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征信查询委托代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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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征信查询委托代理协议
委托方(甲方):
代理方(乙方):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源支行
依据国务院《征信业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商业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市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查询、打印征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因业务需要,在未能加入征信系统的情况下,委托乙方代理企业和个人征信查询业务事项,乙方作为甲方的合作银行,同意提供服务支持,代理甲方征信查询业务。
二、甲乙双方各设一名专人负责征信查询相关事宜,甲方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有关规定和乙方征信管理制度规定,征信系统的信息查询员须经过征信系统业务的操作培训。
三、确保征信查询相关资料只有得到内部授权的人员才能接触,不得将信用报告用于人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如遇监管部门检查,甲方应按照乙方检查通知要求配合乙方及时寄送相关资料。
四、甲方委托乙方进行征信查询,双方应在登记簿上登记,保证征信查询手续合规、无误。
五、双方合作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若违反人民银行或市商业银行相关制度规定,乙方有权停止代理业务。
六、乙方只负责代理甲方征信查询,不负责征信数据报送。
七、甲方需无条件配合乙方对征信方面的检查。
八、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均需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甲方需取得当地人民银行认可后方可采取本协议约定的委托代理方式查询征信信息。若乙方所在地人民银行提出异议,乙方有权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十一、本协议由市商业银行富源支行负责解释。
十二、本协议一式三份,人行富源县支行一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