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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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趋势

摘要:本文我国商业银行经营的历史发展入手,结合,通过对全球金融混业趋势及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现状的分析,论述了我国商业银行在目前的条件下应对世界商业银行混业经营潮流的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分业经营;

随着美国《金融服务业现代化法案》正式签署生效,标志着美国在世纪之交放弃分业经营模式进入混业经营的新纪元。美国金融经营模式必将对国际金融业产生深刻的影响,尤其在目前,随着金融交易技术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改进,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活动全球一体化趋势不断强化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国家纷纷放弃原先的金融分业管制政策,致使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热衷于多元化经营并采取兼并收购等手段向其他业务领域渗透。伴随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可以预期,混业经营将成为国际上各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基本模式。从长远的发展趋势看,中国金融业最终将融入全球竞争之中,将面对着世界各国集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务于一身的金融巨头的竞争。在这样国际背景条件下,我国在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金融业的生存和发展将面临巨大的威胁。国际上金融自由化、全能化的深入发展和我国加入WTO后必将面对的激烈竞争,使我国金融业的发展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我国金融业如何在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的模式下运作,如何适应金融国际化的趋势,构建新的金融发展模式,将是我国金融业面临的严峻挑战。

一、我国银行混业与分业体制演变的回顾

在1993年之前,中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商业银行是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初始参与者。1980年国务院下达的《关于推动经济联合的暂行规定》中指出,“银行要试办各种信托业务”,同年在中国人民银行下达了《关于积极开办信托业务的通知》后,各家银行陆续以全资或参股形式开办了大量金融信托机构。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发行市场与流通市场,上海的几家银行先后设立了证券部,之后各家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都成立了证券兼营机构,1990年底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及1991年初深圳证券交易所成立后,出现了独立于银行的证券专营商。在中国证券市场初步形成的过程中,银行在资金、技术、人员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商业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主要形式是建立全资或参股的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从事的主要业务是企业证券的发行、代理买卖和自营。

1992年下半年开始,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大量银行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进入证券市场,导致违规操作猖撅、金融秩序混乱。不但增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助长了投机行为和泡沫经济,也增大了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的难度。

因此,我国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规定最早见于1993年1l月14日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在《决定》中明确提出“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管理”。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对分业经营做出了进一步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国有商业银行对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其资本金的一定比例,并要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从其资本额中扣除,在人、财、物等方面与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要适当发展各类专业。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保险业、证券业、信托业和银行业实行分业经营”。法律的出台虽滞后于政策规定,但更加完备而

具有约束力。

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5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商业银行法》所指的商业银行,是包括外资银行在内的银行体系全部成员,并且本法律适用于所有办理存贷款、结算的信用合作社和办理邮政储蓄、汇款的邮政企业。

1999年7月1日《证券法》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中国金融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分业管理的荃本原则。这一系列的法律的颁布与实施构筑了中国金融分业经营的法律墓础。在管理体系上,中国证监会、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构成了中国分业经营的监管体系。随后几年,经济金融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在国内,金融、证券改革不断深化,制度有所完普: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中国开始出现通货紧缩迹象;在国际,经济金融全球化和金融棍业经营趋势明朗并加强。相应地,国内分业经营政策出现适度调整和放松。1999年下半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券商融资问题逐步得到解决。自1999年6月16日《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提出“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实施有关券商融资的各项政策。”之后,同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先后下发或转发了《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和《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国债回购市场,中国证监会和保监会在1999年10月又同意保险基金间接进入股票市场;中国人民银行与证监会2000年2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为质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0年10月,出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允许商业银行可以买卖开放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短期贷款;2001年7月4日出台了《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这些都是在混业经营方面的积极探索。这些融资方面的措施表明,曾被管理层严令实行的银证分立“防火墙”已不再紧密,我国金融市场出现混业经营趋向。实际上这一趋向不仅表现在券商融资方面,据《证券时报》2001年11月9日第3版报道,工商银行广州分行与广州证券正式签署了一项银证合作协议,根据该协议,投资者无需将资金从储蓄帐户提出转入保证金帐户即可从事股票交易,从而实现了所谓的“存折炒股”;自1998年以来,四大商业银行为实施债转股、处置不良资产、有效化解金融风险,先后成立信达、华融、长城及东方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尽管是一变通做法,实际也己横跨了银行与证券两个领域,无疑为银证加快混业经营准备了条件。

二、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所面临的挑战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信贷需求膨胀、金融秩序混乱的特定历史条件下做出的现实选择,它对我国金融秩序的明显好转、对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现在情况已经发生了变化。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放弃了分业经营模式,而采用了棍业经营,世界金融业分业经营的一个时代已经结束,这无疑给刚刚起步开始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我国金融业带来了巨大的冲击,我国分业经营模式下的银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分业经营本来是在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之间立起一道金融防火墙。防止风险的跨业传播,从而降低系统性风险。但我国金融分业经营的实践表明,不但没有降低系统性风险,反而使金融风险进一步加大。对国有商业银行来说,分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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