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票据时效与消灭时效有什么区别
第一
消灭时效的时效利益一般不能预先抛弃,但对于已完成的时效利益,可以抛弃。正如
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
时效限制。”而票据时效利益是不能任由票据义务人自由抛弃的,这也许是由票据法的公
法性和强行性所决定。
第二
票据时效的经过并不必然导致权利人丧失实体上的权利,消灭时效的经过则导致其请
求权或其实体权的丧失。“票据,其权利罹于消灭时效者,仍不因而消灭,继续表彰减损
力量之票据权利,因此,执票人只能行使利益偿还请求权,”
当然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行使对象相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对象而言,其范围小得多,仅出
票人或付款人承担在其所受利益范围内的返还义务。原来的票据义务人如背书人、保证人
等均已不再承担任何义务了。
第三
根据法院可否主动适用时效这一问题也可以将票据时效排除于消灭时效。民法理论上
认为民法属私法,民事主体权利的行使,义务的履行,责任的承担,通常属当事人的私事,并非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无须借助司法审判等国家权力予以干预。
诉讼时效期满后,义务方是否同意履行已过时效的债务,是否行使时效已过的抗辩权,任由其自己意志,法院应中立。
票据具有支付功能、信用功能,而且具有流通功能,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货币进行流通,若允许当事人以自己的意志放弃时效利益,将给票据权利带来不确定性,直接危害票
据交易的安全性,其必然的结果是阻碍票据的流通。因此,票据时效应由法院主动适用,
以维护金融秩序。
相关阅读:
票据时效的特征
由于票据权利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债权,票据时效也不同于民法上的时效。相比较而言,其特征如下:
均为短期时效
各国票据法对时效的规定不尽相同,大致可以归入两类,均一主义和差等主义。均一主义不分债务人的种类,无论是主债务人还是次债务人,均适用同一时效,例如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等国商法的规定。第二类是差等主义,即对票据主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分别适用长短不一的时效。日内瓦国际统一票据法及日本票据法均采此例,我国票据法的时效制度也可以归入差等主义之列。
具有独立性
这种独立性,一方面表现在票据时效独立于基础关系债权时效,另一方面对不同的追索权人,其权利时效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
1 票据关系是一种形式关系或抽象关系,产生于票据的制作与交付,但在票据制作与交付之前一般都有一定的民法上的债权关系已经存在,如票据原因关系、票据资金关系以及票据预约关系等。票据关系在这些已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通过这些关系当事人的票据行为而发生,这些关系也因其为票据关系产生的基础而称为基础关系,基础关系内容多为民法上的权利义务。
虽然票据关系依赖基础关系而产生,但票据关系成立后即与基础关系相分离,这是一般原理。票据权利也因此而成为独立于基础关系上的债权,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是票据的无因关系上的时效,与原因关系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互无关联。
2不同的追索权利人其票据时效是各自独立发生、独立存在的。根据票据行为的独立性,当某一个追索权利人由于超过时效丧失追索权时,该追索权利人的所有前手并不必然超过时效而丧失追索权,这些前手在履行了对后手的付款义务后,仍然有权在自己的追索时效期间内行使追索权。各追索权人时效的起算点不同,时效期间也不承继前手连续计算,而是独立起算。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