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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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镇政发[2007]66号
【发布部门】镇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9
【实施日期】2007.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镇江市政府关于印发《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镇政发〔2007〕6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6月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镇江市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南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南山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南山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涉及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南山风景名胜区范围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南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划定的范围为准,由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布,并标界立碑。
第三条南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项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南山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对南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实行统一管理,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编制风景区总体规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按照风景区应遵循的原则,结合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保护培育、典型景观、游览设施、基础工程、居民社会调控、经济发展引导、土地利用协调及分期发展等专项规划。
(二)依据总体规划,负责办理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预审;负责风景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建设工程规划等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负责村(居)民建房的审批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
(三)依法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旅游,实现长效管理。
(四)行使市人民政府授予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市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派驻风景区的分支机构,实行主管部门和风景区管委会双重领导,日常工作以风景区管委会领导为主,并履行各自职责。
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风景区内的所有单位涉及风景区的工作和活动,应当服从风景区的规划要求并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的统一管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义务,并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风景区设施的行为。
对在风景区保护、利用和管理中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风景区管委会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
第八条风景区规划是风景区保护、建设、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风景区规划分为风景区总体规划、风景区详细规划。可根据需要增编景区规划。
第九条编制风景区规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镇江市城市总体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与镇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
(三)保持风景区自然景观原有风貌和人文景观历史风貌,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各项建设应当与风景区环境相协调;
(四)协调处理好保护与建设、近期与远期、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第十条风景区详细规划应根据核心景区和其它景区不同的要求编制,可分旅游设施、文化设施和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及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可根据需要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一条风景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批。风景区详细规划由风景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核准,按规定报批。
第十二条风景区管委会应当参与涉及风景区的其它各项专业规划和风景区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城市分区规划、村镇规划编制的会审。
有关部门应加强风景区总体规划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