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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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款 - 刑事诉讼法1. 案件立案和追诉刑事诉讼法第一条规定,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追诉。

涉及的法律条款主要有:- 刑事诉讼法第九条: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登记立案,并依法进行调查。

- 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检察机关接到刑事案件后立案检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2.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侦查阶段的规定主要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拘留、搜查、调查取证等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检察机关应当督促公安机关依法从事侦查活动。

3. 取证与审查起诉在刑事诉讼法中,取证和审查起诉是刑事案件审判的重要环节。

相关规定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侦查犯罪的程序包括抓获犯罪嫌疑人、检查搜查现场、询问犯罪嫌疑人等。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取证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4. 庭审程序在庭审阶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审判程序的具体要求。

相关条款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法庭在对被告人进行审讯时,应当确保其合法权益,保证其能充分行使申辩权。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对起诉书、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和举证。

5. 证据的认定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认定至关重要。

相关条款包括:-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法庭在认定事实时,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根据证据的合法性、有力性进行综合分析。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在证据不足以定罪的情况下,法庭不能随意推定被告人的有罪。

6. 刑事量刑刑事诉讼法对于判决量刑的具体规定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在量刑时,法庭应当综合考虑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等因素。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法庭应当根据犯罪的轻重、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合适的刑罚。

7. 上诉和再审刑事诉讼法对于上诉和再审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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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重要的一部法律。

它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权利义务以及其他相关事项,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用的法律条款,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的主体刑事诉讼的主体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

其中,公诉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力的机关,主要包括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是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法定权利,可以由被告人委托或者由法律规定的其他人担任。

被告人是犯罪嫌疑人经侦查机关立案后被羁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人。

二、起诉和受理1. 公诉机关提起诉讼的要求公诉机关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有犯罪事实的证据;二是犯罪事实符合构成犯罪的法律规定;三是犯罪事实已经依法查清。

2. 诉讼受理的程序法院对公诉机关提起的诉讼案件,应当依法进行受理。

受理后,法院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通过开庭审理等方式进行案件审理。

同时,法院还应当保障当事人的权利,确保审判公正。

三、取证和辩论1. 取证的原则刑事诉讼取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取证必须有法律依据;二是取证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三是取证应当依据实际情况,充分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

2. 辩论的权利被告人和辩护人有权进行辩论,包括质证证人、举证和发表辩论意见等权利。

法庭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权利,确保其有充分的发表和辩护的机会。

四、判决和上诉1. 判决的原则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是以法律为依据,依法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二是有罪判决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无罪判决需要排除合理怀疑;三是判决应当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如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

2. 上诉的程序被告人、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上诉由二审法院进行审理,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具有法律效力。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则和程序。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措施的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强制措施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旨在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确保犯罪活动的受害人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

本文将围绕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强制措施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损害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逮捕。

第四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五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六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犯罪活动时,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逮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逮捕证,对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三章羁押。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羁押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依法取得羁押决定,对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保障。

第八条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采取羁押措施,应当依法严格限制,不得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79.07.07•【文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6号•【施行日期】1980.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九七九年七月一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一九七九年七月七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六号公布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讯问被告人第二节询问证人第三节勘验、检查第四节搜查第五节扣押物证、书证第六节鉴定第七节通缉第八节侦查终结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指导思想、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各族人民实行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的具体经验和打击敌人、保护人民的实际需要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67条

刑事诉讼法67条

刑事诉讼法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的最高法律,它规范了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方面。

其中,《刑事诉讼法》第67条是关于对被告人身份的确认和询问的条款,本文将围绕此条款展开阐述。

第一步,确定被告人身份刑事诉讼程序中,首先要确认的是被告人的身份。

被告人的身份确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同时也是刑事审判的前提和基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法庭在开庭审理前必须确认被告人的身份,确认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口头确认,即法院可以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明文件,或者询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方式来确认;二是书面确认,即法院通过调查取证、询问证人等方式来确认被告人的身份。

第二步,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确认被告人的身份后,法庭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规定,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必须对被告人进行质询,询问内容一般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行为的事实和证据、犯罪动机、意图和犯罪后果等。

被告人应当如实回答法庭的询问,不得隐瞒或歪曲事实。

同时,法庭也可以询问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如被害人、证人等。

第三步,保障被告人权利在确认被告人身份和对被告人进行询问的过程中,法庭必须严格遵循法律程序,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合法辩护权。

被告人可以选择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也可以自行进行辩护。

同时,被告人也有权提出证据和质证证人,法庭应当给予充分的保障和尊重。

总之,《刑事诉讼法》第67条在审判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它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保证了审判程序的公正和规范。

作为一名合格的刑事诉讼工作者,必须严格遵守该条款的规定,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解读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用于规范
和指导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处理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起
着重要的作用,对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对刑事案件中的刑事诉讼法条款进行解读。

一、起诉阶段
在刑事案件中,起诉阶段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结果
和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阶段。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
条规定:“经侦查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犯法的,应当立即提请人民
检察院依法决定逮捕,或者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这一条款明确了
侦查机关提请逮捕或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和权利。

二、审判阶段
审理阶段是指法院对被告人的罪行及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审理,并最终作出判决的过程。

受理刑事案件后,法院会根据法定程序,收
集相关证据,听取辩护意见,并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做出公正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制作证据材料的技术方法和依据基
本原则,由负责处理刑事案件的机关确定。

”这一条款明确了技术方法
的使用和确定责任的原则。

三、刑罚执行阶段
刑罚执行阶段是指法院依据判决书和刑事执行规定,对被判决人的
刑罚进行执行的过程。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案件调证法律条款(3篇)

刑事案件调证法律条款(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刑事案件中,调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审查和核实的过程。

调证是刑事案件办理的重要环节,对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法律条款的角度对刑事案件调证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其中对调证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第五十二条: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五十三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3)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对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的证据,应当予以核实。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调证行为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1)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收集、调取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2)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安机关在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鉴定意见、记录和翻译,不得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不得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3)第一百五十条:公安机关对收集、调取的证据应当进行审查、核实。

3.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上述两部主要法律法规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刑事案件调证行为作出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

三、调证程序1. 证据收集(1)侦查机关应当依法收集证据,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证人、鉴定、检查、侦查实验等。

(2)收集证据时,应当尊重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刑事诉讼法常用条款口诀——让你轻松记忆

刑事诉讼法常用条款口诀——让你轻松记忆

刑事诉讼法常用条款口诀——让你轻松记忆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律师界、学界、警察界的重要法律,其规定了我国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和原则。

然而,由于书面条款过多,对于初学者来说可能会感到困惑和难以记忆。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记忆刑事诉讼法常用条款,本文将为您介绍一些常用的口诀,并辅以相关实例让大家更好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第一章总则1、口诀:“献女明省调,豪克论律在”。

注解:这段口诀是从“《刑事诉讼法》第一章总则”的标题中所提炼出来的。

其中,“献女明省调”代表的是第一条规定,即“本法所称犯罪嫌疑人,是指被侦查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豪克论律在”代表的则是第八条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有权自行辩护,委托辩护人辩护,也可以不辩护。

”第二章侦查阶段2、“三笔一委员,许审可拘捕”。

注解:“三笔”指的是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和检查笔录;“一委员”指的是侦查工作人员、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人等;“许审可拘捕”则是指侦查工作人员在进行侦查活动时,需要经过许可审查,并有权拘捕犯罪嫌疑人。

第三章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3、“逮捕的五大因素,审查的四个环节”。

注解:逮捕的五个因素分别是:罪行、证据、嫌疑人、逃跑危险和其他阻止追诉的情况;审查起诉的四个环节分别是:案情、犯罪嫌疑人、证据和追诉时效。

第四章提审和审判阶段4、“开庭面对面,举证自证明”。

注解:这个口诀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在庭审中面对证人提出的指控,并有义务为自己的辩护提供相应的证据。

同时,被告人还可以委托辩护人代表其进行辩护。

第五章申诉和再审阶段5、“一审二审三告状,再审申诉维护”。

注解:这个口诀涵盖了申诉和再审阶段的主要内容。

被判有罪的当事人在一审和二审后,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即“三告状”;同时,被冤枉的当事人也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希望通过再审或其他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常用条款口诀。

通过这些口诀,大家可以更轻松地理解和记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并在实际律师工作中加以运用,从而更好地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新版《刑诉法》常用条款

新版《刑诉法》常用条款

标题: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信息类型是:法制工作 | 信息来源:法制室傅涛 | 信息发布人:傅涛 | 发布时间:2013-01-18 14:26:13 | 点击次数:154 | 审核人:傅涛】新《刑事诉讼法》日常办案常用条文一、立案(受案)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零八条(受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不予立案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三、移送案件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四、传唤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五、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十、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十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四、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五、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十八、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十九、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二十、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Hale Waihona Puke 二十一、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
二十二、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十六、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适用65条。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

办理刑事案件常用法律依据一、立案条款1、对公安机关自己发现的犯罪事实的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2、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案件立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二、侦查措施条款1、传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2、询问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3、搜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4、扣押物证、书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5、扣押邮件、电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十六条6、查询、冻结存款、汇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7、解除扣押(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解除扣押物品、文件/退还邮件、电报/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8、发还被害人(扣押的物品,经查证属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被害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9、鉴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10、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11、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12、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三、强制措施条款1、拘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2、取保候审(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3)适用范围: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4)适用范围:刑拘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5)适用范围:报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6)适用范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3、监视居住(1)适用范围: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2)适用范围: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

常用法律条款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些常用的刑事诉讼法条款。

首先,“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这意味着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法律上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在审判前就将其当作罪犯对待,确保了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就要求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对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如刑讯逼供、威胁、引诱等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强制措施也是刑事诉讼中的常见条款。

比如刑事拘留,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取保候审是另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可以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条件下不被羁押,同时要遵守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

监视居住也是强制措施之一。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109条

刑事诉讼法109条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详解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作为其中的一条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下面将对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进行详细解读。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权利,准确地说,该条款规定了被告人享有的五项权利,分别是:1.知道起诉事实和罪名。

2.举证的权利。

3.辩护的权利。

4.质证的权利。

5.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这些权利对于确保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公平和正义至关重要,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的体现。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权利的意义1.知道起诉事实和罪名被告人有权知道被起诉的具体事实和具体罪名,这有助于被告人理解自己的责任和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标准。

同时,知道起诉事实和罪名也可以让被告人与辩护人一起准备辩护材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举证的权利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者减轻罪责。

这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如果被告人被剥夺了举证的权利,就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辩护的权利被告人有权选择辩护人,并且有权利与辩护人充分沟通,提供辩护意见和建议。

辩护的权利是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基础,也是被告人发表意见和观点的途径。

4.质证的权利质证是辩护的重要手段之一,被告人有权质证对方的证人和证据,以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

质证的权利可以提高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审判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5.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告人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指控进行陈述和申辩,表达自己的意见、观点和诉求。

这有助于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权利的限制虽然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赋予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权利,但这些权利并非没有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1.在紧急的情况下,可以限制被告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刑事诉讼法67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67条第一款第四项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法律之一,其条款规定了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各项原则和规定。

其中,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本文将针对该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解释和分析。

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内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决定,要将被告人逮捕或者羁押,或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的,应当出具书面证据。

”该条款对于人民法院在进行审查起诉决定,并采取强制措施时,出具书面证据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一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通过书面证据的出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约束执行机关行为的作用,避免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的不当侵犯。

符合法律程序的必要性首先,刑事诉讼程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必须出具书面证据。

这一规定是对法律程序的规范,确保司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可信度。

通过书面证据的出具,可以提高刑事诉讼程序的透明度,避免滥用强制措施对被告人的不当限制。

其次,书面证据的出具可以为案件的审判提供依据。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法院需要对被告人的罪行进行审查,如果没有书面证据作为依据,仅凭口述或其他非书面形式的证据进行判断,容易受到诱导、误导或其他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从而可能导致司法判断的不公正。

因此,书面证据的出具可以为案件审理提供更为准确和可信的证据基础,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如何出具书面证据针对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出具书面证据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书面笔录:在采取强制措施前,执法人员应当对被告人的陈述、询问、讯问等进行记录,形成书面笔录。

书面笔录应当真实、清晰地记录被告人的陈述内容,并由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2.书面决定:人民法院在决定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出具书面决定,并注明采取强制措施的依据、期限等。

刑事诉讼法法112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法112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引言刑事诉讼法中的第112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条款,它规定了法院对于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的判定标准。

本文将探讨这条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以及其背后的意义和影响。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内容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具体内容如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应当有清楚的事实认定,有明确的证据依据,并应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所证明的事实的证据不能提供的,可以推定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

根据这一条规定,法院在对被告人进行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时,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清楚的事实认定:法院需要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明确而清楚的认定,不能模糊不清或不确定。

2.明确的证据依据:法院需要根据充分的证据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认定,不能凭空臆断或缺乏证据支持。

3.举证责任的分担:如果某一方在举证过程中没有提供必要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推定规则来判断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

4.被告人有利的事实推定:如果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法提供证明自己有利的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推定这些事实对被告人有利。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意义与影响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和影响,其具体体现如下:1. 确保判决公正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对被告人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定是判决结果的基础。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对犯罪事实进行清楚的认定,并基于明确的证据依据进行判决。

这一规定确保了判决的公正性,避免了对被告人的冤假错案。

2.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提供证明有利于自己的事实的证据。

然而,如果某一方无法提供这样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法定的推定规则来推定这些事实对被告人有利。

这一规定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不公正的对待。

3. 规范证据的使用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要求法院对证据进行明确的依据,避免了凭空推测或缺乏证据支持的认定。

这一规定规范了证据的使用,确保了判决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

刑事诉讼法立案条款介绍如下:
1.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3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

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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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没收物品/文件 《刑法》第64条。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
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二十五、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 《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二十六、查询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二十七、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冻结。
十、解除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十一、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办案常用法律条文
一、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二、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十、搜查 《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二十一、调取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45条。
二十二、发还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二十三、销毁物品/文件 《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
《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75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四、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50条。
五、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六、保证金保证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十九、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三十、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三十一、通缉 《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三十二、撤销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18条:解除。
二十八、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
《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
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十二、解除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七、退还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八、没收保证金 《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九、对保证人罚款 《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30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三十三、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三十四、破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十三、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61条。
十四、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
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十五、提请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60条: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十七、传唤 《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
十八、解剖尸体通知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十九、侦查实验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
《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十六、释放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适用6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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