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职渎职造成恶劣世界影响的情形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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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职渎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情形认定()
危害税收管理罪
偷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缴欠税罪
骗取出口退税罪
渎职罪
少征税款罪
放纵走私罪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存在恶劣社会影响已经显现和尚未显现两种情况,给司法认定带来一定困难。
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如失职渎职引发群ti性事件、群ti性闹访的,被媒体在社会上曝光、传播的等等。
这些,根据影响范围、波及层面还较易判断。
尚未显现的恶劣社会影响,由于缺少“结果”证据,往往被认为是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从实际情况看,没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非不能造成社会影响,更非社会公众不认为其影响恶劣。
其中,有很多是政府和司法机关,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角度出发有意控制的结果,这不是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只是在公权力的防控下,使恶劣影响脱离了公众的视线,只能说明其恶劣影响已达到需要公权力防控才能防止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
因此,在认识此问题时应把握三点:一是失职渎职情况本身是否恶劣;二是以一般人的常识性认识来判断是否恶劣;三是恶劣社会影响是否为公权力控制而转移。
如系因公权力控制所致,则不影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
因为,公权力作为公共资源是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如将公权力的结果作为给渎职者抵责的条件,则违背和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也等于以公权力的结果来减免渎职犯罪的成本。
这一精神在高检院司法解
释中有所体现。
如《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移送审查起诉前,“由司法机关或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挽回的经济损失,不予扣减,但可作为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情节考虑”。
按照这一规定,对由于公权力控制,“恶劣社会影响”未被媒体传播显现于社会公众的,不能将其视为未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时反而会给学生造成伤害。
还记得我有一个学生叫周大志,是一个单亲学生,父母离异后,他随母亲一起生活。
家中很是清苦,这些情况,是我在一次家长会中了解到的。
大志在班上的学习成绩属中上游。
我从内心萌发一个念头,帮帮这个孩子,于是平日里给他准备了学习用品,课间与他聊天,给他一个宽松的环境,并经常鼓励他。
大志也知道我在他身上投入的爱。
我十分希望我的关爱与呵护能使大志懂事,在班上努力地学习和生活。
所以有时发现他的一些缺点,我也只是轻淡地说说而已,生怕伤了他的自尊心。
于是,大志在这样的“关爱”下,不但没有进步反而越来越不听话,
例如:跟同学打架,跟老师顶撞,交一些坏朋友,成绩明显下降。
从这一次的事件中,我认识到教师在学生犯错的时候适当地惩罚学生不是害学生,而是爱他们。
学生需要成功,同时也需要失败,没有失败哪能体验成功的快乐;学生需要自信,同时也需要挫折,没有挫折哪能锻炼他们的自信。
因此,适当的惩罚是有必要的,我们的出发点是爱学生,让学生成为一个有用之才。
激励学生要灵活,就像寒假中给每一个孩子一张奖状,在有的人眼里或许会觉得这是泛滥,第一有必要给每一个孩子奖状吗?第二每一个孩子是否都有拿奖状的资格呢?读了书中对激励方式的阐述,我认识到当我们脑海中出现此类问题时,已经犯了一个错误,那就是把学习成绩和一技之长看成是衡量学生好坏的唯一标准,忽视了哪些与成绩无关但也同样重要或者更加重要的做人的品质,以致每一个班级中都有一些众所周知的后进生,这部分学生对自己缺乏自信,他们背着沉重的心理包袱,在同学面前抬不起头或表现极端。
我们教育的对象是人,不能单纯以分数为唯一标准,像对待产品一样,以正品、次品和废品给学生分类和定义,而应该相信每一个学生都有优点,都能进步。
要抛弃单一的衡量标准,全方位、多角度评价学生,让每一个学生都有
值得自豪的地方。
正如书的扉首语中所说:“教育中没有爱是不行的,但只有爱是不够的,师爱还应该充满智慧。
”我们只有关注他们成长中的每一个细节,才会让师爱有科学的方向,避免进入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