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破坏婚姻家庭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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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破坏婚姻家庭罪
篇一:论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的民事法律责任
姓名:崔文波
内容概要:随着社会的发展,第三者插足合法婚姻给当事人家庭及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危害。本文对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所涉及的理论争议进行了较详细的梳理。首先,简述当今的社会现象,其次从第三者的概念进行简要说明即就是如何界定第三者。再者论述第三者侵害了婚姻关系产生的原因和危害。最后明确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和法律的相关规定。笔者对该问题的看法,构造出来一种全新的关于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民事责任的处理方法。
关键词第三者婚姻家庭追究民
事责任
一、现象
2009年一部关于房子,婚外情的电视剧《蜗居》引起了人们的不同凡响的关注。从这里侧面的反应出来了现如今的社会现象。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表现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是通奸、姘居、包二奶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的现象日益增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麻烦。由于我国《民法》和《婚姻法》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尚未明确,因此本文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二、第三者概述及界定
要讨论第三者破坏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问题,首先要对第三者的内涵和外延定义明确。在社会日常生活中,第三者的概念是十分宽泛而且模糊的,既然要将该中行为提上法律的日程,就必须给予其以明确的法律概念。综合考察理论界的各种学说,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
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是关系暧昧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产生暧昧关系,此之谓第三者;二是通奸说,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有配偶
而与之通奸者,此之谓第三者。三是夫妻关系破裂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并导致夫妻感情发生裂痕,甚至婚姻破裂的人,是第三者。四是目的说,即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关系暖昧进而发生两性关系,且以与对方结婚为目的的人,是第三者。笔者认为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行为应该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明知对方有配偶的情况下,与其一方发生不正当的男女性关系,从而导致他人夫妻感情产生裂痕以致于婚姻关系完全的破裂的行为。
那么符合本文讨论的第三者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构成要件: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明知对方是有配偶者,如果主观上并没有认识到此因素,则不具备主
观可责性,自然不能追究其民事责任。客观上,行为人必须与对方发生了性行为,并导致了对方婚姻关系破裂。
另外,行为人的行为与有配偶者婚姻关系破裂之间要存在因果关系,即有配偶者婚姻关系必须破裂,且婚姻关系破裂的形成正是第三者行为造成的。当然,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因果关系的判断,可以采用宽泛的标准,无论是因果关系的条件说还是原因说等都可以作为判断标准,即以通常情况下一个通情达理的人的认识为标准判断之。
三、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一)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产生的原因
婚外情、重婚还有通奸等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现象并不是今天才出现的,早在人类社会有了婚姻制度以后就有了这些现象,分析其产生有以下原因:
1、古代婚姻法:一夫多妻制的男权霸道性及无自由的婚姻选择我国从
夏朝开始进入以奴隶主贵族宗法等级制为特征的奴隶社会。婚姻制度是宗法制度支配下的父权制。它源于氏族社会长期家长制的传统习惯,它以血缘为纽带,用“礼”调整家族内部矛盾关系,维护家长、组长的通知地位和世袭特权。我国奴隶社会的一夫一妻制仅仅对于妻子而言,妇女一生要绝对的服从男权,甚至男子死了女子也要为所嫁男子献出生命,以忠于男子,这就是古代的殉夫制。在此情况下,女人毫无人身权利,自由权利,甚至是性的长期压抑。则会产生婚外情。另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姻无感情可言,势必会导致婚外情的发生。当然这些是被迫的。2、西方思想观念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在引进西方国家先进的体制、设备和技术的同时,西方的享乐主义观念“性自由”“性开放”的思潮也蜂拥而至到我国。”性自由”口号流行于20世纪60年代的西方尤其是北美。它是从反对男女不平等的婚姻观念和性观念开始的,然后走到一个
极端,认为身体和性都是个人财产,自己可决定如何处置、使用。这一口号抛弃了对性的社会制约,否定了性道德的合理内容,使性自由成为一部分人性滥交的借口。与“性自由”相伴的还有“性解放”等,意思差不多。如果把其中“性”这个字先拿掉,从自由、解放这类词汇上,大致也可以看出它的理论来源。与自由、解放等相对应的就是专制、压迫等。因此,性自由简单说也可以看成是对性专制、性压迫的反抗。为
了追求刺激和满足自己肉体的欲望而置责任于不顾,重婚、姘居。、婚外情的现象日益增多。
3、法律对第三者侵害婚姻家庭关系规制的缺失。
长期以来我国对第三者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除非是军婚或者重婚这样的事实有法律依据。其他的行为更多的是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其中的力度不够大,没有强制性。在过去,第三者的现象较少是道德约束力强的情况下,
尚可以对第三者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但现在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行为在广泛性和严重性不断增加,仅仅靠道德舆论显然是不足以遏制第三者的现象的。但是我国现行的法律部健全,没有明确的、系统的确认第三则侵权责任,《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但局限于过错方配偶的侵权责任,对第三者的侵权责任没有任何规定。由此可知,对第三者法律责任规制的缺失,也是造成第三者现象泛滥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第三者破坏他人婚姻家庭所产生的危害
1、第三者的行为常常危害到家庭的稳定,家庭是社会的小组成细胞进而影响到社会的稳定。
2、因为第三者的插足可以诱发很多犯罪的案件,使得社会治安得不到有效的保证。近几年来因为第三者插足引发的伤害、杀人案件不断的增加。据统计,我国每年约40万个家庭中。多数案件是
因为夫妻一方有婚外情或通奸等。
四、第三者侵权的法律责任的依据
(一)法理基础
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的行为给个人、家庭、社会等都造成了相当的危害性,然而,学者们对运用何种规范方式进行规制的观点并不统一。其中一部分观点只赞成运用道德来调整这种行为,这显然是偏颇的。道德的调整有其独特的一面,在调整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上是不可缺少的,但道德并不是万能的,由于道德本身的缺乏明显强制性的特点,使得在规范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上常常软弱无力。社会经济的发展,文明的推进,使得道德已经不在像以前那样具有强大的约束力,而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确确实实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故而需要法律来作为调整手段之一。笔者认为第三者行为应由法律和道德共同调整,且道德和法律如何划分各自的“势力范围”,应根据第三者侵害婚姻关系本身的特点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