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PPT课件 人民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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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代始置,负责监察 百官,代表皇帝接受 百官奏事,管理国家 重要图册、典籍,代 朝廷起草诏命文书 等。
地方——监郡御史
“监御史,秦官,掌监 郡,汉省。”
《汉书·百官公卿表》
中央监察
汉武帝时,为实现大一统,加
强监察制度,一方面在中央御 史府之外设丞相司直,“掌佐 丞相,举不法”,又创置司隶
御 史
丞相 司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 监察部与中共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察察 御院 史( )监
主要权力 是负责巡 按和监察 地方各级 行政官员。
谏官 归门下、中书两省专职谏言
(3)宋元监察制
宋代 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
设三院。 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
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 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 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 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 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 的责任。
1.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它包括御史纠弹制度和谏官言谏制度。御史 又称台官、宪官或察官,职在纠察官吏,肃正朝 纲,主要运用弹劾手段监察。谏官又称言官,职 在纠正皇帝决策失误。
(1)秦、汉时期监察中央制——御史大夫
御史最初为史官,至战 国时期始有监察职能。 秦汉时以御史制度为主 体的监察制度已经建立, 秦时在中央设御史府, 长官为御史大夫,“御 史大夫,秦官……掌副 丞相”,但其本职责是 “典正法度”,监察百 官;在地方各郡设监郡 御史。
丞 相 举
地方 监察
监郡御史
刺史
州牧
司隶 校尉
权持弘河尹监 劾节农(,察 奏,七河左京 公表郡东冯师 卿示的,翊百 贵受官河,官 戚君员内右和 。令。,扶三
之初河风辅 托置南)( ,时),京 有能及三兆
(2)隋唐监察制 御台
史院
隋唐时期监察官制十分完备,
)
( 侍
御史系统在中央仍设御史台,
御史台
侍殿
审计权。它是对国家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决策编制的审核, 井稽查财政上的不法行为。唐时,监察御史巡按郡县,即 有检查屯田、铸钱等内容;宋代的转运使司,既是掌管财 赋的长官,又是监察官,其职权中有“岁行所部,检察储 积,稽考帐籍”。到明清尤其是清代,凡封建衙门机构的 收支帐目和会计报告,都要送呈都察院检查。
校尉,“捕巫蛊,督大奸滑”
三者互不统属,但可互相监督, 使中央和地方百官处于多重监
责光 工武 程帝
察之下,另一方面在地方废监 制 时
郡御史,始创刺史制度,“元 封五年,初置刺史部十三州” 即将全国划分为十三州部,每
造改 及为 监司 察空
州为一个监察区,各设一刺史。 之 ,
职负
察汉 百置 官司 不直 法, 之帮 事助
元中央中书省设御史台,秩从一品。御史台下设有 殿中司、察院、行御史台、肃政廉访司等官署。
地方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 ,全国分为22道监 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 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4)明清监察制
明朝
御史台:御史大夫
明改中央御史台为都察
院,地方设十三道监察 都察院: 监察御史
纪律ຫໍສະໝຸດ Baidu查委员会机关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
署办公,机构列入国务
委员会
院序列,编制列入中共
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主要职责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 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 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 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 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 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 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和国家行 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 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 行的其他职责。
御院
史(
)
殿 中
下设三院,“御史台有三院,
一曰台院…二曰殿院…三曰 有侍御史四人,
察院。”地方则分十道监察
行权对象主要 是中央各级官
台 谏
区,形成严密的监察网。与 员,并可以参
此同时,谏官组织分隶中书、 门下两省,负责规谏皇帝。
加审判机构的 案件审理。
并 立
这样形成了台谏并立的格局,
促进了唐的繁荣。
2.监察官员的职权
弹劾权。它是指弹劾群僚结党营私,贪污渎职等非法行为。 谏诤权。这是古代谏官的主要职权,古代谏官主要有散骑
常侍、谏议大夫、给事中等。 司法权。这里的司法权,包括司法监察权和司法审判权,
前者自秦汉御史就有这种权力,而后者到南朝陈时始有之, 陈时建立朝廷重官会审制度,御史中丞也参与司法审判。 后为唐所继承,唐时建立三司会审制,即刑部、大理寺和 御史台三者共同审理案件,称“三司推事”,到清时,除 沿用“三司”制外,如遇重大案件,则实行九卿会审制, 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和通 政司的官员共同审理。可以说古代御史既是监察官又是司 法官。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务院直属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六部给事中
御史,它与六科给事中
(明在六部各设行政业 务监察官员──给事中)
特务机构
合称“科道官”,监察
百官。提刑按察使司分
锦衣卫
东、西厂
管地方监察。
六部分设给事中
清朝沿袭明代设监察院,左都御史、 左副都御史为监察院长官,右都御史、 右副都御史则为总督、巡抚的加衔。
清雍正元年将六科并入都察院,科道 合一,封建监察机构达到空前统一。
上述所举,为古代监察官的主要职权,此外,监察官还有 处置权,即允许御史在特殊情况下从事先行后奏,“随事 处置”,如明清御史纠劾文武百官,凡六品以下贫酷显著 者就便拿问;还有监试权、监军权、调查权。其权力广泛, 为世界监察史所罕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