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与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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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与人大监督

党的十六大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行政,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法律的严格实施”。依法行政水平高低,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依法治国的进程。因此,我们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必须要始终突出依法行政这个重点,牢牢抓住依法行政这个关键,强化人大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健康发展。

一、当前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1、依法行政的观念不强。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依法行政的认识没有完全到位,思想上也不够重视,还没有把这项工作摆上应有的位置。认为依法办事束缚手脚,因而仍习惯于用计划经济时期的老办法从事新形势下的行政活动,不善于用法律的手段管理国家事务、文化、经济事业和社会事务,办事随心所欲;有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怕挑担子,怕负责任,不敢行使职权,不敢严格执法,甚至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做表面文章;有的政府部门越权执法,相互掣肘,相互拆台,偏袒一方当事人。

2、执法力度不够。一是执法的随意性比较大。该查的不查,不该查的乱查;该罚的不罚,不该罚的乱罚;有关系的不能办也办,没有关系的能办也不办。这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十分突出的问题。二是由于政企不分。。

6、执法环境不理想。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一些当事人无视法律、法规,想方设法逃避法律、法规的追究,甚至暴力抗法。另一方面,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把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在一些不法分子的拉拢腐蚀下,走上了违法乱纪的道路。

7、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少数行政执法人员思想作风不端正,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充当违法、违规者的“保护伞”。有些行政执法人员不尊重当事人权利,不注重办案效果,工作作风粗暴,办事效率低下。重实体、轻程序,重权力、轻义务,重收费、轻教育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缺乏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业务水平低,工作能力差。

二、严格依法行政必须强化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能

1、充分认识人大监督的特点和优势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当的决定和命令。这就清楚地表明,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代表机关,能够对国家的一切重大问题做出决定并监督其实施,其他国家机关都必须接受它的监督。这种地位,是其他任何机关和党组织都不能替代的,是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法定的权威性。

人大监督植根于人民群众和整个社会之中,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由选民直接或者间接选出的各级人大代表,是受人民委托参与国家管理的光荣使者。他们来自社会的各个方面、各条战线、各个阶层和不同的地区,其中绝大多数战斗在经济、科技、国防、文化教育、卫生等方面工作的最前沿,同人民群众有着最直接、最经常、最密切的联系,能够直接了解、掌握真实的社情民意和各个方面的客观事实,全面听取和征询广大群众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反映、意见和评价,按照人民的意愿对各级国家机关实施监督。

人大监督的主体素质较高,审视位置相对超脱,分析评价事物具有客观的公正性。人大代表作为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大都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法律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群众中享有一定的威信,特别是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还有相当一部分曾在党政机关和其他部门担任过领导工作。他们情况熟悉,经验丰富,工作相对超脱,

又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开展调查,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对待和分析问题,加之权力机关“具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的决策机制,更是进一步保证了对监督对象进行评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人大监督的覆盖范围较大,监控客体具有广泛的包容性。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对象,包括本级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的内容,则包括执法、施政、廉政等各个方面,可以说是一种全方位、多层面、广视角的监督。比如,一些直管部门设在地方的派出机构(如乡镇的站所)往往因为上级部门鞭长莫及,地方政府不便管理而成了监督的“盲区”、“死角”。近年来,许多地方人大采取听取汇报、组织代表视察、评议等办法,对这些部门的执法情况、工作业绩进行监督,普遍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人大监督的具体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作保证,具有权力制约的有效性。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权力制约的监督形同虚置。为了防止监督制约的虚泛化,我国宪法和法律对此作了若干规定。譬如,赋予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以审议权、提出议案权、质询权、言论免责权、检查视察权、人身保护权等多种优于普通公民的特殊权利;规定权力机关可以听取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汇报,开展检查视察,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审查政府的规章、政令,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定等等。更为重要的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拥有监督权的同时,还享有立法权、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对国家机关负责干部的选举、任命、罢免权。这些重要的法律规定,为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权力、审判权力和检察权力的“硬约束”。总之,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司法机关的监督制约,从根本上说,是对国家权力运行的匡正、补充和完善。

2、行政执法机关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1)健全和落实报告工作制度。除了每年一次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外,对自身的重要工作部署。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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