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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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构成理论的一般问题
在我国刑法学中,所谓共同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行为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刑法分则中相应的罪状是每个具体的共同犯罪构成的住所,而这正是上述概括的基础所在。在我国刑法中,所谓共同犯罪,就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地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危害社会,而依照法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共同犯罪的构成,则是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的主客观要件的总和。它是确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的尺度。这两个概念之间尽管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犯罪作了一般规定,构成则将其更加具体化,构成即包含于犯罪之中。但是,两者毕竟分属于刑法学的两个不同的范畴。首先,共同犯罪概念所指出的是,什么样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它和犯罪的一般概念一样,主要是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角度认识和限定问题的。而共同犯罪构成概念,则要指出为什么这种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它主要是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相统一的角度来回答问题,带有一种寻根求源的性质。知此,它也就更具体、更深刻、更带本质性。它不仅阐释了构成犯罪的行为的各个方面,使犯罪易于认定,确凿无疑,还要进一步回答这种行为究竞构成了什么性质的犯罪。从而使共同犯罪理论具备了更坚实的基础。其次,从下定义的角度分析,共同犯罪概念与共同犯罪构成概念,不仅都命定了各自类的定义,同时,也各自命定了种的定义。例如,杀人、抢劫、强奸、读职等等是犯罪的具体的种,而说明上述罪的具体的构成因素的总和,是犯罪构成的具体的种。杀人作为犯罪的、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并没有什么不同之处;
但是,杀人罪的构成却各种各样:从主观特征看,有故意杀人、过失杀人等等;从行为特征看,有抢劫杀人、强奸杀人、反革命杀人等等。再次,这种关于共同犯罪及其构成的类的联系与区别,在它们的种中同样存在着。这与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个种一样,共同犯罪构成也是犯罪构成的一个种。同理,共同杀人罪、轮奸罪、合伙抢劫罪……都是共同犯罪的具体的种,正如这些罪的构成分别是共同犯罪构成的一个种一样。共同犯罪与其构成这两个不同的概念,各有其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各自研究的侧重点不同,并基于此而形成了彼此相对独立的体系;
而在犯罪论的整体中,构成理论是核心、基石,居于突出的地位,这又决定了共同犯罪理论与其构成理论互相渗透、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关于共同犯罪,各国刑法典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可是,由于客观情况的不同,各国的规定又繁简不一,各有千秋。有的规定了共同犯罪的一般概念,例如《德国刑法典》第47条规定:“数人共犯一罪时,各以正犯处刑。”
《日本刑法典》第6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行犯罪的,都是正犯。”有的则对共犯概念不作明确规定,而在关于共同犯罪人的具体规定中体现出来。在资产阶级刑法学中,对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如何命定,一直争论不休。主要观点有:
1、犯意共同说。即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意思,就是共犯。
2、行为共同说。即二人以上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因而叫作共犯。
3、犯意行为共同说。即二人以上既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又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就叫作共犯。从表面看,这些观点似乎代表了各个方面,穷尽了这个争论。其实不然。犯意共同说注重“同思”,亦即共同故意,…而忽略了在共同故意的基础上,还要求共同实施犯罪行为这个重要方面,涂上了偏重于主观因素的色彩,代表了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的传统见解。行为共同说强调犯罪,实际上保留了刑事古典学派的刑法学观点。这个学派的犯罪构成学说是以行为作为核心的客观说,其早期代表人物费尔巴哈认为,犯罪构成要件就是包括违法行为在内的各种事实,或者是个为一些标志的总和,主观因素则被置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这种偏重于行为,忽视主观因素的观点显然是不妥当的。犯意行为共同说则是摒弃了上述两种观点的缺陷综合吸收了两者所长而提出的见解。它包括了犯罪的共同意思和共同行为两个必备的方面,与我国刑法学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比较接近。但是,资产阶级的共同犯罪理论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一部
分,受了阶级性的限制,阶级刑法学所遵循的基本思想方法,必然是唯心主义哲学,这也就是它的思想基础。表现在共同理论方面,尽管形式上也讲犯罪构成,但是,各个构成要件之间却松散、脱解,内在联系不足,不成完整的体系。所以,尽管资产阶级的共同犯罪理论在形式上有些可取之处,其内部的逻辑联系却决定了它是缺乏科学性的。
社会主义国家的共同犯罪理论是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思想基础的。它从马克思主于犯罪的阶级性这一根本原理出发,主张把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辩证地统一起来,形自己的科学的共同犯罪概念和共同犯罪构成理论。这“点在我国刑法学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和发并且明确地记录在我国的刑法典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至26条规定了共同犯罪。第22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是刑法中关于共同犯罪概念所作的明确规定。这个概念,突出地揭示了作为共罪主观特征的“共同故意”,作为共同犯罪客观特征的共同犯罪行为,却没有明确地反映出来。这所谓犯罪,显然是指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在共同犯罪的概念中,它是作为属概念出现的。这里所的定义方法,就是逻辑学中所谓属加种差的方法。共同犯罪是相对单独犯罪而言的,它所以不是
单独犯罪,根本原因就在于它具有单独犯罪所不具备的两个特点:①各个共同犯罪人(以下简称人)必须具有共同故意;②他们又同时具有基于共同故意基础上的共同犯罪行为,即共同实施一数罪。依上述定义方法,这两个特殊属性,就是其中的“种差”,应该同时反映在共同犯罪概念之在我国刑法学中,共同犯罪的概念包含了共同犯罪行为这一特点,从理论上弥补了刑法典中这一的某些不足,同时,也在共同犯罪理论中贯彻了我国刑法学中犯罪构成理论的一致性和科学性。从我国刑法典关于共同犯罪的概念可以看出,共同犯罪首先是二人以上的犯罪,亦即共同犯罪主两名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是主体方面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区别;另一方面,共罪所侵犯的客体,与单独犯罪并无区别,只是在侵害程度上有所不同。在共同犯罪概念中,这两面是作为构成的前提存在的。
二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
(一)共同犯罪主体概况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1. 共同犯罪的主体是二人以上,一个人不存在共同犯罪的问题。
2. 必须二人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如果两个行为人,其中一个
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而另一个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那就不能构成共同犯罪。如果是前者教唆或利用后者,前者则属于将后者作为犯罪工具而实行犯罪的间接实行犯,也就是刑法理论上的间接正犯;若是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精神正常的人,主动与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合谋,甚至是教唆、指使后者,那也不构成共同犯罪,这种情况下只是后者构成单个人的犯罪。
(二)两个以上具有不同身份的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刑法中的有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要求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但是犯罪的特殊主体,只是针对实行犯犯罪而言的,而对共同犯罪而言,不具备特殊身份的人也可以成为特殊主体犯罪的共同犯罪主体,如组织犯、帮助犯、教唆犯等。[1](p204)
(三)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
现实生活中涉及到单位犯罪的情况不外乎单位单独犯罪、单位与其他单位犯罪、单位与非单位人员犯罪。那么单位可否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呢?对于单位与其他单位或非本单位人员之间的共同故意犯罪,单位可以成为共同犯罪的主体,目前刑法学界是没有什么争议的。
而对于单位单独犯罪是否属于共同犯罪,目前刑法学界是有争议的。就我个人而言认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单位单独犯罪显然主体只有一个,当然不能成立共同犯罪。理由如下:
1. 刑法总则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这里的人包括单位与自然人在
内。单位犯罪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虽然单位的犯罪行为是通过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责任人员来实施的,但是其成员实施的行为在一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