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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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莉: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分析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案件经过一审,如果当事人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就是生效判决。
两审终审制的弊端分析:
1、如果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当事人仍然不满,导致再审程
序启动,那么就加剧了再审法院的任务。
在司法实践中,案件
在两审之后提起再审是极为常见的,这说明我国的两审终审还
不能使公民对正义的需求得到满足,还并不完善。
2、两审终审制中,如果一个案件一审在基层法院,而二审在中级
法院,如果中级法院的判决结果作为终审结果,也存在一些不
公平不客观的情况。
因为在我国,相对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来
说,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的法官素质不高,我们不能排除某些
法官因为自己的能力有限而造成错案的发生,终审法院如果仍
然不能正确判决,那么当事人的利益必然受到了所害,也有碍
司法的整体的公正性。
3、两审终审制容易受到地方保护主义和人情利益的影响。
一方面,
我国法院分级(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
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与行政区划级别相同,在财物等方面存在
依存关系,为了保护当地名声或某些纳税大户的利益,政府往
往成为判决结果的主导。
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为了规避地方
保护注意,刻意改变诉讼标的额或者诉讼请求,使案件的审判
权脱离地方法院,这样的行为虽然有利于其自身得到公平合理
的待遇,但是却极容易造成司法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树立地方
法院的权威。
两审终审制的有利分析:
1、相对于一审定终局来说,两审终审给予了当事人上诉的空间,
保护了当事人的诉权。
2、两审终审制原则上只允许案件审判两次,相对于三审终审制来
说,大大节省了审判的人力、物力、财力。
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3、两审终审制相对于三审终审制,有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
如
果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不满意,可以上诉三次甚至无限制上诉,那么在做出生效判决法院之前的法院判决均无效,这对司法机
关的尊严、权威和法律的权威性都是一种挑战,容易让公民对
法院、法律产生怀疑和不信任,不利于司法和社会的稳定。
针对两审终审制的利弊比较,近年来,一些学者极力提倡改变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学习西方国家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但我认为,在我国实行三审终审制并不可行。
首先,三审终审制并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一方面,我国地域面
积较大,居住在偏远山区的当事人在县级法院起诉,中级法院上诉,还要到相应的高级法院上诉的话,既费时又费财,还造成审判时间的拖延,浪费了司法资源。
另一方面,在国外,三审终审中的第二、三审一般都是法律审,而在我国,错案往往是事实错误。
据最高法院统计,仅江苏省一省90%的上诉案件都是事实认定不正确。
三审终审制度无形中为我国增加了第三级审判,耗费大量资源,法律审的用处也不大。
其次,三审终审制的缺点正与两审终审制的优点相反,三审终审制不及降低了司法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我们不得不承认,目前的两审终审制存在了一些弊端,但我想这并不是两审终审制体制本身的错误,而是要从我国司法体制和司法人员本身找原因。
最关键最可行的就是要提高司法审判人员的法律素质和道德修养,要做出真正公正合理的判决,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才能取信于民。
特别是做出生效判决的第二审法院,更应该公平客观。
另外,我们还要做到司法审判独立,严厉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政府对审判结果的干预。
加大对审错案的法官法院的惩罚力度、严厉惩治司法人员以权谋私也是整顿司法秩序必不可少的途径。
综上,我国的两审终审制度利弊共存,但是我们要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坚持两审终审制,并不断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