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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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监管趋势研究各国的金融管理体制分为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和混业经营、综合管理两种不同体制每个国家根据本国的金融业发展状况选择适合本国的管理体制同时也要考虑世界金融行业管理体制的发展趋势从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无论分业或是混业都对证券业的监管体制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本文将对目前世界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混业经营、综合管理的新趋向进行初步探讨从而寻找我国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关系的新定位
一、西方国家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的关系
纵观西方国家证券业与银行业、信托业以及保险业之间的关系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1933年以前为第一阶段证券业的发展环境较为宽松此时就美国而言证券交易主要受州的管理现代的证券市场法规多未出台因此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相互交叉没有严格的界限这一状况一方面对证券业发展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另一方面也由此滋生了大量的投机行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1929年发生的股市大崩溃迫使西方国家认识到银证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从而改变银证混业经营的状况
1933年以美国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为标志银证关系进入了第二个阶段-分业经营阶段“《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从制度上建立了杜绝风险的防火墙要求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彻底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联邦银行法》管辖下的银行与其证券子公司完全分离;商业银行除国债和地方债以外不得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业务;禁止私人银行兼管存款业务和证券业务由此美国走了近70年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管理道路”1日本在二战以后作为战败国按美国的要求制定了日本证券法也确立了银证分业制度英国、韩国也实行了这一制度
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西方各国的证券界滋生了一股强大的自由化浪潮商业银行与证券业的传统区分逐渐消失银证又出现再次融合的趋势成为第三个发展阶段首先体现在英国的“金融大爆炸”(BigBang)1986年10月伦敦证券交易所实行了重大的金融改革“1、允许商业银行直接进入交易报从事证券交易;2、取消交易最低佣金的规定公司与客户可以直接谈判决定佣金数额;3、准许非交易所成员收购交易所成员的股票;4、取消经纪商和营业商的界限允许二者的业务交叉和统一;5、实行证券交易手段电子化和交易方式国际化”2这一重大改革主要是允许银行兼并证券公司从而拆除了银证之间的防火墙这些措施吸引了许多外国银行的大量资金提高了英国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美、日面对英国这一重
大措施也采取了相应的对策美国从80年代以后对银证分业制度逐步松动1987年美联储授权部分银行有限度地从事证券业务并授权一些银行的子公司进行公司债券和股票的募集资金活动日本也在1998年提出金融改革方案到目前为止银证融合的趋势还在进一步加强更多的国家对证券业自由化动作给予了配合和响应
可以这样看银证分业经营是在1929-1933年大危机之后政府为保护金融市场所采取的干预行为但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逐步强大政府必然要逐步减少和放宽对这一领域的干预这是证券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我国证券业与银行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
我国证券市场在发展最初都是由银行全资设立或控股设立但后来我们逐渐认识到银证混业经营的许多问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很不成熟投机成分过大市场泡沫过多价格起伏剧烈若实行银证混业势必将广大储户置于高风险之中不利于银行体系的安全和储户利益的保护1995年《商业银行法》通过该法明确了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成为我国银证分业经营的法律依据
我国证券业与保险业也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我国《保险法》第104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
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资金运用形式保险公司的资金不得用于设立证券经营机构和向企业投资”由此证券业与保险业的分业经营也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新近出台的《信托法》并未像《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那样明确规定证券业与信托业的分业经营而是较为宽泛地规定了受托人的诚信义务由于信托并不像银行与保险那样牵扯社会上多数人的利益法律给予了信托业更广泛的空间允许自然人作为受托人从事信托活动而将调整的重点放在了对“信用”的保护强调受托人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管理义务
三、关于我国证券业与其它金融行业关系的新定位
我们知道金融业的分业与混业其本身并无优劣可言采取哪一种制度关键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在某一特定的经济状况下无论采用分业或是混业都会各有利弊立法者权衡利弊从而决定分业或是混业这种利弊的权衡也当然会随经济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下采取分业经营制度多数学者认为还是符合我国国情的虽然采取混业经营使业务范围扩大形成规模经济能提高经济效益但同时也使大量资金置于高风险之中一旦证券价格下跌势必牵连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其它业务甚至面临支付困难的境况同时我国金融立法尚不健全《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都只对相关
方面作了较为抽象的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断面临的问题需要更多的细则法规定因此法制环境也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另一因素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景学成在2002年4月11日举行的“入世后中国金融业的应对措施”高峰论坛上指出我国实行稳健的货币政策是正确的应当继续执行同时指出在较长的时间内我国仍将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这是出于对金融市场的稳定的考虑但笔者认为适当的分业虽有利于保险业、银行业自身的安全但完全将证券业与保险业、银行业人为阻断并不利于金融业的繁荣首先我们不应只注重分业经营管理的优点而忽视混业经营也有其优势实行混业经营一方面可以吸引大量银行、保险资金混入增加证券市场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引发国际融资手段的进一步证券化另一方面也将更有力地推动证券市场朝着国际化目标迅猛发展这些都是金融业繁荣壮大的积极因素也是提高本国证券市场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方式我国银行业与发达国家银行业相比仍处于相对较低的水平我国银行业主要利润来源仍靠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由于呆、坏账比例较高使银行不得不提高对贷款人的要求因此中小企业普遍贷款困难银行也缺乏贷款营销的积极性从而又制约了银行的发展而发达国家银行业相当大部分的利润来源于中间业务这就使呆、坏账比例大大降低银行也不用停留在争夺居民小额储户的低水
平竞争层次上了怎样拓展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以外的中间业务笔者认为目光应放在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上
其次我们应该仔细考察我国金融业的发展现状分析分业经营在我国是否行得通是否能够取得相应的利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业起步较晚发展不很成熟市场投机比率过大而抗风险能力较弱但是否就完全不具备适当混业经营的客观条件或者说实行适当混业经营是否会完全破坏金融业的运作秩序呢答案并非如此
就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经验而言实行分业经营有其具体的时代背景即大危机的爆发当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面对经济危机有些选择战争转嫁危机而另一部分(尤指美国)采用了国家干预经济的办法由于在资本主义完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首次实行了这一政策资本主义国家也需要摸索虽然美国等主要西方国家在金融业里选择了完全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这并不意味着这种制度就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放入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也应是这样在随后的发展过程中许多国家先后松动了原本完全隔离的证券业与银行业这一行动表明西方国家在探索分业与混业经营制度过程中改进了自己的做法我们在向西方学习的过程中也要将学习看作是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也应该考虑方法改进的原因由于证券业、银行业、保险业、信托业的界限不可能十分明显必然有所交叉那么完全一刀切的方法就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就我国目前的金融管理体制来看原则上应采取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但在某些方面应当逐渐松动分业的限制采纳适当的混业经营单就保险业与证券业的关系来说国际上保险业进入证券市场投资已十分普遍“现代保险业的发展趋势就是增加保险收益降低费率减轻投保人负担从而扩大保险覆盖面”3自1996年以来我国连续7次降低银行的存款利率由于保险资产有40%~60%的资金沉淀在银行里经历降息之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不断扩大保值能力却不断缩小为此国务院于1999年10月批准保险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保险基金目前只能循序渐进地间接进入股市但这已表明适当混业经营是有其优势和合理性的我国今后必然要向这一趋势发展在信托业方面也必然出现委托进行证券投资的需要可将信托的相关制度引入证券投资领域从而使证券监管的法律渊源进一步扩大、完善
若向银行业引入保险业、证券业和信托业我们可以采取一个相对折衷的方式由银行设立控股公司下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等相互独立的子公司这样做既可以拓宽银行的业务范围又可以使子公司的业务不至相互影响母公司可以根据各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适当调整资金运用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竞争实力
引入混业经营的有关做法之后对证券监管的法治化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在进行相关立法的过程中就必
须纠正一些法律思想的偏误同时应当进一步完善自律组织及新闻传媒等市场监管的配套建设
总之保险业、银行业、信托业与证券业的适当融合是符合国际金融市场发展需要的因此与之相配套的混业监管体制也应成为我国证券监管制度改革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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