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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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指明知是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 大的行为。
(1)有销售资格者而销售上述烟草制品, 应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明知是无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生产的质 量上不存在伪劣的烟草制品,但在该烟草制 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构 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 基准价格计算。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
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 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 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培训提纲
办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0号);
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号);
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 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
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 处。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 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
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检察院可以涉嫌 生产伪劣产品罪批捕起诉。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烟叶以及原辅材料涉案案值的认定:“假
烟”窝点还没开工就被专卖人员查获了,
从法律适用上,这种情形适用非法经营罪
予以办理。当然还是要先认定涉案金额,
从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 款的规定来计算认定,其中查获的复烤烟 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之一是指未经许 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部委《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
(3)无销售资格者不明知是伪劣烟,误以 为真烟而予以销售,由于缺乏销售伪劣产品 罪的主观故意,只成立非法经营罪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何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
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 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所述司法解释的有“解释”、“规 定”、“批复”、“决定”共4种。
“座谈会纪要”也只是最高法院众多 文件中的一个,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 有的普遍司法效力。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2、对非法经营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 严重明确作出了界定
相比于《座谈会纪要》,新的司法解 释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 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作出的规定更加 具体。分别从价值与数量上进行明确 的界定,并且对多次从事经营活动的 情节作出了界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
品”有特定的内涵,即指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刑法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的4种情况是对伪劣产品性 质的界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下列情况单独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无论是有无生产、销售资格者: (1)在烟草制品有掺杂、掺假或者明知有 掺杂、掺假而予以销售; (2)销售变质、发霉的烟草制品; (3)未经检验或以伪造检验证书等方法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以低档次的烟草制品冒充高档次的烟 草制品。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案例:某县烟草局在公安的配合下查获了 一个制假窝点,其制假原料有三千九百 余斤,当天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局,公 安局依据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当天 就对行为人予以了刑事拘留,在公安局 向当地检察院提请对行为人进行逮捕时,
检察院认为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不 是司法解释,依据刑法条款,行为人制
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 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 别适用。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1)无论是有无生产、销售资格者,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并在该伪劣烟草制品上冒用他人 注册商标,均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他人注册 商标罪,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数额标 准所对应的法定刑,从一重处。
假未达到犯罪金额。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假烟”涉案案值的认定:如果该制假 窝点还有未销售的假烟,可以根据司 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查获的未销售
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 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 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如果涉案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无论是有无销售资格者,明知是伪劣 商品且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 售的,均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 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数额标准所 对应的法定刑,从一重处。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2)无生产资格者生产真的烟草制品 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一行为 触犯非法经营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无销售 资格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予以销售 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 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想象 竞合犯,从一重处。
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据此,下列情况单独成立非法经营罪:
(1)无销售资格者,未经许可而销售所谓 的“白皮烟”(即没有标明产品名称、厂名、 厂址等,但是在质量上又不属于伪劣产品)
(2)无销售资格而私自销售真烟,就是实 践中常说的“走私烟”
4、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不再区分个 人和单位
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 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 的,都适用统一的标准。不再按《座 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个人与单位分 别不同的涉案金额来执行。这主要是 出于适用刑法公平性考虑。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5、关于鉴定的机构问题
改变了《座谈会纪要》中的关于假冒伪劣 烟草制品的鉴定机构的问题,通过新的司 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33条相类似的描述。即:假冒 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四、两高司法解释意义
1、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统一; 2、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确 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线; 3、有利于发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 4、有利于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流通 秩序 。
态度决定一切 细节影响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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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3、查获物品的估价问题
新司法解释对查获烟草专卖品定价, 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 价格计算。不能查清销售价格的,以 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价格证明来计算确定金额,改变 了座谈会纪要中对于未标价的烟草专 卖品要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的做 法。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二、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生产资格的生产者在生产的烟草制品上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应定假冒 注册商标罪。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三、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3)对于有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 在查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 伪劣产品的,又有质量不存在伪劣但 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则按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 并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对于无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在查 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真 烟”的,又有伪劣烟,或者还有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 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 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数罪并罚。
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假 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 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1、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直接对办
理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解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解释是 这样规定的,司法解释属法律解释的 一种,是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 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 常具有约束力。
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 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 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 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 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一、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
(1)有销售资格者而销售上述烟草制品, 应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明知是无生产资格的生产者生产的质 量上不存在伪劣的烟草制品,但在该烟草制 品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而予以销售的,构 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 基准价格计算。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
品牌辅料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 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 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 需该类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 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培训提纲
办理烟草专卖违法案件依据:
1、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 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01]10号);
2、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 号);
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 售许可证,而生产、批发、零售烟草
制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 处。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两高司法解释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 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 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 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
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检察院可以涉嫌 生产伪劣产品罪批捕起诉。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烟叶以及原辅材料涉案案值的认定:“假
烟”窝点还没开工就被专卖人员查获了,
从法律适用上,这种情形适用非法经营罪
予以办理。当然还是要先认定涉案金额,
从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 款的规定来计算认定,其中查获的复烤烟 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 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行为。其行为表现之一是指未经许 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 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部委《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 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 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
(3)无销售资格者不明知是伪劣烟,误以 为真烟而予以销售,由于缺乏销售伪劣产品 罪的主观故意,只成立非法经营罪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四、何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
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 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根据《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
中所述司法解释的有“解释”、“规 定”、“批复”、“决定”共4种。
“座谈会纪要”也只是最高法院众多 文件中的一个,不具有司法解释所具 有的普遍司法效力。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2、对非法经营的情节严重与情节特别 严重明确作出了界定
相比于《座谈会纪要》,新的司法解 释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情节严 重”与情节特别严重作出的规定更加 具体。分别从价值与数量上进行明确 的界定,并且对多次从事经营活动的 情节作出了界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伪劣产
品”有特定的内涵,即指掺杂、掺假,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的产品。刑法第一百
四十条规定的4种情况是对伪劣产品性 质的界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下列情况单独成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无论是有无生产、销售资格者: (1)在烟草制品有掺杂、掺假或者明知有 掺杂、掺假而予以销售; (2)销售变质、发霉的烟草制品; (3)未经检验或以伪造检验证书等方法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4)以低档次的烟草制品冒充高档次的烟 草制品。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案例:某县烟草局在公安的配合下查获了 一个制假窝点,其制假原料有三千九百 余斤,当天将案件移交当地公安局,公 安局依据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当天 就对行为人予以了刑事拘留,在公安局 向当地检察院提请对行为人进行逮捕时,
检察院认为四部委的《座谈会纪要》不 是司法解释,依据刑法条款,行为人制
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 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 别适用。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1)无论是有无生产、销售资格者,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 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 品,并在该伪劣烟草制品上冒用他人 注册商标,均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他人注册 商标罪,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数额标 准所对应的法定刑,从一重处。
假未达到犯罪金额。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假烟”涉案案值的认定:如果该制假 窝点还有未销售的假烟,可以根据司 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查获的未销售
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 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 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如果涉案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无论是有无销售资格者,明知是伪劣 商品且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 售的,均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销售伪 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罪,是想象竞合犯,根据数额标准所 对应的法定刑,从一重处。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2)无生产资格者生产真的烟草制品 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属于一行为 触犯非法经营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是想象竞合犯,从一重处断;无销售 资格者明知是上述产品,而予以销售 的,属于一行为同时触犯非法经营罪 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想象 竞合犯,从一重处。
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 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 营罪定罪处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据此,下列情况单独成立非法经营罪:
(1)无销售资格者,未经许可而销售所谓 的“白皮烟”(即没有标明产品名称、厂名、 厂址等,但是在质量上又不属于伪劣产品)
(2)无销售资格而私自销售真烟,就是实 践中常说的“走私烟”
4、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不再区分个 人和单位
对于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 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 的,都适用统一的标准。不再按《座 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个人与单位分 别不同的涉案金额来执行。这主要是 出于适用刑法公平性考虑。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5、关于鉴定的机构问题
改变了《座谈会纪要》中的关于假冒伪劣 烟草制品的鉴定机构的问题,通过新的司 法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 施条例》第33条相类似的描述。即:假冒 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 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 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四、两高司法解释意义
1、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统一; 2、有利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准确 把握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线; 3、有利于发挥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 ; 4、有利于规范烟草专卖品生产、流通 秩序 。
态度决定一切 细节影响成败
百度文库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3、查获物品的估价问题
新司法解释对查获烟草专卖品定价, 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 价格计算。不能查清销售价格的,以 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 具的价格证明来计算确定金额,改变 了座谈会纪要中对于未标价的烟草专 卖品要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的做 法。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二、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 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 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有生产资格的生产者在生产的烟草制品上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应定假冒 注册商标罪。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三、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 的商品罪: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3)对于有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 在查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 伪劣产品的,又有质量不存在伪劣但 属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则按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 并罚。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对于无生产、销售资格者而言,在查 获的烟草制品中既有质量上属于“真 烟”的,又有伪劣烟,或者还有属于 假冒注册商标的,则按照非法经营罪 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 标罪(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数罪并罚。
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假 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 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一、两高司法解释的新特点
1、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直接对办
理涉烟违法犯罪行为作出解释。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司法解释是 这样规定的,司法解释属法律解释的 一种,是正式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 律、法规的具体应用问题所做的说明。 最高法院所作的解释,对下级法院通 常具有约束力。
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 的价格:按照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
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 指导价格目录进行计算;目录中没有 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 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一、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