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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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

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办法的研究

本论文将利用企业契约论、利益相关者等经典理论;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现阶段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参照中东欧转轨经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并对比英美、日德以及东南亚公司治理制度;从内、外部两大角度与现阶段我国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措施两大方面来进行写作、分析与论述。

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现状

我国上市公司是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机构设置遵循所有权、监督权与执行权三权分立的原则,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经理层四大部分。自1978年改革开放开始,我国逐渐摆脱计划经济体制,并逐步迈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配合经济转型步伐,建设有中国特色的转轨经济国家公司治理模式,我国上市公司也进行了一系列大刀阔斧的改革,大致分为四个阶段。自1990年开始到1992年4月为探索阶段;1992年5月到1993年底是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向规范化进程迈步阶段;1993年底到1997年十五大召开前是上市公司治理基本制度框架形成阶段;从1997年十五大召开至今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体系建设阶段。2001年9月11日,为了规范证券市场发展,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质量,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OECD公司治理原则,中国证监会制定并颁布了适用于中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

1、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划分为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四个部分,其中只有社会公众股是可以上市流通的。长期以来,社会公众股在上市公司总股本中的比重仅占30%左右,其余70%的股份目前无法上市流通的,尤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现象最为严重。经过一年多的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等已实现可流通,但目前绝大多数仍处于锁定期内,故现在仍旧无法在市场上流通转让。流通股所占比例多小将直接导致公司控制权市场难以形成以及二级市场的兼并和收购困难重重,严重的则自然引发内部人控制问

题。“一股独大”意味着国有股权代表人缺位与委托代理人关系扭曲;在国有股占主导的情况下,国有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表现为弱产权控制、强行政控制,真正的所有者是全民,但是全国人民不可能每个人都去直接管理与经营国有资产;这样使得国有股东不可能像私人出资者那样时刻关心自己的资本运营情况,这样上市公司治理又将不可避免地走向内部人控制、经理层群体侵占所有者利益的现象。

2、监事会、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缺乏可操作性。一方面,我国上市公司监事会的监事主要由职代会推举、股东提名两部分组成。职工代表在工作上要受公司董事会和经理的领导,基本上不可能对其进行监督;而股东方面的监事又要对提名人负责。另一方面,监事会成员大多缺乏监督技能,同时又在缺乏履行职责的大环境下,监事会的运行难免流于形式。因此,监事会即使想独立开展工作,在现实中也缺乏可操作性。

3、上市公司运营透明度有待提高,信息披露不完全。我国现阶段法律制度与资本市场制度不完善,金融体系与各方面的监督体系还不健全,国民综合素质与信息咨询意识也有待提升,这些都是转轨经济国家面临的共同问题,同时也是我国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因此也导致了监管真空的形成与上市公司一系列的暗箱操作、内幕交易,致使众多上市公司所有者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的遭受到了权益的损害。2007年平安保险董事长马明哲6600万“天价年薪”所引发的社会舆论的热烈讨论正是对中国当前体制下提升高管薪酬与企业运营业绩透明度的重要反应。

4、中小股东表决权尚未得到有效发挥。众多中小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拥有对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但在表决成本与表决收益不相符的条件下,由于中小股东的分散性等原因,这也正是最容易被忽略的部分。

5、在外部治理方面,市场监控与利益相关者监督力。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条件下,竞争性市场机制不完善,经理市场正在形成中,资本市场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致使产品与要素市场、经理市场与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监控的不足。资本市场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金融市场不发达又导致了利益相关者监督不力。

二、我国上市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调整股权结构,建立相对控股模式

相对控股模式是一种公司股权介于高度集中与高度分散两种模式之间,存在一个相对控股股东与其他大股东的控股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由于监督收益超过监督成本,大股东便会对经理进行有效监。在具体执行方面,对于由原有国有企业或其他政府控股的实体重组改制

而成的上市公司,可以恰当选择国有资本的进入方式。如国有股部分转化为债权等措施。这既有利于节约监督成本,提高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效率,也有利于保证国有资本金安全与增值。与此同时,还要逐步提升法人持股股东尤其是其中的基金持股比重,逐渐形成多元产权主体对代理人的有效约束。

(二)、促使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1、促进股东作为利益相关者来参与公司治理,创新并完善中小股东投票表决机制。完善资本市场与证券市场制度,开拓经理人市场;保证股东“用手投票”与“用脚投票”在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实现相对控股模式可以保证大股东在公司治理方面的参与,而委托投票制度则是保证中小股东切实参与公司治理的最佳机制。中小股东将投票表决权授予可信赖的、真正提流通股股东表达意见的专业代理机构,使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亲自投票或委托他人投票,两者具有同等效力。

2、促进债权人作为利益相关者来参与公司治理,允许银行对上市公司进行相机性控制。我国上市公司举债比例小,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选择向银行贷款。而且,与股东控制相比银行控制更具优势:第一,企业的商贸结算和贷款都由银行办理,因此银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亏等方面信息的掌握比股东更多、更准确;第二,银行利用其对企业信息掌握更多、更准确的优势,能以较低的成本有效地控制内部人。参考日本主银行相机治理机制,我国银行作为上市公司最大的债权人也应当在企业偿债能力不足或违反债务合约时,在破产机制的作用下由银行接管股东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来对公司及其经营者进行相关治理。

3、促进客户、政府、中介机构与新闻媒体作为利益相关者来参与公司治理。规范产品与生产要素市场,促进客户参与公司治理。健全相关法规制度,保证新闻工作者切身权益,使其通过社会舆论的力量参与公司治理。政府也应当适度干预上市公司的违规操作。(三)、协调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职能矛盾

1、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应当分别行使董事会的监督权与决策权。独立董事的具体职权:一是监督经营管理人员,防止"内部人控制";二是制约大股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三是充分有效地实施信息披露。对于独立董事的选择产生问题,还要依靠完善推举办法,健全政策法规,建立市场机制,培育独立董事市场,建立独立董事自律组织等措施来具体实现。

2、对于监事会,只有切实提高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技能,切实转变当前缺乏履行职责的大环境,才有可能解决监事会形同虚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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