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战略合作协议--委外回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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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
战略合作协议
编号:
二零一年月
战略合作协议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甲方:
乙方:是一家专业提供互联网大数据征信服务的企业。
甲方与乙方本着优势互补、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
征信信息服务达成以下合作意向,以资共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议双方在合作中建立的互信、惯例与默契是商业合作战略伙伴关系的
基础,提高效率与共同发展是合作的目的和根本利益。
第二条本协议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共赢、互惠互利、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保
守秘密、保护协作市场。
第三条本合作协议为合作意向性协议,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原则性约定,协议
双方签订的各项具体业务协议、合同均应遵照本协议所确立的原则订立。
第二章合作内容
第四条现阶段,协议双方经过协商同意以下列方式开展业务拓展及合作:乙方以其掌握的互联网大数据为甲方提供征信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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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记录查询、现场走访、征信报告、信用评级、动态监控等,具体以补充协议为准;甲方获得乙方提供的信息后有权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加以合理使用,并对加工后的信息成果享有所有权。
具体合作内容及收费标准双方另行约定。
第五条除上述合作方式外,协议双方将根据合作情况进一步商讨各领域内的潜在合作方式。
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协议双方确定下列人员为指定项目负责人。协议双方向对方发送任何本协议项下的信息及通知均应发送至下列指定邮箱或联系地址。
第四章双方的承诺
第七条协议双方均应承诺其符合法律规定,均为具有签署并开展本战略合作协议项下合作项目能力的独立法人主体。
第八条协议双方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开展本次合作。双方确认各自于本协议项下所采取的合作行为不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九条甲方承诺严格遵守第五章的基础上,有权根据乙方提供的监控信息结合自身的经营特点加以合理使用,
第十条协议双方对其提供的商标、产品宣传策划及方案、宣传品设计、系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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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码等均依法拥有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及所有权。
第五章保密条款
第十一条协议双方对合作过程中获得有关对方及关联公司、或属于第三方但对方或其关联公司承担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以及合作内容及收费标准应严格保密。如终止合作,合作方须将有关资料及其复制件交还资料提供方,或按资料提供方的要求将资料及其复制件销毁并出具有效的销毁证明。未经对方同意或非为合作目的,任何一方不得将上述信息、资料数据及有关内容在对方无书面授权的情况下透露给第三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非法律、法规或司法机关要求的,本协议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无关第三方公开披露。
第十二条基于本协议目的,需要向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协议双方的员工、董事、股东、顾问、合作单位及其他代表)透露上述商业秘密时,甲乙双方应督促其代表遵守本保密条款,并对其代表违反本保密条款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十三条协议双方同意商业秘密保密期限自知晓之日起至商业秘密进入公知领域止。
第十四条本条所述“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A、与本协议相关业务有关的任何/所有合同协议、往来传真或邮件;B、客户资料、产品、工作计划、行销信息、投资信息、财务状况;C、属于第三方但披露方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D、其他尽到审慎义务的人判断应予保密的信息。
第十五条本条所述“关联公司”,是指一方控制其、受其控制或与其处于同一主体控制之下的公司。
第十六条本协议保密条款不因协议的变更或终止而受到影响。同时,本协议终止前各方对于本协议项下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不因本协议的终止及变更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乙方应保证在提供上述服务时不存在侵害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等权利的情形,若因此产生纠纷,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提供的信息或数据仅作为甲方进行相关决策时的参考,对于甲方参考该信息或数据进行的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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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采取的行为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保证、补偿及赔偿等责任。
第十八条甲方不正当使用从乙方处获取的信息或数据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或损害,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即使在特别情况下出现有关司法、行政机构直接要求乙方承担经济责任,在实际履行时,乙方承担的责任总额不超过该年度从甲方处取得的收入总额,超出部分均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且守约方可随时终止本协议。对非因双方的过错所产生的损失,双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分担;因第三方过错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应互相协助向有过错的第三方追索赔偿。
第二十一条协议双方及其雇员不得单独与第三人约定损害对方利益的条款;不得进行夸大或虚假宣传。如任何一方违反本约定造成不良法律后果的,由违约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及责任。如给守约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应消除影响并承担守约方的直接及间接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七章协议的生效、变更及终止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有限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决定续约的,协议双方应当另行签署合作协议。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由协议双方共同制定,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必须经双方书面确认,才可对本协议进行修改。
第二十四条本协议签订后,如因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或其他制度变动导致本协议违反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其他制度的规定,协议双方应相应修改本协议。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五条一旦本协议各方确认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延期履行,任何一方都将可以暂停履行本协议,但应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交不可抗力事件的详细情况及有效证据。如果上述不可抗力的影响未能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三十天内消除,且双方未能就本协议协商一致达成变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终止通知之日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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