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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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公平原则

篇一:合同法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在合同法条款中的体现《合同法》第5 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确立了公平原则,它是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里讲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也表现在发生合同纠纷时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公平地调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让我们来看一下如下的案例:陶瓷商人吴某向古董销售者陈某购买一批价值人民币100 万元的工艺陶瓷品,XX 年3 月,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质量要求、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结算方式及期限等内容。XX年4月,陈某向吴某供货,吴某接收了全部的货物,没有对价格提出任何的异议,并签收发货清单。此后,陈某向吴某多次催讨货款,吴某一直未给予答复。无奈之下,陈某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令吴某支付货款。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意见严重分歧。吴某提出仲裁反请求,主张

其签收发货清单确认价格的行为属于重大误解,显

失公平,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但是吴某未向泉州仲裁委员会提

供证明价格显失公平,其蒙受损失的任何证据。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签订的买卖合

同合法有效,并不适用显失公平调整的范畴。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

决:一、被申请人吴某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 日内支付申请人陈某货款人民币100 万元。二、驳回被申请人吴某的仲裁反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楚的了解本案属于合同买卖纠纷,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首先,合同价格是否显失公平,其次,吴某是否有权主张撤销。

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认定显失公平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1)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2) 由于前者而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交易标的是工艺陶瓷品并非急需必备的物品,不存在利用优势或没有经验的情形。吴某完全具有和陈某讨价还价的谈判地位,也具有不接受货物的可能,因此应该对其在价格清单上签字的买卖行为承担责任。显失公平制度是从维持社会公平底线的需要出发,它保护的是因为缺乏知识和经验,没有谈判地位,受到公司企业盘剥的消费者,或者在民事活动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蒙受巨大损失的个人。

本案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协商达成的买卖价格,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不属于显失公平应该调整的范畴。因此,泉州仲裁委员会作出以上裁决。

本案例中,合同当事人对于付款的时间节点约定不够明确,造成了这起合同纠纷的形成,而公平原则的解释恰恰为本案提供了可以参考的依据,是合同法中公平原则在实际案例应用中的突出体现。

篇二: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论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合同法基本原则是合同法的最根本和最高行为准则,它统领着所有的合同和合同法律规范,制约和调整着一切合同法律行为和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合同自由、诚实守信、合同公正等内容,这些原则贯穿于合同法实践过程的终始,具有普遍的约束意义和适用价值。

“合同公正”是合同法的重要理念,而公平原则无疑是“合同公正”理念的代言人。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公平公正是中华民族长期追求的共同价值观,这一共同的追求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得到了高度的体现。一般而言,合同法公正原则是指当事人通过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应当公正合理,设立公正原则的目的自然在于兼顾双方的利益,明确和保护缔约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法的公正原则贯穿于合同行为的全过程,它强调合同主体之间本身权利义务的均衡。合同公正原则不仅关注合同主体固定的可预期的利益,还关注合同主体面临的风险,为当事人在利益和风险之间寻找一个平衡。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行为规范, 合同法的根本目的在于为市场主体合理划分利益与风险,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

二、合同法公平原则的体现合同法中明确载入的有关公平的条款,是我国合同法对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和反映。合同法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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