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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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概况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是依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的批复》(镇政复[2002]25号),于2003年8月由镇江新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镇江新区丁卯经济开发总公司和镇江新区化工开发总公司重组合并而成,注册资本7000万元。2006年7月,依据镇江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镇江市国资委)《关于明确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和镇江新区大港开发总公司出资人的复函》(镇国资产[2006]71号),明确镇江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公司成为镇江市国资委的下属企业。2010年8月,公司依据镇江市国资委《关于同意增加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注册资本的批复》(镇国资产[2010]24号),由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8亿元。截止2010年末,公司注册资本为11.8亿元。
镇江新区经济开发总公司经营范围为辖区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对外投资;房地产开发;土地批租;投资开发;仓储;租赁;咨询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公司作为镇江市政府对镇江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及国资管理的主要载体和运营主体,担负着新区范围内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的任务,代表镇江市国资委对镇江新区内直接控股、参股的企业依法进行管理和监督。另外,公司还受新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承担生态环境修复、改善投资环境、提升新区社会公共服务功能等任务。
截止2010年底,公司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产总额为
323.22亿元,总负债为241.34亿元,所有者权益81.88亿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76.10亿元);当年实现营业收入57.27亿元,净利润3.23亿元。
作为镇江新区管委会重点打造的国有资产管理运营平台和重大项目投资建设主体,该公司成立以来,通过市场化运作,统筹经营相关的土地资源、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国有资产,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公司的业务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围绕新区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开展的土地整理开发、工程施工和安置房建设等业务;二是园区开发、物流服务、仓储租赁等业务;三是自主经营、市场化运作的房地产、建材及多晶硅片地生产销售业务。
公司工程施工主要由公司工程部及城投公司负责;安置房及园区开发由城投公司和大港股份经营;制造业包括太阳能电池硅片的生产销售和建材的生产销售,由大港股份的子公司镇江大成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镇江港和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营;物流业务由大港股份的子公司镇江市港龙石化有限公司及江苏港汇化工有限公司负责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