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管税”:新时代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以互联网交易为例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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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大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新时代、新矛盾等一系列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论断,准确概括并深刻的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是制定发展目标、解决发展问题的理论根基与现实前提。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网民人数最多、互联网交易规模最大、互联网创新与产业活力最为领先的国家,虽然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满足了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但是以互联网媒介或平台为核心的各类新型交易模式不断涌现,对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造成了极大地冲击,根据电子商务中心(100EC)的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达到
了29.16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额达到了7.18万亿元,但是我国的税收征管能力尚不能实现互联网交易领域蕴含税收的“应收尽收”,违背了税收中性、公平等基本原则,导致了一系列的经济与社会发展问题,互联网经济的日益蓬勃发展与滞后的税收征管体系逐渐成为了不可调和的矛盾。一、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应与时代特征与税源结构变化相适应互联网交易借助于互联网的媒介属性,成熟于各类网络平台的发展壮大与网络支付技术的完善与广泛应用,是互联网经济最核心、最具活力的组成部
分。目前我国现有的
税收征管体系与技
术能力尚难以全面
实现互联网交易的
课税要求,但是随着互联网交易“实名制”、以及第三方网络平台、第三方支付和网银支付的实名化,互联网交易体系已经逐渐演变成一个相对透明的数据空间,各大网络平台对纳税义务人基本信息、电子合同、订单成交数据、支付数据、物流数据的管理、存储、保护都已经比较规范,互联网交易的税源与“资金流”已经不具有“隐蔽性”,“数据管税”已经具有了实践基础与实现可能。如果税务机关能够全面掌握商品和服务销售的企业或个体信息、销售收入数据等,制约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信息不对称顽疾便可迎刃而解(岳树民、高春,2013)。《“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指出,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机器深度学习、区块链、生物基因工程等
新技术驱动网络空间从人人互联走向万物互联,网络化、数字化、智能化将无处不在,现实世界和数字世界日益交汇融合,全球的治理体系面临深刻变革。因此,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也应该追随时代变迁和税源与交易结构变化,未雨绸缪、前瞻性的思考与探索税收征管体系的变迁。本文认为,未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应当坚持“互联网+税务”的全面融合之路,构建起基于互联网税收征管平
台的、综合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域链、人工智能、复杂神经网络、机器深度学习等理念与技术手段,基于税收征管
的现实诉求、商业模式与资金链条等特征,构建起与时代特征相适应的“数据管税”系统,逐步实现税收征管体系与“数据管税”:新时代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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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互联网交易为例的分析●李昊源
摘要: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相适应,“万物互联”时代的到来将使整个经济运行呈现
出“环环相扣”的网络化、数字化特征,所有的经济活动也都将在网络空间产生数字化记录,我国的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数字
时代”。在互联网交易领域,打通网络平台与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鸿沟”是现实有效税收征管的基础,以“数据互通与共享”
机制为核心,基于互联网经济特征的税收征管体系的优化升级是实现“应收尽收”的根本举措。未来,“数据管税”必将成为我国继“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之后,新时代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
关键词: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数据管税
经营者基本数据库订单成交数据库经营收入数据库各类网络平台企业B
数据互通中心数据共享中心物流工商海关
工信部商务部第三方支付银行税务机关的数据管理平台图1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数据共享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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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服务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税
务
机
关
系
统图2互联网交易“数据管税”的基本原理与框架图
纳税服务的便捷化、透明化、简单化与高效化。
二、“数据互通与共享”是实现“数据管税”的基础
互联网交易的平台经济模式,是一个参与者众多且分布广散的空间集合,在其不断的发展壮大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个包含“个人或商家基本数据、商品和服务交易数据、资金支付数据、物流数据、商家和消费者信用”的“数据中心”,互联网经济的天然属性决定了每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与生俱来的数据集聚中心。互联网交易的规范化发展需要政府、社会、网络平台、消费者共同治理,如此才能构造良性互动、健康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税收征管亦是如此。目前阶段,税务机关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依然处于绝对的数据劣势,需要网络平台、银行、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递物流、工信、网信、外汇等部门合力共为,建立税务机关与网络平台、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该机制是实现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基础。
税务机关与互联网交易平台之间建立起“数据互通”机制之后(图1),制约税收机关实现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数据不对称问题便迎刃而解。首先,互联网平台掌握着该平台上所有卖家和服务提供者(不管是企业还是个人)的身份、营业状况与居住地址等基本信息;其次,互联网平台掌握着网络销售者实名制的第三方支付和网银支付数据、以及每一笔订单的成交时间、地点、数量、金额等;再次,互联网平台掌握着每一个互联网卖家的所有交易与收入状况,且每一笔交易数据都可追溯、可查询;最后,互联网平台掌握着商家销售商品的种类、范围、销售规模、发货物流等数据。由此可知,互联网平台掌握着税务机关实现税收征管需要的所有数据,建立税务机关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互通”机制,消除税收征纳双方的数据壁垒,是实现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必由之路,该机制的主要有方面的目的:第一,确定纳税义务人;第二,确定纳税金额。
《“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明确要求建立与大型电商平台的数据对接渠道,完善获取企业电子记账、电子合同、电子支付等相关数据的机制与手段。税务机关与各类互联网交易平台之间建立的数据互通机制应该包含三个层面的数据:第一个层面是纳税人基本数据,当企业B和个人C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登记时,相关信息实时传递到税务机关的纳税人数据库里,如企业B的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组织机
构代码、法
定代表人信
息、银行开
户信息、第
三方支付信
息。个人C
的真实姓
名、身份证
信息、常住
地址、以及
企业B和个人C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种类等;第二个层面是纳税人的订单成交数据,互联网交易所有的订单成交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互联网平台的数据中心储存着每一个商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所有的订单成交数据,纳税人在一段时间内的订单成交数量与具体金额是确定应纳税额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分析、比对、确定和调整纳税金额的基础;第三个层面是纳税人收入数据的互通,每个网络平台都有自己的网上收银台E,当每一笔订单完成后,网络平台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给付于企业B和个人C,因此,网络平台掌握着每一位商品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的每一笔收入、以及任意营业时间段内的收入数据;
互联网的大数据时代,数据在共享中才能增值,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董蕾、王向东,2017)。“数据共享”是指将原本属于其他部门或组织的数据在各部门之间共同分享使用,这些共享数据也将成为政府社会治理的“公共资源”。“数据共享”并不要求税务部门拥有其他部门的数据所有权,税务部门只需要拥有畅通无阻的使用权即可。在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中,实现税务机关与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纳税人基本数据、订单成交数据、纳税人收入数据三个层面的数据互通基本上就可以确定纳税人、税源、税基与税额等基本税收征管要素,但是税务机关建立起与其他部门、第三方市场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可以更加精准的确定应纳税额、更加准确分析评估纳税行为。
三、互联网交易“数据管税”的实现框架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资源禀赋与经济发展极不平衡,但是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互联网普及率的不断提高、现代化物流体系的日益完善,全国范围内已经建立起了一个巨大的、不断发展的互联网交易生态体系,各种新型互联网交易形式不断涌现、交易途径、交易地点也逐渐多元化、丰富化。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体系应当与时俱进的不断优化升级,我国正在完善的“信息管税”系统,其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体系化、网络化,实现“涉税信息”的集中分析与应用,如果说“信息管税”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由工业化向信息化迈进的税收征管体系,那么“数据管税”则是建立在网络化税收征管平台上契合于互联网交易特征与流程的一种数字化、智能化、现代化的税收征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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