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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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计算方法
现行方法
{(总工资)-(五险一金)-(免征额)}X税率-速扣数=个人所得税。
以总工资5105元为例,五险一金105为例
{5105-105-3500}X0.03-0=45元
2011年9月1日起调整后7级超额累进税率: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元)
全月应纳税额不超过1500元 3% 0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1500元至4500元 10% 1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4500元至9000元 20% 5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9000元至35000元 25% 10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 30% 275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 35% 5505
全月应纳税额超过80000元 45% 13505
9月1日实施新个税法实施条例
第600号国务院令,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所得;所说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标准。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个人纳税
个税计算7级标准
原9级计算标准见页底
说明:
个体户纳税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表注: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劳务报酬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劳务报酬所得。
发展历程
基本定义
最新版本
发展年表
首次发布
1950年,政务院发布了新中国税制建设纲领性文件《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其中涉及对个人所得征税主要是薪给报酬所得税和存款利息所得税,但由于种种原因,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针对我国国内个人收入发生很大变化情况,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税法调整
2005年初,广东财政再次对个税免征额提高进行调研,以便为中央尽快出台税改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
2007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过去10年个税占总税收比例如下:
纳税对象
法定对象
居民纳税义务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征税内容
个人缴税
个人所得税分为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主要包括以下11项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四个方面: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所得。
(四)上述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取得生产、经营有关各项应税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工资、薪金性质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财产租赁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
其他所得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无偿款优待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七)辞职风险金。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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