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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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管理的行业监管,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高园林绿化设计、施工及养护管理质量,根据《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淮南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淮南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淮南市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操作规范》、《关于建设项目实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淮府[20xx]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建设,是指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及其他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地绿化建设工程,以及与园林绿化相关的园林设施和绿地附属设施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养护管理、监理活动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淮南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绿化设计
第五条设计项目的承包方须按照设计资质证书核定的等级和范围承包设计项目,并按相关规定签订设计合同。

不得将设计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单位,不得将承包的规划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

第六条园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标,应以投标方的业绩、信誉和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确定中标方案后10日内应按规定向本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绿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合同文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及说明文件、工程项目明细清单等资料以备案。

工程竣工后15日内,上报竣工图及说明文件等资料备案。

第八条外地设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活动,须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函件、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资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国(境)外规划设计单位来淮承包规划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编制设计文件,并达到规定的内容、深度和质量要求,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编制初步设计文件,要满足编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编制施
工图设计文件,要满足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须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十条设计单位在设计前须进行实地踏勘,并填写园林建设工程现场踏勘报告书。

提交的设计文件成果,应加盖单位资质专用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以及在本项目执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签字。

第十一条园林设计一般应包括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重点园林建设工程,在施工图设计之前还应进行初步设计。

方案设计的投资估算、初步设计的概算,须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设计文件的版权由规划设计单位享有。

未经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用、抄袭、复制或者盗用、盗卖。

第十三条对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⒈是否符合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
⒉是否符合地基和结构安全、抗震、防洪、消防、环保、健康、公益、卫生节能等强制性技术标准;
⒊是否符合《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指标标准;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批准立项的园林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由园林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园林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和技术专家咨询委员会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四条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由原设计单位修改。

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设计文件的单位对设计文件的修改部分负责,修改部分对未修改部分产生连带影响的,由修改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应依据设计文件进行监理。

项目管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勘察、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要求,注重城市景观塑造、城市历史文化底蕴的发掘与保护、环境保护、抗震防灾等,并做到美观、经济、适用、安全。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应优先采用标准设计。

标准设计应当定期更新,及时将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新型材料、新产品等编制成通用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设计文件中所选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不得在设计中推荐淘汰、劣质产品,不得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

第三章绿化建设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制。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应当按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方可上岗,并按规定接受复查及相关资质管理。

第十九条依法实行招投标的绿化建设项目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设施采购及工程施工应按招投标有关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不得将项目发包给个人和无资质或资质等级不符的企业;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将绿化工程化整为零、拆解分散后发包。

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应由纪检监察部门监督进行。

下列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并实行监理制度:
⒈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项目;
⒋法律或者法规规定的项目。

第二十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资质的审查、审批和管理。

负责受理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年检、变更等。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均应按有关规定申请企业资质等级,经批准取得证书后,方可按其资质等级和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和监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外地园林绿化施工、监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应当到本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绿化建设项目开工前10日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工程预审资料,以存档备案。

第二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绿地率指标及绿化建设的投资应严格执行《淮南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加盖“淮南市绿化规划专用章”。

第二十五条种植工程中适宜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5%以上,反季节栽植的绿化植物单个品种成活率应达到90%以上;因成活率达不到标准引起的补植费用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除因季节原因可延期至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竣工外,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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