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电话回访调研合同(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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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电话回访调研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电话回访调研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信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本项目电话回访市场调查工作,乙方根据《签约客户回访问卷》(见附件)的要求,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期间(下称“服务期间”)针对甲方及甲方所属集团之下属公司(以下统称“甲方”)年在售房地产项目的签约客户开展电话回访工作。
第二条调查说明
1、受访对象:甲方在全国范围的在售房地产项目楼盘签约客户;
2、访问成功的定义:乙方安排人员对甲方签约客户进行访问,必须完成从问卷第一题至最后一题的访问;
3、问卷内容(见附件):问卷由甲方提供。
第三条调查方式
1、调查方式:CATI计算机辅助电话访问;
2、调查数据:甲方每周五向乙方提供签约客户清单,;
3、样本量:按访问成功的数量计算;
4、必须由乙方亲自完成,不得转委托第三方;
5、以甲方各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名义向访问客户作自我介绍。
第四条调查内容
1、完成标准问卷内容提问;
2、若甲方有调整要求,需于每周五(即提供客户清单前)知会并提供给乙方。
第五条质量控制
1、乙方对本项目必须有指定的负责人,以及固定的访问员,服务期内不能有所变更,变更前必须以书面形式知会甲方;
2、为保障访问质量及保密性,乙方访问员人数不得超出5名,有特殊情况需超出时需提前知会甲方;
3、乙方指定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每周定期与甲方交流项目相关事宜,及时将项目进行情况及问题点反馈甲方,有义务对项目提出建设性意见;
4、甲方有义务定期对访问员进行简易培训,以提高访问员对甲方业务等有足够的了解进而提高访问质量;
5、在甲方提出要求时,乙方应提供符合要求的电话录音以供核实访谈情况。
第六条结果提交标准
1、提交时间:第二周周一12:00前以邮件形式提交;
2、提交内容:回访成功数据、名单接触清单。
第七条调研费用
1、每个成功访问的样本单价为元,含税价。
2、付款方式:按季度结算,即每季度第一周内结算上一个季度调研费用,并经双方确认后,甲方于收到乙方出具的等额有效税务发票后付清。
第八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委托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和内容进行调研;
2、所有调研操作文件,需经甲方审定认可后方可执行;
3、甲方有权在乙方工作过程中参与全程运作,实行现场监控,并对任一阶段结果进行审核;
4、甲方应当依约履行付款义务。
第九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和质量要求完成调研任务;
2、调研项目的数据处理工作必须由乙方亲自完成,不得转委托第三人;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支付费用;
4、乙方应当严格遵照合同规定的具体内容完成甲方委托事务;
5、乙方应严格按本合同约定和甲方审定的工作文件执行调研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需变更调研项目和执行方式,在不损害调研质量的前提下可灵活处理,但应在事后三日内报甲方认可,如甲方不同意变更,乙方即应恢复按本合同规定执行;
6、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甲方的信息,包括乙方在谈判、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知的任何信息;
7、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任何有关本项目的信息,包括甲方各房地产项目的存在、概况、细节和结论等;
8、乙方需确保甲方提供资料的安全性、保密。甲方所提供的所有资料,仅供履行本合同使用,乙方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或个人;
9、在调研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包括:文字、数据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对外公布。
第十条合同终止及违约责任
1、因甲方原因逾期付款的,甲方应按欠付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2、合同履行期间,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或者非乙方原因导致工作延期,不属于违约之列,乙方不负责承担由此带来的责任或连带责任;
3、因乙方自身原因,乙方未能如期完成甲方所委托事项,每延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元的违约金;如延期超过 7 天以上的,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乙方除应按延期时间承担违约金及退还甲方已支付的所有款项外,还应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损失。
4、如因甲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延误,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5、任一方的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都有责任赔偿其损失。
第十一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应就其在双方合作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为履行本和他而产生的工作成果以及其他信息等)承担保密责任,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
2、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均由泄密方负责赔偿。
3、本保密条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及终止后一直有效。
第十二条通知及送达
任何一方就本合同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如以人手传送,则另一方签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如以电子邮件发出,则在向另一方发出相应通知后即视为送达;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则须采用邮政特快专递(EMS),且在寄出后第三日即视为通知已送达。如一方的联系地址、电子邮件地址和/或联系人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导致无法及时收到通知的责任由地址变更的一方自行承担。
甲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
乙方联系方式:
地址:
电子邮件:
联系人: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亦不能克服的事件,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或其他天灾、战争或政府不作为等事件。
2、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政府行为导致一方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时履行本合同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无需就此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事由消除后7日内提供遭受不可抗力的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自发生该类事件起本合同即自动终止,甲乙双方据实结算广告发布费用后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