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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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新风取风口是否远离污染源、开放式冷 却塔、排风口
• 8、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机房是否独立设置 • 9、新风口是否设在机房、建筑物楼道、天
棚吊顶内
• 10、新风口和回风口是否有防鼠、防虫设 施
• 11、是否有关闭回风口的应急处理设施
• 12、开放式冷却塔是否定期清洗(每年至 少一次)
• 13、过滤网、过滤器、净化器是否定期检 查或者更换(每六个月检查或者更换一次)
《细则》
• 第三十七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 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 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 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 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 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 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
使用分体式空调的公共场所单位应定期进行
清洗消毒和检查维护。
•
•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单位的集中空调通风 系统卫生检测不合格时,应当及时关闭其 所涉及区域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并进行 清洗消毒处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 用。
• 空气传播性疾病在本地区暴发、流行 时,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并 每周对运行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开放式 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及部件进行清洗、 消毒或者更换。
•
•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 并有完整记录:
• (一)清洗开放式冷却塔、空气处理机组、表冷 器、加热(湿)器、冷凝水盘等每年不少于1次;
• (二)检查或更换空气过滤网、过滤器和净化器 等每6个月不少于1次;
• (三)清洗风管系统每两年不少于1次。
• 14、空气处理机组、表冷器、加热(湿)器、 冷凝水盘是否定期清洗(每年清洗一次)
• 15、送、排风口表面是否有积尘、霉斑
• 谢谢!
《办法》
•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 标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或规范。
• 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新风 口应当设置于室外,远离污染源,并设置防护网 和初效过滤器。
• 公共场所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具备应急 关闭回风和新风、供风管系统清洗和消毒用的可 开闭窗口、送回风口防鼠装置、空气净化消毒装 置、控制空调系统分区域运行装置等卫生设施。
• 3、《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 是否合格
• 二、机械通风装置 • 1、是否有机械通风装置 • 2、机械通风装置是否正常使用或运转 • 3、过滤网、机房、过滤器等是否有积尘 • 4、冷却塔中冷却水消毒液浓度是否达标 • 5、开放式冷却塔是否远离公众通道 • 6、开放式冷却塔是否设置有效隔挡设施
•
(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指标不符合国
家卫生标准或规范的;
•
(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设置卫生
设பைடு நூலகம்的;
•
(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按规定定期检查、
清洗和维护的。
检查要点
• 一、集中空调档案 • 二、机械通风装置
• 一、集中空调档案 • 1、档案是否健全 • a) 集中空调系统竣工图; • b) 卫生学检测或评价报告书; • c) 经常性卫生检查及维护记录; • d) 清洗、消毒及其资料记录; • e) 空调故障、事故及其他特殊情况记录。
• 第十七条 从事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的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
(一)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
(二)具备清洗消毒服务所需仪器、设备;
•
(三)人员专业构成、技能培训等能满足清洗消毒服务工作;
•
(四)具有质量管理体系;
•
(五)配备相应的安全保护和个人防护用品。
•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严
394-2012》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规范 WST 395-2012》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规
范WST 396-2012》
《细则》
•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 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 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 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清洗消毒工作。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应当向委托清洗单
位出具清洗消毒效果检测报告。
•
第十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
人员对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清洗消毒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
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告。
《办法》
•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 正,给予警告,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 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检查内容
概念
•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 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洁净度和气流速 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 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 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
法律依据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 •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细则》
•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 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 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 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 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应制定《集中空调系统预防空气传播性疾 病的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a) 集中空调系统进行应急处理的责任人;
• b) 不同送风区域隔离控制措施、最大新风 量或全新风运行方案、空调系统的清洗、 消毒方法等;
• c) 集中空调系统停用后应采取的其他通风 与调温措施等。
• 2、是否持有有效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 生学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