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委托人:
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潘卫东 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与号码: 法定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 邮政编码:200002
法定地址或住址: 联系电话:(021)63231111
联系地址:
传真:(021)63237929 邮政编码:
网址: 联系电话:
信托执行经理:沈颖吟
[注]上述委托人信息详见《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

重要提示: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益人)和受托人。

受托人自本信托开始发行之日起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自填写《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并依照该申请单如数交纳信托资金之日起加入本信托并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委托人在加入本信托之前应充分阅读本合同及本信托相关法律文件,其加入本信托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上述法律文件的承认和接受。

委托人成为本信托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信托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当事人按照本合同及其他有关信托文件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平等自愿、公平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现金丰利信托合同》及其附件与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本信托:指根据本合同设立的现金丰利信托计划。

3、信托当事人:指受本信托关系约束,
根据本信托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委
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4、委托人:基于信托关系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自然人或法
人。

5、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6、受益人:即委托人本人。

7、信托计划:指受托人制定的《现金丰利信托计划》。

8、信托资金:指委托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数额向受托人交付的货币资金。

9、信托专用帐户:委托人为本信托资金开设的专用银行账户。

10、信托收益:指根据本合同信托资金因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而产生的收益。

11、信托文件: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现金丰利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
运用风险申明书》、《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以及有
关法律文件。

12、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13、T:委托人提出加入、退出本信托或追加信托资金申请的工作日。

14、T+n日(n为自然数):指T日之后的第n个工作日。

15、信托开放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允许委托人提出加入或退出申请的工作日。

第二条信托目的
本集合信托的目的是将委托人暂时闲置的现金资产集合起来,受托人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判断将其运用于风险较低的货币市场(又称“短期资金市场”)投资,在保持资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前提下,使委托人的收益率最大化。

第三条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 万元(小写金额¥________ 元)。

(详见《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


委托人填写本信托的《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并如数交付信托资金,即视同签署本合同,其实际交付的资金数额即为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数额。

第四条信托期限
1、本信托为开放式信托,委托人可以在本信托的开放日提出退出本信托的申请。

2、自委托人提出全部退出本信托之日起本信托合同终止。

第五条信托资金的投资范围
本信托主要投资于价格波动幅度低、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短期货币市场金融工具,包括:(1)金融同业存款;(2)期限在2年以内的短期固定利率债券,包括上市流通的短期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商业银行次级债和企业短期融资券等等;(3)上市流通的浮动利率债券;(4)期限1年以内的债券回购;(5)货币市场基金;(6)期限6个月以内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大额存单;(7)为高资信等级的企业提供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8)期限6个月以内的有银行回购承诺的资产包;(9)剩余期限在3年以内的信托计划;(10)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

第六条信托的加入与退出
(一)资金标准
合格投资者首次加入本信托的单笔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此后可按人民币5000元的整数倍追加投资。

(二)加入
1、委托人自其信托资金到达本信托专用账户的当日起即开始享有投资收益。

2、受托人保留在发生特殊事由时拒绝委托人加入或追加本信托申请的权利。

(三)退出
1、委托人自加入本信托后第7个工作日开始,可以在填写《现金丰利信托计划
退出申请单》之后退出本信托。

在此之前委托人不得提出退出申请。

2、委托人退出本信托的,在申请退出当日仍享有投资收益。

但自第T+1个工作
日起不再享有投资收益。

委托人所申请的退出份额必须为5000元的整数倍。

3、对于剩余信托份额低于5万元的信托合同,受托人保留随时清算并终止合同
的权利,受托人进行清算时无需得到受益人的同意,清算后的信托利益直接
划入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接受账户”,但受托人需在公司网站对此进行公告。

4、退出时信托资金的计算
(1)委托人在全部退出本信托时,受托人自动将委托人待支付的收益或亏损与信托资金一并结算后支付给委托人;
(2)委托人部分退出信托份额时,如其该笔退出完成后剩余的信托份额按照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信托收
益负值时,则该笔信托退出申请无效。

委托人可以选择全部退出本信
托;若为有效的部分退出申请,则只能先退出所申请的这部分投资本
金,收益在全部退出时一并结清。

在不影响委托人利益情况下,受托
人可酌情调整信托收益分配方式。

5、大额退出
(1)当某日信托净退出申请(当日退出申请总额减去当日加入申请总额)超过上一日信托总份额的30%时,即为大额退出。

(2)当出现大额退出时,受托人可以根据本信托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退出或部分顺延退出。

a)全额退出:当受托人有能力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时,按正常退出程序执行。

b)部分顺延退出:当受托人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有困难或支付委托人的退出申请可能会对信托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受托人在当日
接受退出比例不低于信托总份额的30%的前提下,对其余退出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退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退出申请量占退
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退出份额;委托人未能退出的部
分,除委托人在提交退出申请时明确表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的
退出外,自动视为在下一个开放日提出退出申请。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退出不享有退出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退出
为止。

c)本信托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大额退出,如受托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退出申请;已经接受的退出申请可以延缓支付退出款项,但
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1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委
托人。

(四)追加投资
1、在加入本信托后,委托人随时可以追加投资。

委托人追加的投资金额应为人
民币5000元的整数倍。

2、委托人追加投资需填写《现金丰利信托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无需另行
签订信托合同。

委托人与受托人、受益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关系依本合同确定。

(五)手续费
委托人加入、追加、退出本信托均不收取任何手续费。

(六)申请加入、退出、追加信托资金的时间
申请加入、退出、追加信托资金的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9:00~15:00。

第七条信托资金的管理方式
(一)信托运作方式
本信托为确定运作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

(二)信托管理方式
1、受托人为本信托开设单独的专用银行帐户,用以管理、运作、处分委托人投
入本信托的资金。

本信托的专用银行帐户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产品。

2、本信托专用账户中的信托资金将全部汇入受托人设置的现金丰利运作信托计
划的信托财产专户进行统一管理、运作、处分。

委托人知悉本信托的该管理方式,且予以认可。

第八条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享有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对此
进行披露的权利;
2、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委托人的义务
1、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配合受托人按中国银监会规定进行的对委托人的尽职调查的义务。

3、承诺并保证:其所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具有完全支配权的财产,
并符合信托法的规定,受托人不对信托资金的合法性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对委托人是否遵守适用于其的任何法律、法规或监管政策负有或承担任何责任。

4、委托人根据其自己独立的审核以及其认为适当的专业意见,已经确定:
a、信托资金完全符合其财务需求、目标和条件;
b、遵守并完全符合所适用于其的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
c、认可受托人以本合同约定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进行关联交易;
d、对其而言是合理、恰当而且适宜的投资,尽管投资本身存在明显切实的
风险;
5、委托人作出有关其进行资金信托的合法性或有关上述其它事项的决定时没有
依赖受托人或其任何关联机构。

6、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
要的批准授权手续;
7、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其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
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8、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及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9、本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受益人享有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作、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受托人对此
进行披露的权利;
3、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转让或依法继承,但须到受托人营业
场所办理受益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受托人;
4、受益人不得以信托受益权用于偿还债务;
5、根据信托文件其他条款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条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受托人的权利
1、自信托生效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收取受托人报酬;
3、信托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的义务
1、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恪尽职守,本着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
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托财产、处理信托事务;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3、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4、妥善保管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原始凭证及资料,保存期为自本信托终止
之日起十五年;
5、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
6、信托文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信托财产管理费用和税费承担
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按信托计划的约定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担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承担的费用。

本信托设立和存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

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受益人与受托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一)定期披露
1、受托人于每一个工作日在其公司网站公布前一日的“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其中每周五的收益情况于下周一公布;周六、周日和
周一的收益情况于周二公布,并且对周六和周日的收益进行合并公布。

节假
日的收益情况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公布。

在第一期信托计划成立
后的7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可以仅公布“每万份信托单位收益”。

2、受托人每月制作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
委托人可至受托人营业场所查询;
3、受托人每季度将该季度的信托计划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及收益
表按本条第四款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4、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计划的资
金管理和收益情况报告按本条第四款规定向委托人进行披露。

(二)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披露
1、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计划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
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计划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将于知悉该
情况发生后的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披露,并于披露
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受托人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2、信托计划财产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与受托人的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受托
人应该于关联交易完成后的1个工作日内在其公司网站进行公告。

受托人进
行关联交易必须按照现金丰利信托计划确定的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进行。


加入本信托之前,受托人已向委托人详细阐述了本信托实施中将产生的关联
交易行为,对此委托人已完全知悉并同意受托人的此做法。

受托人承诺一旦
发生关联交易,将按照现金丰利信托计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交易方式进行。

如果委托人认为关联交易的价格不公允或者是损害了其利益,可以向受托人
提出申诉或向受托人申请退出本信托。

3、信托计划财产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它信
托财产发生交易时,按照本款第2项执行。

(三)其他与信托计划相关且应当披露的信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披露。

(四)受托人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可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受托人网址(http:// )公告;
3、来函索取时寄送;
4、委托人以书面形式声明的其它信息披露方式。

第十三条受托人的报酬计算
本信托管理费按当日受托本金总额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信托管理费
E 为当日受托本金总额
信托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或者季度末,按月或季度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第十四条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本信托不允许受益人进行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第十五条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一)本信托成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委托人提取全部信托资金,退出本信托;
2、根据《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当本信托运作过程中由于委托人的持续退出而使某期信托计划的合同份数少于20份(含)或者资产净值小于500万元(含)时,受托人有权选择将其提前结束;
3、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定事项。

(二)若本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

受托人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清算报告,并进行信托利益的分配。

(三)本信托设立后,因受托人解散等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受托人职责时,由受托人在解散前选定新受托人,新受托人继续履行受托人职责。

原受托人应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

自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十六条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扣除信托费用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受托人以分配信托利益的形式将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

信托终止日至信托利益分配日期间已获取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一并支付给受益人。

第十七条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主要为本信托计划中所揭示的各种风险。

签署本合同前,委托人已仔细阅读《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和《现金丰利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声明书》等文件所揭示的风险,并愿意承担此风险。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托人应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第十八条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若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本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

由此给本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同时委托人应承担受托人为实施本信托而支付的合各项费用。

本合同的违约方当事人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九条通知
1、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本合同填写的联系地址为本信托当事人同意的通讯
地址。

2、委托人与受益人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持有效证明文件自发生变化
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如在本信托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在发生变化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受托人。

3、受益人银行账户变化通知:本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果注销其信托利益银行划
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在同一家银行开立的新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利益银行
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4、受托人按照本合同中注明的委托人/受益人的地址以信函、传真、电传、电子邮
件的一种或几种形式通知委托人/受益人信托的相关事宜。

5、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 以信函邮递的,在信函发出之日起4个工作日;
(2) 以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情况下,传送日后第一个工作日;
(3) 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发送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因委托人\受益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变化或银行账户变化信息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其他事项
(一)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填写本信托的《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并根据该申请单如数交纳信托资金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不得变更或撤销本合同。

(三)本合同附件
《现金丰利信托计划》、《现金丰利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声明书》、《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现金丰利信托计划退出申请单》均为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四)整体合同
《现金丰利信托计划》、《现金丰利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声明书》、《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现金丰利信托计划退出申请单》(合称“相关文件”)与本合同组成信托文件,成为整体合同,本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以相关文件为准,如果本合同与相关文件出现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五)工作日顺延
如本合同规定的款项收付日、信托财产变现日等为非工作日,应顺延到下一工作日。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现金丰利信托合同
11
在签署本合同时,各当事人对本合同以及《现金丰利信托计划》、《现金丰利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管理、运用风险声明书》、《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现金丰利信托计划退出申请单》的所有条款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且一致的理解。

委托人:
签署日期: 即为委托人填写本信托的《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并根据该申请单如数交付信托
资金的日期
受托人: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地点:中国上海市
[注] 本合同为固定合同,无需当事人另行签署。

一俟委托人填写《现金丰利信托计划加入及追加投资申请单》并根据该申请单如数交纳信托资金,受托人、委托人以及受益人即受本合同以及《现金丰利信托计划》规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