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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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治与法治辩论赛观后感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法治和德治一直都是统治阶级用来治理国家的主要方式,两者相辅相成,共同起着调整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作用。一般而言,法治是依靠一整套刚性的制度、规范来维系社会秩序的治国方式,它首先是建立一整套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规范,并依靠国家机器来强制推行。德治则是统治者利用个人品德、社会教化的潜移默化,通过社会舆论、个人良知、传统习俗等的约束来调节社会成员的行为,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和谐有序。

昨天,我们10软件班与10商英4班举行了一场关于德治与法治的辩论赛。我方是支持以法治为主、德治为辅;在辩论赛中,双方的论据充足,但是我们法治方因为欠缺辩论经验,最终输给了德治方。

其实,法治与德治从历史中走来,中国古代丰富系统的法治与德治思想中有许多文化遗产和政治智慧值得我们吸收,西方在其发展的进程中运用法治与德治的治国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也由于时代的原因,马克思主义以前的思想家总是从唯心史观的角度来阐述法治与德治,只有马克思主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科学地揭示了法治与德治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总结了法治与德治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辩证关系,形成了完整的、科学的马克思主义法治与德治的基本理论,并将其直接运用到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中,指导社会主义的实践。

马克思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阶级的本质,指出了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关。统治阶级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种“秩序”,一方面使其对被统治阶级的压迫合法化、固定化,另一方面剥夺被压迫阶级用来推翻统治阶级的斗争手段,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反抗。这种“秩序”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及其设施来体现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法律和道德就是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两种重要形式。思想是对社会认识的理性升华,道德是在一定认识的基础上靠舆论影响的作用形成和维系的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思想道德的形成在先,法律的制定在后,法律也是统治阶级思想道德的表现,思想道德对法律有先导作用。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产生于资本主义发展的一定阶段,资本主义发展到高级阶段,形成了更加完整的科学理论体系,这就是马克思主义。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无产阶级革命取得了成功并建立了社会主义,随之并产生了社会主义法律制度。随着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发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不断进步,社会主义法制也不断完善。

马克思主义法学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法不是超阶级的,它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法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利益,阐明了唯物史观基本原理的同时也说明了法的本质及其产生和发展的规律,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治。马克思主义法治观的主要有观点:法的关系归根结蒂是经济关系的反映;主张用无产阶级的法律代替资产阶级法律,使法律保障人民的自由并成为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无产阶级应当在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无产阶级要建立民主制国家。

马克思主义从根本论述了道德的客观物质基础,恩格斯认为道德不是神的意志,不是人所固有的,也不是人的主观意识所派生,道德产生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由一定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是唯物史观的学说。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主义经济关系对道德有决定作用,道德又有相对独立性,对社会生活有重大能动作用。马克思运用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初步奠定了无产阶级道德观的理论体系,认为道德是建立在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之上,具有阶级性和历史性。马克思构建了无产阶级的道德规范,认为无产阶级道德与资产阶级道德对立,资产阶级道德以利己主义为特征,而无产阶级道德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应

把个人和集体的命运紧紧联系在一起,只有在集体中才有个人的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将他们的法治理论和德治理论直接运用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从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重要内容。

列宁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也发展了马克思的法治观。他在领导革命斗争中有力地揭露了沙俄及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制民主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治的本质及其虚伪性,并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学说,认为苏维埃政权的法律应代表无产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社会主义法律是实际经验的总结,应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律,坚决惩办违法行为,要运用法律同官僚作斗争等等。列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俄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认为道德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无产阶级的根本利益,要树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确立无产阶级道德规范,在道德建设中要与群众实践相结合,同物质利益相结合,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灌输与榜样相结合,开展文化教育等等。

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作为中国共产党的三代领导核心,在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伟大实践中,赋予了马克思主义法治观和德治观以中华民族的伟大智慧和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造,使之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中国特色。

早在革命战争年代,毛泽东就对新中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作了详细的论述,提出了新的国体是各革命阶级的联合专政,政体的民主集中是具体构想。在新中国建立前夕,他提出了我们不但善于破坏一个旧世界,还将善于建设一个新世界,要求全党必须用最大的努力去学会管理城市和建设城市,随后又明确指出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学习和取得经验。尽管毛泽东晚年在管理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等方面的实践中出现了失误,但他的上述思想,对我们今天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治国方略,仍具有指导意义。在德治方面毛泽东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认为道德是人们经济生活与其他社会生活需求的反映。还提出了道德评价的标准,即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观和以德养廉思想,要树立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道德追求。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领导集体在治国方略的探索中,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思想。邓小平反复强调民主和法制密不可分,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法制是保障,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带领全党进行社会主义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积极推进法治而否定人治,极力反对那种把领导人说的话就叫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就叫违法。邓小平的民主法制理论,是我党治国方略认识的重大历史成果。另外,邓小平还丰富和完善了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提出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的重要特征,确立了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的战略任务,全面论述了社会主义社会的利益原则、集体主义、无产阶级功利主义,教育全党发扬共产主义道德,优化社会风气。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继承和发展了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继续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第一次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郑重地提了出来,指出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主义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依法治国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党对治理国家基本方略认识上一次历史性的飞跃。党的第三带领导集体对马克思主义的德治观也做出了新的贡献,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认为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并提出了与依法治国方略相结合的以德治国方略。

对于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将以德治国提升到与依法治国同等高度的地位,是对治理国家实践经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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