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孙村湿地生态恢复工程下朱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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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孙村湿地生态恢复工程(下朱村)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巢湖市总体规划要求,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推进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巢湖市孙村湿地生态恢复工程(下朱村)范围红线内的房屋、构筑物及附属物等实施征收。同时为了维护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结合下朱村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征收项目名称

巢湖市孙村湿地生态恢复工程。

二、项目基本概况

本次房屋征收涉及卧牛山街道山口村委会下朱村,东起龟山以西,南至巢湖北岸,西至平道口以东,北至淮南复线以南(具体征收范围以该项目的房屋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一)房屋征收:滨湖旅游观光大道以南区域

A地块(一期东):东至龟山,西至撇洪沟,南至巢湖边,北至旅游观光大道;共涉及76户、约9100㎡;

B地块(一期西):东至撇洪沟,西至停车场,南至巢湖边,北至旅游观光大道;共涉及87户、约8400㎡;

(二)房屋模拟征收:滨湖旅游观光大道以北区域

C地块(二期):东至龟山,西至撇洪沟,南至旅游观光大道边,北至淮南铁路;共涉及43户、约5700㎡;在群众自愿基础上实施房屋模拟征收。

三、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一)房屋征收主体:巢湖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巢湖市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巢湖市卧牛山街道办事处

四、签约期限(即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期限)

暂定自2013年11月8日至2014年1月30日(具体以市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和书面批复为准)。

五、产权调换房屋的位置、套型及其面积

(一)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点)位置

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点)位置位于滨湖景城东区二、三期或滨湖景城西区

1、滨湖景城东区二、三期:位于健康西路以北、体育大道以西、双桥河以东、龟山路(延伸)以南。

2、滨湖景城西区:位于旅游观光大道以北、龟山隧道口以东、双桥河以西、龟山路(延伸)以南。

(二)安置住宅房户型及套内建筑面积(滨湖景城东区三期)A户型:(约65m2)、B户型:(约75m2)、C户型:(约85m2)、D户型:(约95m2)、E户型:(约105m2)、F户型:(约115m2)。

六、征收(持证和图有)住宅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相关规定

(一)对征收单体非共产权、无共有共用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7.5﹪,公摊系数为2.5﹪。

(二)对征收多层,存在共有共用、非单体的房屋,其套内建筑面积为该房屋建筑面积的95﹪,公摊系数为5﹪。

(三)对计入公摊建筑面积的2.5﹪和5﹪部分不再给予补偿;

(四)对计算一半面积的室外楼梯、无柱走廊、门斗等不计入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基准价结合成新等修正系数给予货币补偿。

七、对房屋的认定和补偿

(一)持合法有效证件(即持证)的房屋对持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按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巢政[2012]115号)和《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巢政[2012]119号)以及《关于印发〈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迁费、临时安置费、附属物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巢政[2012]121号)等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二)未登记房屋的认定和补偿

根据该区域的房屋实际,对未办理合法有效证件的房屋,按如下规定办理:

1、对2001年版地形图上有记载(即图有)的房屋,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并腾空房屋拆除的,可给予补偿安置。

2、对2001年版地形图上没有记载(即图无)且未登记的房屋,

由市规划局牵头组织市国土、房产、住建、街道办事处等部门联合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安置;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3、对不予认证的房屋(2005年6月10日前建造),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砖混结构400-550元/㎡,砖木结构300-400元/㎡,大砖房200-350元/㎡,简易结构180-280元/㎡,彩钢瓦房120-180元/㎡。

4、对已下达违法建筑通知书的建筑和认定为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自行拆除的,可给予不超过150元/㎡的拆除工时补助费;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市规划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予以强制拆除,不予补助。2001年版地形图和本区域内的违法建筑名单由市规划局加盖公章后提供给卧牛山街道办事处和市认证办,各相关单位应严格把关,以保障房屋征收的公平公正。

(三)持有集体土地证件,持续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房屋,一律按住宅认证,另计一次搬家费;并可按照“一层一进”原则结合“经营”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200元/㎡的经营补助。

(四)未经规划、国土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原房屋用途认定并给予补偿:

1、将住宅用途改为生产、办公、仓储用途的房屋;

2、将生产、办公、仓储用途改为住宅用途的房屋;

3、将生产、办公、仓储互改用途的房屋。

八、被征收住宅房、产权调换房屋(安置房)评估价格等

具体以协商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见附件1和附件2。

九、住宅房屋的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产权调换方式,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的

1、按照套内建筑面积“征一补一、互补差价”。

2、同等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产权调换房屋单价-被征收住宅房屋单价)×套内建筑面积。

3、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1+选定的安置房的实际公摊系数)。

住宅面积较小且属于唯一住房选择最小面积安置房户型的,执行《巢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其中对唯一住房且房屋建筑面积小于50㎡(特别是套内建筑面积小于20㎡)的户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前,由市大建办(认证办)牵头,组织市审计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局、住建局(征收办)等相关单位予以书面确认。必要时以农委、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以及(报纸或网上的)公示结果为参考依据。

4、增购面积及结算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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