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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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谈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其防范
近年来,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贷款规模扩展迅猛,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改善,有力地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但同时法律风险问题也日益突出,给信用社的信贷资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充分认识法律风险,并切实有效防范,是摆在农村信用社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信用社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
信用社法律风险是指业务经营过程中因法律问题所引起的资产损失可能性。法律风险不同于信用社经营本身所存在的商业风险,但它对经营风险的产生和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1997年4月,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发布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确认,银行要承受不同形式的法律风险,这包括因不完善或不正确的法律意见或文件而造成同预计情况相比,资产价值下降或负债加大的风险。信用社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同样要承受不同形式的法律风险。
通常情况下:信用社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变化对信用社信贷业务的影响。包括国家民事立法的修改、金融法规的制定和监管、外部司法环境的变化和金融债权强制保护的程度、法人和公民自觉履行合同的法律意识等。(2)信用社信贷业务合法经营的状况。例如,信用社内部是否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控制机制;是否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制定各项业务制度和规章,且在法律规范发生变化时及时作出调整;各项业务制度和规章制定后,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等。(3)信用社法律事
务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信贷业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能否符合信用社法律风险防范的要求,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技能往往决定着信贷法律意见的正确性和可靠程度。(4)信贷资产的债权合法性,即信贷资产债权文书是否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力。债权文书是确定信用社债权人地位和权利的重要凭证,通常包括借贷合同、借据、催收函、债权担保文件等。由于债权文书直接约束借款人履行还债义务,并产生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后果,如果债权文书丧失法律效力或者未能提供生效债权文书,不仅导致贷款风险的增大,信用社也失去了主张债权的法律依据。(5)法院借贷纠纷的具体案例和金融债权的强制执行,对信用社信贷业务的经营效果和风险防范也会产生较大影响。
二、司法实践中信用社发生法律风险的案例
(1)疏于管理,部分贷款丧失诉讼时效。某城市信用社在改制成农村信用社前,由于放松信贷管理,贷款到期或逾期后,未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未进行催收和诉前资产保全,致使80笔2200余万元贷款失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担保单位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无效。某信用社于2001年8月6日向某建筑公司发放贷款50万元,由某乡财政所和乡人民政府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某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信用社依法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按照《担保法》规定,乡财政所和乡人民政府不具备担保资格,依法判决担保无效。而某建筑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已关停倒闭,贷款形成损失。
(3)把关不严,丧失抵押权。某信用社于2001年2月15日向
李某发放房产抵押贷款29.1万元,李某用原某、常某、栗某、申某的四处房产作抵押,并到房产局办理了登记。贷款到期后,李某无力归还,某信用社将李某及四名抵押人一同起诉到某县级法院,庭审过程中,四名抵押人辩称,未在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签字,抵押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抵押合同上的签字,不是四名抵押人本人的签字,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判决抵押无效。某信用社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到某市中级法院,某市中级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三、信用社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
(1)重贷轻管问题并未得到有效解决。长期以来信用社重视贷款发放,忽视贷中、贷后管理,重增量调整,轻存量清理,习惯于用贷款增量带动存量,忽视贷款质量效益,缺乏对贷款全过程的风险监控。在考核中,信用社重视贷款收息率、不良贷款下降率等硬性指标,忽视贷款时效管理考核,造成贷款时效保全不力。(2)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部分信用社对信贷客户信息、信贷业务数据、文件、资料收集不完整,丢失情况时有发生,导致诉讼时缺乏法律依据。(3)信用社信贷预警机制不健全,基础管理薄弱,对市场动态变化把握不准,不能及早发现和判别风险;信贷经营机制与风险机制不对称,缺乏责、权、利相互配套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对经营责任和资产损失的考核不明确、不严格,贷款风险追究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4)信贷人员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不适应现代金融管理的需要,责任心不强,缺乏法制观念和风险防范意识,因人为因素造成信贷风险。
四、防范信用社法律风险的对策及建议
防范信用社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是保全信用社资产,深化信用社改革,促进信用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长期性的艰巨任务,做好这项工作,首先要强化全员法律意识,组织员工认真学习《民法》、《民事诉讼法》、《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提高依法维护债权的能力。其次要深入开展对信用社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研究,建立规范有效的防范风险机制,有效地促进信用社信贷业务人员依法规范信贷经营行为,防止违法违规性的发生。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过程中所表现的最重要法律特征就是在信用社与企业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权利义务关系,信用社作为贷款债权人依法享有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而且,这种债权的最终实现必须依靠国家法律强制力的保障。通过研究信贷业务的法律风险,信贷人员在信贷业务经营过程中充分运用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各项权利,保障信用社信贷资产的安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事前防范,通过建立信贷业务法律审查制度,确保信贷业务合同和有关债权文书的合法性;一是事后救济,通过信用社法律人员参与诉讼、仲裁等程序确认信用社债权的法律效力。有效防范信用社信贷业务法律风险,是保障信用社依法合规经营的重要工作,也是金融秩序法制化重要表现。其三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彻底扭转“重贷轻管”的现象,贷前调查要落实,贷后检查要到位。加强贷款档案管理,妥善管理信贷档案,对失职行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