代理纠纷等。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婚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申请撤销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婚姻自主权利纠纷、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抚育费纠纷、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视子女权纠纷、生身父母确认纠纷、赡养纠纷(包括变更赡养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解除收养关系纠纷、继父母子女关系纠纷、分家析产纠纷等。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
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等特殊侵权纠纷。
(4)房地产纠纷案件,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临时用地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会员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作监理合同纠纷等。
(5)继承纠纷案件,包括法定继承纠纷(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继承权确认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等。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包括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纠纷、相邻采光、通风关系纠纷、相邻土地使用关系纠纷。
(7)人身权纠纷案件,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又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航空器对地面、水面上第三人损害赔偿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身自由权纠纷、名誉权纠纷、姓名权纠纷、名称权纠纷、荣誉权纠纷、肖像权纠纷等。
(8)劳动争议案件,包括劳动合同纠纷、集体劳动合同纠纷、事实劳动合同关系争议、劳动保险纠纷、劳务(雇用)合同纠纷等。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包括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案、申请指定监护人案、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申请宣告失踪案、申请撤销宣告失踪人案、申请为失踪人财产指定、变更代管人案、失踪人债务支付案、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案、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被撤销死亡宣告人请求返还财产案、申请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撤销认定财产无主案、申请确定选民资格案、申请支付令案、申请公示催告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等。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的民事案件。
2.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有
(1)对劳动争议案件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对交通事故赔偿案件未经交通管理部门确定责任的,告知当事人向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处理。
(3)对火灾事故赔偿案件未经消防管理部门确定责任的。
告知当事人向消防管理部门申清处理。
(4)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有仲裁条款或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发生纠纷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5)因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拨、机构撤销、合并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等引起的
占房、腾房等纠纷,告知原告向行政部门申请解决。
(6)因征用土地、落实私房政策等具体行政行为而引起的房屋纠纷,应告知其由主管行政部门处理。
(7)因军队离退休干部腾退军产房纠纷,由军队和地方政府通过行政手段解决。
(8)因体制变动,机构调整引起房地产纠纷,应由人民政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9)因政府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引起的房产纠纷,应由人民政府通过行政程序解决。
(10)双方当事人为土地征用费的处理发生争议,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1)因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12)行政机关对土地争议的处理决定生效后一方不履行,另一方以民事侵权向法院起诉的,应告知原告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13)政府及其所属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调整、运转过程中引起相关国有企业之间的纠纷,由政府或所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理。
(14)财产犯罪的受害者向已经司法机关处理的人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不宜提起民事诉讼,应当设法追赃。
(15)未成年人盗窃财物被劳动教养的,受害人要求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宜采用提起民事诉讼的办法解决。
(16)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
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民事审判第二庭受理的民事案件
1.国内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户、村民之间;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村承包经营户、专业户、村民之间的与生产、经营、流通活动有关的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农村农民专业户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土地承包、林牧渔业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出资纠纷、合作协议纠纷、企业承包合同纠纷、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挂靠经营纠纷、企业出售纠纷、上市公司收购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债权转股权纠纷、彩票奖券纠纷、补偿贸易纠纷、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案件等。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即在生产、流通领域内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及违反食品卫生法造成食物中毒,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案件等。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包括申请国有企业破产案、(非国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申请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案等。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票据追索权纠纷、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票据返还请求权利纠纷、票据损
害赔偿纠纷、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证券发行纠纷(配股纠纷)、证券返还纠纷、证券欺诈纠纷、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操纵证券交易市场纠纷、虚假证券信息纠纷、证券投资基金纠纷、证券登记、托管、结算纠纷等。
7.股东权纠纷案件,包括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份转让侵权纠纷(优先认购权纠纷)、股东会议表决纠纷、公司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纠纷、公司决议侵害股东权纠纷、股东会召集权纠纷、股东不履行对公司义务纠纷、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包括期货交易纠纷、信托纠纷、股票交易纠纷、公司债券交易纠纷、出卖转让纠纷、国债交易纠纷、证券代销协议纠纷、证券包销协议纠纷,证券投资咨询纠纷、证券资信评估纠纷、证券回购合同纠纷等。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包括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等。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三)民事审判第三庭受理的民事案件
1.著作权纠纷案件。
是指当事人因著作权的归属、作品的利用产生纠纷而诉至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
包括:(1)著作人身权纠纷,有作品发表权纠纷,作品署名权纠纷,作品修改权纠纷,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2)著作财产权纠纷,有复制权纠纷、发行权纠纷、监督权纠纷、公开表演权纠纷、播放权纠纷、摄制权纠纷、改编权纠纷、
翻译权纠纷、汇编权纠纷等;(3)邻接权纠纷;(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等;
(5)著作权合同纠纷,有委托创作纠纷、合作创作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包括出版合同纠纷、表演权许可合同、作品、翻译许可合同、作品改编许可合同、作品广播权许可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软件开发合同纠纷、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等。
2.专利权纠纷案件。
是指因专利权的确认、专利许可合同和对专利权侵犯等方面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包括:(1)专利权权属纠纷;(2)专利侵权纠纷;(3)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
(4)专利申请权纠纷;(5)专利申请优先权纠纷;(6)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专利合同纠纷,有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包括发明专利转让合同纠纷、实用新型专利转让合同纠纷、外观设计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等。
3.商标权纠纷案件。
是指因商标权权属、商标使用许可以及对商标权的侵犯等发生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包括:(1)商标权权属纠纷;(2)商标侵权纠纷(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纠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纠纷;(3)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4)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纠纷等。
4.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是指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而引起的纠纷案件。
包括:(1)垄断纠纷;(2)虚假广
告纠纷;(3)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包括侵害商业技术秘密纠纷、侵害商业经营秘密纠纷:(4)伪造、冒用产品质量标志纠纷;(5)假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6)伪造产地纠纷;(7)倾销纠纷;(8)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信誉纠纷等。
5.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所签订的合同所发生的纠纷案件、包括:(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同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进口合同纠纷;(4)技术出口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纠纷;(10)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纠纷等。
6.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如发现权纠纷、发明权纠纷(包括植物新品种纠纷),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案件等。
(四)民事审判第四庭审理的民事案件
1.涉外经济纠纷案件有:(1)涉外合同纠纷。
对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涉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地或者合同的履行地在中国领域内,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涉外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物在中国领域内,由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在中国领域内拥有可供扣押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由该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
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涉外侵权赔偿纠纷。
如果侵权行为在中国领域内,由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行为结果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由我国专属管辖的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港、澳、台纠纷案件,包括:(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港、澳、台同胞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登记成立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2)经济纠纷争议的标的在香港、澳门、台湾的;(2)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在香港、澳门、台湾的。
3.客运合同纠纷有:(1)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2)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包括出租汽车运输合同纠纷);(3)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包括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4)水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包括内河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沿海旅客运输合同纠纷);(5)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6)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包括国际航空旅客联运合同纠纷)等。
4.货运合同纠纷有:(1)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4)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5)管道运输合同纠纷;(6)联合运输合同纠纷等。
5.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6.海商合同纠纷有:(1)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2)航次租船合同纠纷;(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纠纷;(4)定期租船合同纠纷;(5)光船租赁合同纠纷;(6)海上拖航合同纠纷;(7)海难救助纠纷;(8)海上打捞合同纠纷;(9)海上保险合同纠纷;(10)港口作业合同纠纷;(11)理货合同纠纷;(12)航道疏通合同纠纷;(13)海上运输(船舶)联营合同纠纷;(14)船舶建造、买卖、拆解合同纠纷;(15)海员劳务合同纠纷等。
7.海事纠纷有:(1)海上重大责任事故纠纷;(2)船舶碰撞纠纷;
(3)船舶触碰(建筑物、设施)损害赔偿纠纷;(4)船舶损坏(空中或水域中的设施)损害赔偿纠纷;(5)影响船舶航行损害赔偿纠纷;(6)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7)港口作业纠纷;(8)损害养殖赔偿纠纷;(9)船舶、港口作业污染损害赔偿纠纷;(10)非法留置船载货物纠纷;(11)共同的海损纠纷;(12)船舶水道规费纠纷等。
8.其他海商、海事案件有:(1)申请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纠纷案;
(2)申请海事请求保全案,(包括申请扣押船舶、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申请拍卖扣押船载货物);(3)申请海事强制令案;
(4)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5)申请设立海事责任限制基金案;(6)申请海事船舶优先权催告案;(7)申请海事债权确权案;(8)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案;(9)申请承认国外仲裁裁决案;(10)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案;(11)申请认
可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等。
二、民事案件立案标准
(一)起诉的条件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即原告必须是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原告与其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告。
除非讼案件外,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是起诉书的核心内容。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的管辖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起诉状的内容
起诉状的内容,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应当写明:1.当事人的有关情况。
当事人是个人的,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其名称、单位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等。
2.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住所等。
4.受诉法院的名称、起诉的时间、起诉人签名或盖章。
(三)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标准
人民法院审查起诉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
1.要审查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是否属于受诉法院的管辖;
2.要审查起诉是否符合以上法定的四个条件;
3.要审查起诉手续是否完备,起诉书内容是否明确、具体。
三、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
(一)普通程序
1.起诉与受理
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通过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决定立案审理的行为。
当事人的起诉行为只有与法院的受理行为相结合,才能引起民事诉讼程序的开始。
受理的后果是:原告、被告取得了当事人资格;人民法院取得对这一案件的审判权;诉讼时效中断。
人民法院对起诉审查以后,针对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1)人民法院认为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如果人民法院在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3)当事人的起诉属于其他情况的,分别予以处理:
①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条款、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